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984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11-16 09:35:44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09:35:4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280号 |
申请人:陈X
申请人:汪XX
申请人:何XX
申请人:陈XX
申请人:陈XX
法定代理人:陈X,系申请人陈XX、陈XX父亲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直接或者依法责令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收悉。8月22日和8月2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8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9月5日签收)。9月1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10月28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长期在XX村XX北路X号居住生活,并从事经营。2018年5月,金华市XX区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对申请人所在的XX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8年6月,被申请人、XX区XX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测量等工作。经调查确认,申请人陈X、汪XX(陈X之母)、何XX(陈X之妻)、陈XX(陈X长子)、陈XX(陈X次子)、陈XX(申请人陈X之父)均被纳入人口安置范围。但迟至今日,除陈XX(申请人陈X之父)一人外,五位申请人均未享有应得的安置补偿待遇。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6月7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法定职责,直接或者依法责令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2022年8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答复书称“XX街道办事处已于2022年7月8日对你的诉求作出答复。因此,对于以相同诉求、相同事实和理由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复履职申请,本机关不再进行处理和答复”。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未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只曾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职申请书,并没有向XX街道办事处递交过任何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所依据的事实无从考究。且在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该答复书后,致电被申请人,询问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7月8日作出过何种答复,为何申请人从未收到该答复。被申请人答称具体内容他也不清楚,需要向XX街道办事处询问,几小时后,申请人收到了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时间落款为2022年8月8日,与该答复书陈述2022年7月8日XX街道作出答复的事实不符。二、XX街道办事处不是法定征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在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并非法定的征收责任主体,所以被申请人以街道办事处回复来规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事实并不予调查核实,属于懒政、惰政的表现。三、被申请人《答复书》顾左右而言它,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五人,并未提及陈X父亲陈XX。陈XX得到安置补偿,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中并未直接提及。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并未提及申请人五人为何不予安置补偿,通篇在讲陈XX已经得到有效安置,完全是顾左右而言它。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或规章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作直接、明确、具体的回应,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回复书》及邮寄凭证、《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回复书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具有撤销事由。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X、汪XX、何XX三人签名的履职申请书后,区分管领导在被申请人办公室公务处理单上批示“请XX街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报区政府”。XX街道办事处经事实调查后同年7月8日作出了《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并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为XX街道办事处已将答复意见送达给申请人,于是在X月X日作出了《回复书》,但事后了解到XX街道办事处未将答复意见送达给申请人,则要求XX街道办事处进行送达,也就出现了8月8日答复意见的送达。五申请人对答复意见和《回复书》已收悉并知晓答复内容,《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和《回复书》并未对五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不属于行政复议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无需撤销后给予再次答复。二、五申请人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安置人口。申请人诉称在XX村XX北路X号长期居住生活,但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为陈XX,2017年该房屋列入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范围。五申请人虽然是陈XX户的家庭成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XX区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确认,申请人五人不是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也不是享受社员待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为此,依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X号令、《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发【20XX】X号)、《金华市XX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X区XX〔20XX〕X号)等政策和《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之规定,五申请人不是XX北路X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口。三、陈XX户已得到补偿安置利益,被申请人无须对五申请人额外履行安置补偿义务。陈XX户位于XX北路X号和XX路X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XX区XX区块(后X地、X里)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经对陈XX户的安置人口认定,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及房屋、咨产价值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等规定,2018年9月15日XX区XX街道办事处与陈XX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年10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陈XX得到了公寓式安置面积107.5平方米;该户又按占地面积75平方米,享受综合价购买公寓房322.5平方米;给予房屋拆迁补偿费、奖励费等共计1153883元。陈XX于2018年12月10日全额领取了征迁补偿资金,现已得到了安置房,双方就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五申请人既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又不是安置人口,所以,被申请人无须对五申请人额外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书》合法有效,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履职申请书、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回复书》、X集建(19XX)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XX区XX街道XX村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XX区XX街道XX区块征迁补偿资金结算单、XX区XX街道XX区块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单、XX区XX街道XX村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街道XX社区XX、XX自然村城中村改造的批复》(X区政复〔20XX〕X号)、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网上平台信访事项办理详情、相关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户号XXX家庭户(住址金华市XX区XX街道XX北路X号)的户主为陈XX,申请人五人为该家庭户成员(妻子汪XX、儿子陈X、儿媳何XX、孙子陈XX和陈XX)。2017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启动XX街道XX社区X地、X里自然村城中村改造。《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载明,安置人口按“1.实际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属就地农转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原则确定。2018年7月,经过XX区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XX街道XX所、XX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对建筑和人口进行认定,户号XX被征收人房屋位于XX北路X号、XXXX路X号,该户X集建(19XX)字第X号、X集建(19XX)字第X号土地证使用人均为陈XX,陈XX是撤村建居农转非、享受村民待遇、安置人口,申请人五人不是撤村建居农转非、不享受村民待遇、非安置人口,其中陈XX于2005年4月15日从XX区XX村迁来;申请人汪XX、陈X于2013年1月11日从XX区XX北路X号迁来;申请人何XX于2017年8月28日从XX区XX街道XX西路X号X幢X单元X室迁来;申请人陈XX、陈XX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和2017年5月12日出生申报。2018年9月15日,陈XX与XX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补偿费、奖励费、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共计人民币1103035元,被拆迁人陈XX同意采取公寓式安置方式,陈XX家庭现有应安置人员1人,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107.5平方米,享受按规定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面积322.5平方米,公寓式安置房在2021年10月14日前交付给陈XX使用。2018年10月15日,陈XX与XX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资产评估15059元、2018年10月15日前腾空奖励费35789元。2018年12月10日,陈XX领取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1153883元。2022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一份,请求事项为“请求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直接或者依法责令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6月9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批示“请XX街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报区政府”。X月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明,陈X父亲陈XX户已于2018年按政策规定得到公寓式安置面积107.5平方米,享受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面积322.5平方米,于2018年12月10日全额领取征迁补偿资金,双方就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职完毕,不存在另行再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XX街道办事处已于2022年7月8日对你的诉求作出答复。因此,对于以相同诉求、相同事实和理由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复履职申请,本机关不再进行处理和答复”。8月5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陈X。8月8日,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经查明,五申请人均为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陈XX户的家庭成员。因XX社区XX、XX村城改征迁项目,陈XX户位于XX北路X号和XX路X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经对你户的安置人口认定,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及房屋、资产价值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市政府X号令)、《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金政发【20XX】X号)、《金华市XX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X区政办【20XX】X号)、《XX区XX(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等规定,2018年9月15日我街道办事处与陈XX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年10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陈XX户得到了公寓式安置面积107.5平方米,享受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面积322.5平方米。给予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奖励费等共计1153883元(包括:房屋补偿,房屋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偿费,营业房补偿,自来水‘一户一表’、电‘一户一表’、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移机、空调移机、太阳能热水器移机、电热水器等各项补助,房屋评估、签约、腾空等各项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苗木、水箱、设备等补偿费)。陈XX于2018年12月10日全额领取了征迁补偿资金,现已得到了安置权益,双方就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另行再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为此,五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不予支持”。同日,申请人收到上述答复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陈X通过信访平台反映“自己是金华市XX区XX街道XX村的拆迁户,政策上写明国企员工不计列安置人口,市民表示该项规定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自己的同事同样是国企员工,但是在金华市XX区XX村拆迁时,却能享受安置政策,市民认为自己无法享受该政策不合理,市民要求允许自己参与安置补偿政策”。2022年3月18日,XX区XX街道办事处答复申请人陈X“已将您的诉求反馈给街道相关领导,希望您告知您同事的姓名,街道会为您向区里反映并对照您同事的相关条件,如能证实你们的拆迁条件和情况完全相同,街道会为您向区里要求安置补偿政策”。2022年3月29日,XX区XX街道办事处答复申请人“经了解,您同事原来是国企正式员工,辞职后计列安置人口,才能够享受到安置政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回复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关于履职申请书的答复意见》、X集建(19XX)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XX区XX街道XX村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XX区XX街道XX区块征迁补偿资金结算单、XX区XX街道XX区块征迁补偿资金支付单、XX区XX街道XX村征收安置人口认定审批表、《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街道XX社区XX、XX自然村城中村改造的批复》(X区政复〔20XX〕X号)、XX区XX区块(XX、XX)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网上平台信访事项办理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五申请人既不是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也不是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依照《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政府令第X号)第二十三条、《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XX〕X号)第十四条、《金华市XX区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试行)》(X区政办〔20XX〕X号)第十五条以及《XX区XX区块(X地、X里)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关于安置对象确定的相关规定,五申请人不属于涉案城中村改造的安置人口,多家单位已于2018年7月对五申请人作出了非安置人口的认定。陈XX作为该家庭户的户主、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唯一安置人口,与XX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其中明确该家庭户应安置人员1人,享受公寓式安置面积107.5平方米,享受综合价购买公寓式安置房面积322.5平方米,且陈XX已于2018年12月10日全额领取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1153883元,拆迁双方就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结合五申请人长期与陈XX同户居住生活的情况来看,五申请人应早已知晓其并非安置人口,而其未对安置人口认定提出复议诉讼,无权径直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即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对五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对履职申请作出回复,其中“不存在另行再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XX区XX街道办事处曾于2022年3月份针对申请人陈X“要求允许自己参与安置补偿政策”的信访事项作出过答复,涉案《回复书》仅是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被申请人回复“XX街道办事处已于2022年7月8日对你的诉求作出答复”的内容存在错误,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作出《回复书》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5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