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737 | 发布机构: | 金华仲裁委 | 发文时间: | 2023-02-13 15:30:5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02-13 15:30:58 | 内容概述: |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51号丽晶国际大厦9楼。
第三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经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金华市司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开办资金397万元。
第五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宗旨依法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第六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业务范围: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质量、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工程项目、运输等争议仲裁。
第七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金华市司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秘书处宗旨,维护秘书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体、宣传群众、凝聚群体、服务群众的职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秘书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重要事项以及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第二十二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提议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提议解散的,应当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司法局和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市司法局和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金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