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06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3-0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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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08-17 16:01:15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水晶行业合规指引 |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关于印发《金华市水晶行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推动水晶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浦江县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金华市水晶行业合规指引》。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各水晶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水晶行业合规管理。
特此通知。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2023年8月2日
金华市水晶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水晶行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提升水晶行业竞争力,维护水晶行业秩序,规范水晶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的水晶企业是指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水晶行业等相关业务的主体。金华市的各类水晶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于本指引。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水晶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经营行为和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企业内部制度、国际条约以及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金华市各类水晶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因其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行政处罚、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水晶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合规为目的,围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污染防治、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等重点风险方面领域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合法经营原则。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信守合同,不欺诈,不采取违法手段牟取利益。
(三)公序良俗原则。接受商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经营作风,树立良好商业信誉。
第二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和保管,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水晶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上要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水晶企业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通过浙江省易涉毒化学品管控系统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凭证合法购买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风险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水晶企业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如实、清晰地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仓储等情况,台帐与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保存两年备查。
(风险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水晶企业,要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要有安全的防盗措施。仓库落实专人保管,进、出仓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定期进行库存盘查,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风险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条【污染防治】
水晶企业在水晶喷涂、使用危化品、使用燃气,进行打磨等环节产生的污废水、废气、粉尘及噪音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作业。
(一)水晶企业废水要实现清污分流,企业产生的工艺废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并做好含氟废水的预处理。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水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和粉尘产生的工序,必须按照环评文本要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并落实建设项目竣工自主验收;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对吸塑、上胶、喷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及切割、滚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15米高空排放。
(风险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水晶企业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做好堆放场所建设和台账记录,落实联单制度。固废贮存场所地面硬化,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将污泥渗滤液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干化后,装入包装袋,按规定运往指定地点统一堆放;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必须按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氢佛酸、废油漆渣、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需单独分类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混入废水处理污泥中;做好水晶固废管理台账的记录、保存工作。
(风险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
水晶企业为保障企业员工生命、企业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使生产经营等活动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水晶加工需要明火作业的,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风险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不得将绗缝类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上的企业与原水晶企业混合设置在一幢建筑,确需设置的,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增设消防设施,并向建设部门申报消防审批。
(风险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水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承担主体责任。
(一)水晶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水晶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风险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水晶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风险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九条【合规负责人】
水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条【合规管理部门】
鼓励水晶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发展方向等合理选择和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在直接负责各项合规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
水晶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领域及发展特点,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也可将合规职能分配给企业现有的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
第十一条【业务及职能部门】
水晶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其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各生产经营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员工职责】
水晶行业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本企业合规计划和规定,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十三条【合规管理制度】
鼓励水晶企业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管理和决策流程,将合规审查贯穿于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中,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水晶企业应严格依照合规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管理流程的责任人、流程步骤、时间节点等,确保各项管理流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鼓励水晶企业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定期组织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专员,对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更新企业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新变化及新产生的风险。
水晶行业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水晶企业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鼓励水晶企业建立合规经营奖惩机制。水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鼓励水晶企业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合规部门或合规专员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违反水晶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水晶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培育合规文化】
鼓励水晶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文化宣贯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和倡导合规理念,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经营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文化氛围。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合规管理队伍能力,着力厚植合规文化土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运行实际需要做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十八条【违法查处】
水晶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