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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982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11-16 09: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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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1-16 09:31:5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6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363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10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1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2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2月1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声明申请人在2019年12月30日181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GT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街与XX路交叉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行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其中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申请人并不知晓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且当场扣留车辆,后续无危险行驶行为。由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过高,申请人家庭贫困,老公患有尿毒症和严重心脏病需要人照顾,两人均无劳动能力,生活仅靠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无力承担罚款。而且违法行为时间过于久远,2019年12月份的处罚到2022年10月才来追责,超过行政处罚两年时效期限。请求撤销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减免罚款金额。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信息、《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年12月30日18时14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XX街与XX路交叉口时,因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XX号强制措施凭证、证据照片、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0日18时14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现场查获后,申请人逾期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1日制作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并于2020年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截至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迟迟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申请人逾期不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将采取的主动裁决措施。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告知的地址,同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网页公告。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告知的地址,同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网页公告。违法处理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对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不知晓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以及家庭贫困非法律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作为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四、关于行政处罚两年时效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49号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指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已被发现的,因当事人不明或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已于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发现并立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经催促一直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积案清理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主动裁决,处罚期限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执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拓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电话通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18时14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XX街与XX路交叉口时,因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申请人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拍照取证,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遂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涉案机动车,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并备注申请人还实施了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无异议。此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2020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2月28日前到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于2020年2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截至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网页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胡XX、赵XX等十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告附件名单第13位是申请人。直至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作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为由,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以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为由,给予罚款五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九百五十元的处罚。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网页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朱XX、祝*等二十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附件名单第22位是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浙GT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最近定检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为2013年5月31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为2016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为2022年5月21日。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XX)、执法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拓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电话通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XX直X[20XX]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有义务确保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则不得再上道路行驶。一、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四百元的罚款,量罚适当。申请人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百元罚款,量罚适当。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于法有据。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九百五十元罚款,并无不当。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违反治安管理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已被发现的,则不适用该规定。申请人的三项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已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无异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案发后长期未接受处理,导致该案一直未办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长期未接受处理的案件主动开展查处并无不当,申请人长期未接受处理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申请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或减免罚款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X(X)行罚决字[20XX]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1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