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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76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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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6 09:09:0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5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5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9:09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1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县XX镇XX村村民,2022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中国邮政 EMS 的方式向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收支、使用、分配等相关村务信息的申请。XX村委会于7月1日签收,但并没有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信息进行公开及回复。7月13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7月14日签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村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时,被申请人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且履职过程符合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职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2年8月19日向XX县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吴XX调查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申请人向XX村村委会提交的全部材料。在调查之后,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25日作出《监督书》,责令XX村村委会梳理判定申请人所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答复,并自收到本监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对被申请人进行反馈。《监督书》作出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向XX村村委会送达。根据《监督书》的内容,XX村村委会最迟应在2022年10月25日前处理申请人申请的村务信息,现期限尚未届至。综上,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符合程序性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监督书》符合实体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后,通过调查,认为其申请的四类信息属于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因此,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25日责令XX村村委会限期梳理判定申请人所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答复。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均未对村委会对于村民公开申请的回复期限有特别规定,被申请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履职期限的规定,对XX村村委会限期60日进行处理并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监督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且履职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调查笔录、《监督书》(X政府监字【20XXX号)及送达回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向“XX村村委会”邮寄一份《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依法书面公开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金华XX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XX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占土地补偿款项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包括国家电网公司、XX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就该征地建设项目转入XX村的具体金额、XX村就该专用款项具体发放、使用明细等村务信息;2、关于‘金华XX变电站第二台主变扩建XX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由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配合进行的征地事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3、关于‘XX左岸一浙江XX千伏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征占土地补偿及分配情况、村委会的账务信息、支出及收支村务信息。包括国家电网公司、XX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就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转入村集体的具体金额及该专用款项具体发放、使用明细等村务信息;4、关于‘XX左岸一浙江XX千伏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由村委会配合进行的征地事宜的相关村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XX村村委会收发室7月1日签收该邮件,该村委会未作答复。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追究XX县XX镇XX村村委会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委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收发室于7月14日签收该邮件。8月19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向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XX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书》等相关材料。8月25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向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作出X政府监字【20XX】X号《监督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村已于2022年7月1日签收《村务公开申请书》,但目前未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信息进行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村委会梳理判定张XX所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答复,并自收到本监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我办进行反馈”。同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上述《监督书》当面送达吴XX。9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村务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调查笔录、《监督书》(X政府监字【20XX】X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请人向“XX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在申请村务公开无果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XX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依法调查核实,对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制作调查笔录,根据调查结果于8月25日作出《监督书》,责令该村村委会梳理判定申请人所申请村务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答复,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规定调查核实机关必须对村民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若将该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则不至于引发本案的行政争议,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5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