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865 | 发布机构: | 金华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3-06-29 10:2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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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06-29 10:20:03 | 内容概述: | 金政复〔2022〕8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85号
申请人:吴某明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受理更正登记不动产。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收悉(申请人于5月7日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5月2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5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1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案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以输赢论作为。行政诉讼后,错误理解驳回为输了,不作为更正登记,还违法土地证补发受理,发动诉讼。一审判决被告上诉,二审三月底判决。由于疫情没来办更正登记。人民网留言后,叫申请人结束再来。昨日低风险发布,今来办理。不受理更正登记,强调转移登记。视三个判决书如废纸,极其不公平与行政不作为。1、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更正登记,材料不全驳回。2、不动产登记只看驳回,不看本机关认为拒绝登记,坚持转移登记。3、行政诉讼结案前一天,被告坚持转移登记,证据在网上答复书、行政判决书写上去了,被告不看长达20多页的判决书只看驳回,坚持不登记。并且打电话叫非权利人前来办土地证遗失,违反法律,发动了诉讼。4、一审判决书他们没有看懂,坚持房子以土地证登记为准。5、一审二审结案后,仍坚持转移登记,跳过初始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民事判决书》二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及身份证、放弃声明、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土地房产清册、履历表、上山下乡名册、收据、房产转让书、吴某生身份证、《行政判决书》一份、照片一张、政务平台留言详情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并未申请办理更正登记。2022年5月6日,申请人持(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前往被申请人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如何办理更正登记,将吴某生名下位于某镇某街*号土地使用证变更为申请人和吴某钧。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了解后告知申请人这不属于更正登记,而是属于基于买卖而发生的转移登记,可以从两条路径办理,一种是依据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转移登记,此种情况可以单方申请;另一种是与卖方吴某生一同前来办理转移登记,此种情况需要双方共同申请。而申请人对此咨询答复不认可,收回了(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上,当日申请人仅手持(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咨询,并未提交任何申请登记的材料。二、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而非更正登记。根据申请人描述,(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浙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来看,申请人和吴某钧、吴某峰共同向吴某生购买了涉案房屋。据此,申请人应当与出卖人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存在登记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况。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2022年5月6日预约单、照片一张、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吴某生与申请人系叔侄关系。1990年,吴某生收取8000元款项后出具《房产转让书》一份,载明“属我所有房屋贰间,经协商作价人民币捌仟元转让给申请人、吴某峰、吴某钧三位侄儿共同所有,特立此书为凭”。前述房屋位于某镇。1992年5月,吴某生获得金县国用(199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上载明“土地使用者吴某生,座落某镇某街13#,使用权面积91.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91.44平方米”。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认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错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更正登记。2021年2月8日,本机关作出金政复〔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浙07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及吴某峰、吴某钧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2月2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吴某生于1990年8月16日出具的《房产转让书》有效。吴某生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某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浙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6日,申请人持(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前往被申请人下属单位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如何办理“更正登记”,欲将吴某生名下位于某镇某街*号不动产变更为申请人和吴某钧所有。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后告知申请人该情形属于基于买卖而发生的转移登记,不属于更正登记,并告知其办理的两条途径“一种是依据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转移登记,此种情况可以单方申请;另一种是与卖方吴某生一同前来办理转移登记,此种情况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对工作人员的咨询答复不认可,收回了(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其当天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窗口进行预约,未提交相关申请登记的材料。同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受理更正登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本案行政复议时,提供了其本人及吴某钧的两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两份申请表均无落款时间,申请登记类型均为“首次登记(初始登记)、更正登记”,申请理由均为“浙江省金华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浙0702行初*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民事判决书》二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委托书及身份证、放弃声明、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土地房产清册、履历表、上山下乡名册、收据、房产转让书、吴某生身份证、《行政判决书》一份、申请人照片一张、政务平台留言详情截图、2022年5月6日预约单、被申请人照片一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受理更正登记不动产,应当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结合现有证据,申请人曾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不动产登记事宜,但并未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及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尚不具有作为的义务,没有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另外,(2021)浙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案外人吴某生于1990年8月16日出具的《房产转让书》有效,即申请人与吴某生之间存在房产买卖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基于买卖不动产的情形申请转移登记,而非提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更正登记申请。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受理更正登记不动产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附 相关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