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04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3-08-1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15:05:02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金华市快递行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
金华市快递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推动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快递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快递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内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备案资质的快递企业以及从事快递行业的人员(下文简称从业人员)。
本指引具有通用性,可以供本省其他地市参照、借鉴。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指导】
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快递行业协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规工作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
(二)独立性原则。快递行业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快递行业各业务领域、各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全体从业人员,贯穿快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四)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完善流程设计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规范收寄
第六条【实名收寄】
快递企业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如实提供寄件人、收件人、寄递物品的信息,填写快递单据,签订安全协议。快递企业查验寄件人身份证件并登记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邮件快件,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企业在运单上登载除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外,禁止显示完整的个人信息,推荐对个人信息进行全加密处理。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寄递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风险点: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或者虚报、漏报、瞒报实名收寄信息,或未按规定保存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未备案的,企业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件、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件,未对客户信息进行登记的,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第七条【收寄验视】
快递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为寄件人提供长期、批量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快递企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检,如遇到禁限寄物品,及时予以报告并依法处理。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依法对邮件、快件进行验视的,企业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或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处罚;对禁止寄递或者客户拒绝验视,仍予以寄递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处罚;未按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做出验视标识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千元的处罚;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客户未出示安全证明仍予以收寄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处罚。)
第八条【安全检查】
快递企业按照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快递企业的安全责任。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依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处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五千元的处罚。)
第二节 安全经营
第九条【有序竞争】
快递企业科学核算运营成本,特别在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时,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作出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的行为。
(风险点:存在上述行为,企业将面临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服务质量】
快递企业制定并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快递单上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不得将快件投递到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
(风险点: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虚假签收、未按址投递、未告知当面验收、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处罚;企业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企业将面临最高二千元的处罚。)
第三节 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数据安全与信息管理】
快递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禁止快递企业通过数据对特定客户的购物频率、兴趣爱好等内容进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或分析结果提交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鼓励快递企业优化管理流程,运用大数据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合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风险点:企业未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出售、提供用户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对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企业将面临较大金额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规范用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
快递企业制定合法、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快递企业与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快递企业与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从业人员属于流动人口的,快递企业在招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快递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告知快递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点: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快递企业将面临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内容中快递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快递企业未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的,快递企业将面临每人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
快递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对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交还会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
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快递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快递企业代扣代缴。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风险,逾期不交还会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将面临承担因未依法参保对员工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五节 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人员管理】
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加强职业纪律教育,提高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快递企业不得对快递人员提出不合理的投递时间、频率,防止快递人员为了抢时间造成安全事故。
(风险点:企业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造成工伤事故,快递企业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款。)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
快递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开展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快递企业应向快递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修理、更换。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安装、设计、使用、检测、保养和维护的,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的,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二十万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
快递企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不同建筑物内且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风险点:快递企业未配置或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等可能妨害消防救援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处罚;上述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防盗窃】
从业人员在快递包裹进行分拣、装卸、包装、仓储、派送过程中不得非法转移侵占他人财物。快递企业在相关场所安装监控,随时进行抽查。
(风险点:从业人员偷拿包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防诈骗】
快递企业要加强完善招录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出现冒用身份,并利用其从业人员身份,诈骗公私财物。
(风险点:利用虚构的从业人员身份,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节 绿色环保
第二十条【绿色发展】
寄递企业按照《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包装物管理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
快递企业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快递寄件人为协议用户的,寄递企业向其书面告知,其自备的包装物符合国家规定。
(风险点:企业使用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按要求落实包装操作规范、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包装用品、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要求的,企业都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
快递企业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合规管理组织】
快递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二十三条【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快递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其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各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员工职责】
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险检查】
快递企业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快递企业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快递企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快递企业建立合规经营奖惩机制。快递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快递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快递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二十八条【打造专业化合规管理队伍】
着力健全合规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二十九条【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合规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快递行业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运行实际需要,针对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
快递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