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788 | 发布机构: | 金华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03-28 09:5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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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03-28 09:56:16 | 内容概述: | 金政复〔2022〕72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7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某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做出的举报编号为133078500202203266531****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某平台店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花费7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玻璃饮水杯”一份,订单编号253822089953897****,商家通过圆通快递包裹YT638517122****发出,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3月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缺少相关必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认为商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便不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涉案产品照片、订单详情、经营者证照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某分局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金华市某局某分局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对辖区的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能。后附《金华市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华市某局某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予以证明。某分局于2022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水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3月31日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明,被举报的“玻璃水杯”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店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太阳花浮雕玻璃杯早餐女家用啤酒杯随手礼水杯小礼品奶茶杯”产品,该产品由其从金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并对外销售。在调查过程中,某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随机打开其销售的“玻璃水杯”的包装箱及待发包裹,包装箱及待发包裹内的“玻璃水杯”均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有“产品使用须知、温馨提示、生产厂家、地址、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现场随机查看的“玻璃水杯”感官上无异样,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水杯有明显恶臭味,有破口,易使人受伤”、“无执行标准”及属于“三无产品”的情况。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点的有关规定,商品经营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仅需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未需要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玻璃杯并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故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并不违法。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3月26日某分局收到申请人关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水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3月31日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核查,2022年4月5日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林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呈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当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02220****号)。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作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物流详情、订单详情、涉案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涉案产品合格证、采购进货单、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检验报告(太阳花玻璃杯)、金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02220****号)、金华市某局短信管理平台发送不予立案告知书截图、相关法律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某平台名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消费7元购买了2个“太阳花浮雕玻璃杯早餐女家用啤酒杯随手礼水杯小礼品奶茶杯子批发”。3月24日,申请人收到该产品的快递包裹。3月2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水杯有标签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水杯有明显恶臭味,有破口,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玻璃材料及制品》GB4806.5-2016之4.2感官要求;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玻璃材料及制品》GB4806.5-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包装箱和待发包裹内的玻璃杯均附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有品牌、产品使用须知、温馨提示、生产厂家、地址、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执法人员查看上述玻璃杯后未发现有明显刺鼻性气味、破口等情况,感观上无异常。4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呈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陈某呈陈述涉案产品系从金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货,因为是生活日用品,无需标写生产日期,故合格证上没有生产日期;玻璃杯口边不锋利、无破口、无刺鼻气味。陈某呈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采购进货单、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检验报告(太阳花玻璃杯)、金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4月11日,被申请人经过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水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有破口,易使人受伤”及属于“三无产品”的情况,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点的有关规定,商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并不需要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且玻璃杯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并非一定要标注,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02220****号)并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上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收到你关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违法的举报,经检查,违法行为不存在,我局决定不予立案”。4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原因,主要内容为“举报方面:经查,违法行为不存在,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投诉方面: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其他诉求”。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经营者证照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物流详情、订单详情、涉案产品及快递外包装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调查笔录、涉案产品合格证、采购进货单、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检验报告(太阳花玻璃杯)、金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02220****号)、金华市某局短信管理平台发送不予立案告知书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未发现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杯有“明显刺鼻气味、破口、易使人受伤”的情况,产品合格证上有品牌、产品使用须知、温馨提示、生产厂家、地址、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不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玻璃杯不属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并不强制要求标明生产日期。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调查时提供了相关证照、采购进货单、检验报告等材料,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点的规定,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需提供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不需要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申请人要求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于法无据,且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所期待获取的产品信息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6日提出消费举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
8 产品信息
8.1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