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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872 发布机构: 金华司法局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3-06-29 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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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6-29 10:30:22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2〕75号

金政复〔2022〕75号

发布日期: 2023-06-29 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275

申请人:曹某燕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出无法律依据答复和无编号的虚假文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纠正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10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2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某学校违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毁田、毁林一案,现有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某学校项目违法行为,不列入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对违法建校问题,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貌,生态环境的信息”。被告知“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以通过信访等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而采取了乱作为、不作为和掩盖违法问题。2020年8月6日-10月14日,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一批刺有纹身的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穿着印有党徽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某街道党工委”文字的红马甲,涌入申请人和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大肆滥伐树木,近百年的参天松木和樟树等被毁,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严重侵害。某街道此举不仅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也严重背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治国理念,且雇佣“涉黑涉恶人员”充当打手滥伐林木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家红头文件规定①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设“八不准”规定》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而某(私立)学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指控并提供犯罪线索,要求依法对犯罪分子骗子学校刑事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某(私立)学校负责人进行逮捕是检察院批准,并提起公诉案件。某(私立)学校注册资本只有60万元,挂靠在某市民政局登记,这就是非法集资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作为被申请人还在忽悠老百姓,把刑事案件作为信访、投诉、举报事项,这就是官骗勾结,欺上瞒下,掩盖真相。而某(私立)学校为什么会诈骗成功,离不开以下落马官员,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管理局原调研员罗光华,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原主席陶某华,某市某街道工作委员会原书记吕某江,包括浙江省某市民政局陈某丽,她也原是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以及某市某街道党工委一级主任科员书记吕某,都是骗子某(私立)学校的保护伞。难怪可以挂羊头卖狗肉地登记在某市民政局下面行骗,这就是真相和毁林、盗窃诈骗的结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2年4月21日)、自留山使用证、《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曹某燕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浙林公开〔2020〕*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9月21日出具的文书落款页面、工商信息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八张照片、《行政判决书》(2021)浙07行终*号、*号、反驳行政答辩状意见书(此为原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处理。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学校违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毁田、毁林一案,现有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学校建校项目的违法行为,不列入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对违法建校问题,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貌、生态环境的信息”。显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提出处理,被申请人作出这样的处理依法有据。二、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即在2022年4月21日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程序完全合法。答复没有文书编号,不影响申请人权利的行使。据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3月30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2年4月21日)、邮寄凭证及邮寄信息、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获取某学校违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毁田、毁林一案,现有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某学校建校项目的违法行为,不列入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对违法建校问题,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貌、生态环境的信息,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获取的‘某学校违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毁田、毁林一案,现有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某学校建校项目的违法行为,不列入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对违法建校问题,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貌、生态环境的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以通过信访等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3月30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2年4月21日邮寄凭证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答复期限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学校违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毁田、毁林一案,现有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已确认某学校建校项目的违法行为,不列入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对违法建校问题,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貌、生态环境”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访等相应渠道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缺少文号,鉴于该疏漏没有对申请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另外,对被申请人答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人提出的“对犯罪分子骗子学校刑事立案侦查”、“非法集资诈骗”、“官骗勾结”等与信息公开答复无关的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纪检等部门进行反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