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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3-12-18 15:30:03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12-18 15:30:03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金华市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本单位及各处室(单位)、行业协会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政府效能和公信力、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管理由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普法与依法治理处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相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九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处室(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
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发布2条信息。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沟通机制,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查看、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大力推行掌上办事。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十八条 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要为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提供必要经费,按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快速处置应对。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