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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867 发布机构: 金华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06-29 1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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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6-29 10:22:39 内容概述: 金集复06〔2022〕25号

金集复06〔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3-06-29 10:22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225

 

申请人:舒某坤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某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330701171388****的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512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1年12月6日10时45分,某北街由北往南方向在通过某路路口时由于红灯颜色极其淡,过路口后才与副驾驶座的同事发现有红灯,且路口处有量树枝遮挡红绿灯视线。②22年3月10日,申请人某大队窗口处理,描述当时开车情况后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要么处理,要么留着,没有其他办法。因为是刚年审的公家车,只有处理违章才能上路使用,在申请人全力解释无果后不得以处理违章。处理后工作人员才告诫地语气说“摩托车(D)证在实习期记满12分会被注销”③3月28日收到交警支队寄到申请人老家的信注销D证④4月初,申请人某大队了解注销原因,并希望知道哪个部门修红绿灯,某大队申请人某中队某中队申请人找支队,支队电话告诉申请人某大队,连续转了2趟。⑤4月中旬申请人88900000报告情况,望得到哪个部门维修红绿灯,哪个部门砍遮挡视线的树枝5月10日得到8890的回复5月11日下午又前往某中队述说当情景,中队领导表示,此处受阳光影响,中队工作人员在刚到某新工作场所时也有多人在此路口红灯,他会向某大队反映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1388****)、身份证、驾驶证、情况说明书、红绿灯照片光盘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年12月6日10时45分许,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金华市某北街某路路口处,在行驶方向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记录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法行为的证据图片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记载了红灯亮起时间、抓拍时间、车辆位移等信息,记录了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的不同位移的事实,证实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过程。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的交通信号灯红灯颜色极其淡,有少量树枝遮挡红绿灯视线的情况,该理由不成立,与实际事实不符。该路口交通信号灯不存在红灯颜色淡的情况,上空树枝也根本不会遮挡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视线,证据图片可以体现以上事实。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即便是视线有所遮挡,也应当在查明路口情况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罚窗口要求处理交通违法,自述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2021年12月6日违法当时由其本人所驾驶,此前因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已向相关部门申诉但未被采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将会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因其陈述和申辩非法定免责事由,故对其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予以采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33070117138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当事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处理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对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1388****、监控照片、执法音视频光盘、法律条款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10时4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金华市某北街某路路口,在行驶方向正前方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且无视线遮挡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人行横道并继续向前方行驶。该过程被路口监控设备拍照记录。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以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的身份被申请人处罚窗口处理该记录对违法事实认定有异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辩理由未予采纳,向申请人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其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将会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1388****),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记6分。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备注“无异议”,工作人员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照片反映了浙G6T6**号轻型栏板货车遇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和越过停止线后继续向前位移的情况,又反映了此时红灯指示清晰、不存在被树枝遮挡视线的情况,还反映了该车辆的类型、号牌、被抓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红绿灯照片光盘、《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1388****、监控照片、执法音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在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指示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行驶,属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的罚款合法有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本应减速行驶,注意观察路况,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时红灯指示清晰、不存在被树枝遮挡视线的情况,申请人关于“红灯颜色极其淡、路口处有少量树枝遮挡红绿灯视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而申请人提出“过路口后才与副驾驶座的同事发现有红灯,表明申请人通过路口前未仔细观察路口情况;且即便存在红灯颜色淡、视线有所遮挡的情况,申请人也应当减速行驶先确认交通信号灯指示而不能盲目通过路口。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与本案并无关联,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中表述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错误,鉴于上述问题未对申请人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1388****)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2722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七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

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

3.1  机动车闯红灯行为red light running behavious of motor vehicle driver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的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