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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07 发布机构: 金华市司法局 成文时间: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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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8-17 16:03:01 内容概述: 金华市园区专项合规指引

金华市园区专项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 2023-08-17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金华市工商业联合会    金华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园区专项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联、司法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重点产业行业合规专项行动,促进园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金磐数字经济园试点基础上,经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金华市园区专项合规指引》。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根据指引要求督促各园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园区合规管理。

特此通知。

金华市工商业联合会

金华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日




金华市园区专项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园区运营企业及入园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园区行业秩序,规范园区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参照GB/T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金华市各类园区运营企业从事园区管理服务活动、入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自主合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园区运营企业及入园企业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认真履行强制义务及自我承诺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合规】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第五条【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不合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失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六条【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园区企业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  园区运营企业

第七条【园区项目合作确定】

根据园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公司决策决议,与园区所有权方(业主方)进行洽谈,起草合作合同,合同中需明确主体、项目范围、合作方式、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的管辖权、优先承租权等核心条款,合同中尽量明确相关合作事宜及权利义务,避免引起争议。

园区项目要求产权清晰、无安全隐患、纠纷隐患,保证一定期限的稳定经营权利,明确相关优惠政策。合作合同签署需盖公章及代表签名,如有多页,需各方盖骑缝印,签约时间需如实填写,禁止时间倒签,合同需根据企业内部规定进行扫描并原件归档。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项目合同约定所涉相关风险点,如合同主体履约能力、违约可能性、违约责任与损失索赔的匹配度、园区历史遗留问题的涉诉风险、安全隐患风险、优惠政策兑现可能性等,合同约定需明确,避免引起争议。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条【园区项目建设阶段】

园区项目需进行建设或者整体装修的,需做好项目审批手续,委托第三方承包的,需审查其资质,不允许其挂靠或者违法转包,承包合同需经合规性审查及备案,避免发生争议。

项目建设或装修过程需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有增减项,则需做好工程联系单,留好结算证据,做好项目验收及结算工作。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规、装修合同本身的合规性,明确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施工安全及按图施工,避免出现无法通过验收或者留下安全隐患。此外,还需重点关注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监督工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园区项目招商推广】

园区项目招商推广及宣传,需严格把控宣传材料内容,避免出现《广告法》禁止的行为,合理制定招商优惠政策,客观描述项目招商环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避免因具体招商宣传内容构成合同内容导致承担履约不能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项目招商宣传避免涉嫌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者出现《广告法》禁止的行为,如出现极致语言、夸大收益承诺等。

有《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条【入园企业征信调查】

对入园企业需进行征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行政处罚、数字化建设情况等,对于特殊行业或者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需准入门槛的,需提供相关准入证明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入园企业的征信情况、履约能力、股东组成情况,避免出现提早退租或者预期缴纳租金的情形,造成园区空置或者产生纠纷等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企业入园手续办理】

园区运营企业需完善入园手续清单,梳理标准入园手续文本及规章制度,需明确告知入园企业园区的规章制度,入园企业签署入园合同、各类告知书及制度签收文书,对数据安全、数据采集、使用等进行授权,根据园区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完成标的物的交接工作,明确水电等起算时间及数据,办理相关数字化管理接入手续。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入园企业手续办理的完整性,避免出现漏签或者非本人办理等情形,相关园区制度要求需要告知到位并留下证据,否则容易出现事后的各类争议,导致园区运营企业出现资金损失或者不利于管理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第十二条【消防与安全】

园区企业需全员学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自己的职责要求对照检查,紧抓落实,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本行业的标准建立消防安全合规体系,对相关消防设施建立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科学方案,日常实施常态点检及监督管理,对园区投保相关财险,降低可能发生损害的损失。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消防、安防等重点设施、区域、场所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实时报警,并自动连接或推送至相关管理部门。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出现火灾等安全事件,避免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与交通】

园区需建立车辆进出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园区内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路段安装标识,做好人行道、限速、限高、车辆行驶指示、禁止鸣笛等标识,禁止在人行道上、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相关车辆需停放至规定停车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重点区域、场所、道路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实时报警,并自动连接或推送至相关管理部门。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道路安全管理、车辆管理工作,避免出现交通事故,避免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紧急事故处理】

园区需建立电梯困人、突发停电、液化气泄漏、盗窃和破坏、意外伤亡、水漫、火灾等各类突发情形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相关预案及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试,全面加强安全意识。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园区各类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及适应性,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避免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入园企业索赔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数字化园区建设】

数字化园区信息基础设施要求较为完备,有足够带宽满足园区需求的有线网和无线局域网,有足够容量满足园区通信和数据备份需求的存储设备;有专门的数字化运营服务团队;采用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时的安全和保密。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园区主要出入口、重要功能场所的人行、车行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消防、安防、能源、环保等重点设施、区域、场所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发现异常实时报警,并自动连接或推送至相关管理部门。

建有统一的园区信息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可对园区及园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等进行采集、统计、查询和可视化展示;可在线实行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协同管理等,实时更新状态;可在线提供政策、金融、商务等企业服务,实现园企互动和诉求办理。

与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及时上传、更新相关数据,园区在数字化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注重实际场景应用,在提升园区管理和企业服务上具有明显成效和特色亮点,有示范推广效应。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数字化园区建设的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充分授权的工作,避免出现被个人、入园企业投诉、索赔等情形,避免出现因手续不齐全、授权不到位而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数据安全】

园区运营企业需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要保证数据处理的全过程安全,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数字安全,避免出现被个人、入园企业投诉、索赔等情形,避免出现因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不合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合同期满、解除或变更】

园区运营企业需建立合同合规管理体系,对日常合同活动进行管理,建立租金及各类费用催收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管理及及时催收工作。合同期满或解除的,需提前一个月与入园企业沟通确定腾空或续租的情形,如腾空则需结算清楚所有费用,安排好腾空工作。合同变更的,需签订书面合同变更手续,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风险点:此阶段重点关注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变更的后续处理问题,需要入园企业完整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期满前需提前做好相关材料梳理工作,避免因手续办理问题、腾空问题、费用结算等问题出现纠纷)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迁出】

园区企业迁出,需办理迁出交接手续,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后续工作,现场进行验收,如有索赔事项,需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风险点:此阶段关注重点是合同期满、解除或者变更的后续处理问题,特别是交接手续及腾空时间,需要入园企业完整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手续办理问题、腾空问题、费用结算等问题出现纠纷)

第二节  园区入驻企业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用工】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重点关注书面劳动合同及时签订避免二倍工资风险;薪资结构合理区分,特别是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中是否包含固定加班时的加班费,避免加班费额外支付风险;社保及时缴纳,避免行政处罚或劳动者索赔风险;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化的程序,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环节中要关注合法解除的证据及程序,避免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等风险。

(风险点:此合规领域重点关注未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薪资结构未合理区分的风险;社保未及时缴纳的风险。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

严格遵守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原则,加强对合同签订内容合法性、程序正确性等方面的合规审查。落实合同承办部门主体合规责任,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评价制度。重点关注合同文本合规性,注意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关注合作对象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导致自身被索赔,同时避免对方违约而逃避债务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情形。

(风险点:此合规领域重点关注合同向对方的征信及背景调查,确保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要审查合同核心条款是否约定明确,不存在歧义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合同文本合规性;注意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收集,关注合作对象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导致自身被索赔,同时避免对方违约而逃避债务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

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重点关注技术开发立项、技术开发成果规划布局、技术开发成果申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等环节,均需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并完善相关授权手续,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情形。

(风险点:此合规领域重点关注自身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措施,避免知识产权被他人抢注或者侵权,同时也要关注自身产品是否对他人构成侵权,避免被他人维权从而造成损失。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划,与员工签订好保密协议、竟业限制协议,公司内部建立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税务管理】

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重点关注发票取得及开具的合规性,避免出现各类虚开情形,同时关注税务筹划本身的合规、合法、合理性审查,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被税务稽查、刑事犯罪等情形。

(风险点:此合规领域重点关注发票取得及开具的四流合一,杜绝出现虚开情形,同时关注税务筹划本身的合规、合法、合理性审查,发票应开尽开,做好内控管理工作,做好全员个税申报及缴纳工作,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被税务稽查、刑事犯罪等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安全环保】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发包商、供应商、承包商等实施相同的安全环保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重点关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环保合规管理工作,注重日常安全隐患、环保检测点排查及管控工作,避免因该不合格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入园企业索赔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点:此合规领域重点关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环保合规管理工作,注重日常安全隐患、环保检测点排查及管控工作,落实责任主体,避免因该不合规行为被行政处罚、被第三方索赔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章  园区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合规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合规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六)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规管理部门】

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业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业务及职能部门】

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鼓励企业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兼职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指各公司建立的、由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管理制度文件组成的企业合规管理活动的制度性、规范化安排。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章程及有关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

(二)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流程、合规手册及合规管理专项指引;

(三)合规管理重点领域的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四)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为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的其他制度和流程。

鼓励企业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包括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合规运行机制】

指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预防、应对和管控,以及追究合规管理相关责任的过程。鼓励企业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建设合规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有效运行的合规运行机制,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合规风险管控,切实防范重大合规风险。

合规运行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二)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机制;

(三)合规咨询和审查机制;

(四)合规检查整改机制;

(五)合规举报监督机制;

(六)违规问责机制;

(七)合规管理评估机制。

第二十九条【合规保障机制】

包括合规考核评价、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培育和合规报告等。

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鼓励企业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三十一条【合规管理体系评估】

鼓励企业采取适当方式评估其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自我审查、反馈和回应,持续改进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合规考核评价】

鼓励企业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合规文化】

鼓励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文化宣贯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和倡导合规理念,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经营的价值观,不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文化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运行实际需要做出的一般性指引。

第三十五条【违法查处】

园区运营企业及入园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