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9-08 17:06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典型案例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结合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标,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共享助力自行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名义,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高密市区域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实际上是变相限制共享助力自行车企业市场准入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高密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指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密市区域内独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为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自行车品牌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线电视建设和验收。当事人组织召开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通报会,公布废止该文件的决定,明确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委托任何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开展文件清理。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组织人员对2021年以前出台的存量文件进行自查梳理,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并于12月18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内容(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单车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不再引进乙方以外的共享单车品牌。如有其它品牌的单车未经甲方许可就随意投放,甲方将联动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管控。”协议有效期为5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发布了《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决定废止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该公告已在当事人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

  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内容第(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引进其他的共享助力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投放,甲方对车辆实施管控。”第(六)条款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后续运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惠民县区域独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助力车品牌进入该区域市场,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发布《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并在惠民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2022年1月12日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等材料。

  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双峰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甲方)于2021年7月23日与某公司(乙方)签订《药品、耗材、设备购销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附名单在后)所需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拿出一定比例的采购量给乙方。甲方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指标到所辖公立医疗机构,由乙方与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需合同”。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妨碍、限制了该县域内药品、耗材、器械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11月10日,专门函告某公司解除了上述合作协议,并通知全系统二级医疗卫生单位,恢复了该县域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供应市场的公平竞争。

  七、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白银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28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某保险公司白银分公司承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具体管理,市、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负责本险种的签单投保、参保人员变更、案件受理及赔付等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险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白银市城镇职工购买其指定的保险经营者提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保险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了《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并建立长效机制,在今后出台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郴州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郴州市政府网、郴州市教育局门户网发布《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厂家入围招标》公告,组织开展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厂家入围资质公开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明确“由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按县市区和市直学校划分区域,分成4个区域,然后由入围企业自行抽签确定各自经营区域”。当事人拟通过这次招标最终确定郴州市中小学校服生产供应商。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剥夺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该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2021年9月3日,当事人终止了本次招标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告,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郴州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公平竞争。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衡阳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衡阳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公职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县保健委通过审核、考察,遴选出4家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承检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域外其他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体检机构参与的机会,妨碍了该县体检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了上述文件,恢复了该县体检市场公平竞争。

  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衡南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3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衡南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公职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各单位全体公职人员必须在县内具有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各受检单位在体检之前自主选择一家县内有资质的承检机构”等。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既限制了该县相关单位自主选择权,又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参与的机会,妨碍了该县体检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了上述文件,并承诺建立长效机制,今后凡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文件规定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4日,当事人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请示》(都卫报〔2019〕88号)上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该文件中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2020年1月8日,当事人将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求认真执行。2020年1月至10月,当事人所在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配送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物资采购上使用其指定医药供应商提供医药物资配送服务的行为,排除了其他医药供应商参与竞争,限制了公立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医药供应商的权利,影响了当地医药经营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2021年1月20日,当事人在《河池日报》刊登《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都卫报〔2019〕88号文件及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的公告》,将原文件予以废止。二是改进政策措施,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在集中采购平台上选择药品配送企业。三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发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玉林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城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域,采取烟花爆竹划区域配送措施。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通知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到该局开会,要求签订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承诺书,承诺按照计划表划定的区域“执行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决定”。会上4家公司明确表示只支持分片安全管理,不支持分片配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决定,拒绝签订承诺书。当事人在会上表示若不按照指定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将作为非法运输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博白县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按照划定区域配送,强制7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承诺书,划分博白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由配送经营的权利,妨碍了该县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及时废止相关文件,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在《玉林日报》刊登了《关于撤回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域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的公告》,进一步消除了对该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影响。二是及时召集7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听取意见,改进管理工作。三是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一反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发布《十堰市郧阳区白庙山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竞得人须承诺在郧阳区境内投资不低于30亿元打造一个产业园区”“竞买人在资质审查截止时间前提供十堰市境内任何银行的履约保函”等资格条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该采矿权拍卖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进行限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为其他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落实落地,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三是加强对当事人有关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举一反三,防止发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批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册名单的公告》,把征集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设定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按照该公告设定的条件与入选程序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库,入库企业全部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时,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了“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限制了同等条件下区外市场主体进入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的投标、建设经营,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改正相关行为,立即废止以“注册地在晋安区境内”相关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流程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三是举一反三,对照排查。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 

  三、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川区农业农村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下发《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合川区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对施用有机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在选择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时规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原则上选择合川辖区内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或在合川注册并销售合川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的销售企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制定出台仅针对辖区内或在辖区内注册并生产销售企业的有机肥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导致外地经营者无法具备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竞争条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四、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联合秀山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秀山县2018年农产品收益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县开展生猪养殖收益保险和山羊养殖收益保险试点工作。文件中规定:“二、试点保险机构:2018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由某2家财险秀山支公司共同承担,山羊养殖收益保险承保机构为某1家财险秀山支公司”。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发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辖区内生猪养殖及山羊养殖投保农户(公司)在养殖收益保险上必须使用其指定承保机构提供养殖保险服务的行为,限制了投保农户(公司)自由选择承保机构的权利,排除了其他承保机构参与竞争,影响了当地养殖保险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3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等条件,要求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规定“将全市辖区内特别是鄯善县的车辆纳入吐鲁番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监控服务中”。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督办通知》,指定由2家公司完成4G视频主动安全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履行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制定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通知文件,强制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其指定第三方监控服务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剥夺了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权,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动废止或者修改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公示整改结果,消除相关影响,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六、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向西山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制定印发《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校园保安服务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由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的区属公办学校校园保安服务,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西山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改或废除《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二是责令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改正信息,当事人改正情况在规定时间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三是要求当事人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3月和2018年1月,当事人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将该市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所有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权(包括市政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工程)分别授予两家燃气公司。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特许经营协议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上述两家燃气公司签订协议,由燃气公司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参与施工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工程安装资质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调整协议》,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二是制发《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行为的通知》,明确凡具备燃气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七台河市燃气工程安装的施工,促进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三是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指示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发布《灵川县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和《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关于明确货运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厂家的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同时,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要求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先后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辖区内客货运营车辆使用指定公司提供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要求货运运输企业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限制了辖区内运输企业对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和车辆维修企业的自由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和车辆维护服务市场竞争,损害了县内运输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一是立即成立整改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二是及时废止通知,纠正不当行为。2021年8月26日和27日,当事人分别发布撤销相关文件的通知,消除对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服务市场、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市场的影响。三是加强与运输企业沟通;全面梳理核查,清退不合理收费。四是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联合零陵区卫生健康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启全区中小学校学生视力建档的通知》,规定“明确要求全县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生到零陵某医院进行视力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废止了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3月8日,当事人联合祁阳市卫生健康局下发《印发〈关于全面开启祁阳县中小学校学生建立视力健康发育档案活动方案〉的通知》,直接指定某眼科医院为本次视力检查建档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宣布停止执行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穿戴某品牌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帽子、护腕、头带的,吃某品牌方便面或喝某品牌果汁的,均享受优惠”。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撤销了上述文件,并对所有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的此类宣传信息全部予以下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三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纠正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应急规财〔2021〕155号),指定2家保险经纪公司为甘肃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金四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机构,明确10家保险机构为甘肃省应急管理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要求相关企业在上述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的年度考核内容,对推进不力、与其文件精神不一致等问题,做扣分处理并责令整改。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在推动有关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印发文件直接为相关行业企业指定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承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举措推动文件执行,剥夺了有关行业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该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和保险服务市场的充分有效竞争,并且使得潜在进入者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降低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利于更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和创新激励功能,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改正有关违法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印发2022第24号《公告》将原文件废止,解除与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协议,并召开党委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举一反三,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古城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古政办〔2020〕41号),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丽江市某公司负责古城区垃圾清运,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发文修改了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城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制定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置限制性条件,要求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以外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当地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关于废止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的决定》,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抚州市南城县民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城县民政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中心城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工作的通告》,规定“五、患传染病死亡的或腐烂的逝者遗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立即火化;在医院死亡或遭受到意外事故身亡的,由医院或警方直接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八、禁止县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敛等服务活动”。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该县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装殓服务市场,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废止相关文件,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五、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1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以海东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的通知》(东干保办〔2022〕2号),规定“青海省某6家医疗机构作为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2022年健康体检的定点体检医院,体检经费由省财政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构成,体检人员在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凭体检花名册和收回的体检卡与海东市干保办结算”。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确定青海省6家医疗机构为海东市市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该行为排除其他医疗机构参与体检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印发《关于撤销2022年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的公告》,并在《海东日报》上公布,对海东市健康体检工作进行重新安排部署,确保该市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承诺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六、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南阳市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28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9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19年11月22日与中标企业签订了《淅川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书》。特许经营合同书中“3.4特许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第一款“在公共领域推广充电站建设”的相关规定属于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行为;第二款“在单位与居民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中约定“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资源,应结合各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建设比例不低于15%,并由乙方(中标企业)配建”。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第二款规定将该县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权授予中标企业,属于超范围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将有关专用充电设施超范围授予中标企业,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建设企业的权力,限制了其他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施工资质企业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与中标企业签订了《关于对〈淅川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补充说明》,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的配建。对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自查清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协议,确保该县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向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印发《朱家角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青朱府〔2021〕36号),规定“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不含100万元)。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或通过比价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选取注册并纳税在本镇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镇机关、事业单位、镇级公司、村(居)集体和集体参股投资的土建、装饰、绿化、市政及其配套(包括给水、排水、天然气、污水管网等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时,限定选取注册并纳税在本镇的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排除、限制了该镇以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条款,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八、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庆市怀宁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宁县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7日,当事人牵头,会同原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全县中小学生近视防控工作的通知》(怀教基〔2018〕36号),规定“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指定2家医院承担全县近视防控工作”“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对全县中小学生进行视力健康体检并建档”。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中小学生视力检测或检查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会同怀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通知》(怀教基〔2022〕14号),明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参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并废止了有关文件。会同怀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全县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青少年视力筛查和数据上报工作。 

  九、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细则》(襄公共资源局发〔2021〕6号)。2022年5月,当事人开发并运行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招标投标信用进行评价审核并公示。在信用评分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只认可经营者在襄阳市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对经营者在襄阳市外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不予认可。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审核过程中,对外地企业缴纳社保、纳税信息等不予确认,歧视了经营者的外地经营活动,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对前期审核的信息进行重新复核,通知企业按审核标准进行申报,确保企业的信用评价实现动态管理。更新的评分中,外地企业缴纳社保、纳税信息等不予确认的问题已得到纠正。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相关审核部门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审核标准,规范审核行为。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后续工作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银川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银川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市校园安装一键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银教发〔2019〕124号),规定“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分别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明确了安装企业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截至调查时止,银川市在宁夏公安厅备案具有安防资质的企业就达472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要求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安装和维护,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积极主动整改,废止了相关文件,并在政府官网上公布。对银川市教育系统在中小学幼儿园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工作予以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一反三,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查,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中卫市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1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规定“中卫市具有安装资质的企业分别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截至调查时止,在宁夏公安厅登记备案的具备安防工程安装资质的企业就达567家,中卫市26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要求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印发废止该文件的通知,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对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量文件进行清理,对增量文件进行审查,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举一反三,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十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乡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2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安乡县帮扶工业企业发展九条〉的通知》(安政发〔2017〕3号),规定“鼓励使用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且消费数额较大的,由县财政局严格审核后给予使用单位(政府采购除外)所购金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18年1月24日,当事人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2号),同样含有上述内容。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优先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外),剥夺了相关单位购买商品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外地工业企业在该县工业产品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清除不良影响。在政府网站发布将上述两份文件废止的通知,并在全网进行文件清理工作。加强政府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十三、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2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印发《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生物医药企业纾困解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岳卫函〔2021〕188号),明确鼓励该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其指定的3家被帮扶生物医药企业生产的原研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的药品、试剂等产品,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限定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优先采购指定的3家生物医药企业的帮扶产品,剥夺了相关单位购买医药产品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其他医药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妨碍了该市相关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发布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恢复该市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四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上饶市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印发《婺源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婺发改字〔2020〕100号),规定“县内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内施工企业,乡镇项目可在当地交易站进行公开摇号;县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作业用工’,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单位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确定摇号范围,较大乡镇可分设片区;参与本县工程施工项目摇号的县内施工企业是指总公司注册地在婺源县并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参加该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施工与工程服务的企业为注册地在本县的施工企业,排除、限制了该领域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银川市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规定“永宁县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截至调查时止,银川市在宁夏公安厅备案具有安防资质的企业就达472家,永宁县4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永宁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绥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绥卫发〔2018〕7号),在附件《绥化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方案》中确定某保险公司作为绥化市医疗机构的保险单位;规定医疗纠纷“定责定损”由某司法鉴定中心等5家机构承担。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限制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绥化市保险和司法鉴定市场的公平竞争。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发布《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并在绥化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印发《关于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持续推进医疗纠纷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确绥化市医疗责任险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承保单位、对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需要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自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并在其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四、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29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安局蓟州分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蓟州区零散建筑垃圾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需拥有运输车辆大于等于15辆;零散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运输车辆须车总长小于6200mm且总质量小于1800kg;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未取得名录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准入实行总量控制。上述文件印发后,当事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对运输企业进入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行政审批,制定《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并对违反《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名录规定和流程》有关规定、未取得资质开展此项业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调查时,蓟州区仅有9家运输企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当事人限定运输车辆尺寸、质量,导致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用户只能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资质的9家运输企业中选取,限定了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用户对运输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两文件并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放宽蓟州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不再设置15台以上准入条件及运输车辆长度、质量相关参数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再次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措施。 

  五、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流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向清流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印发《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号),规定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水利等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印发文件对优先选择本县内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的投资者给予特定奖励,并要求“凡在清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到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通过增加备案形式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废止。2022年6月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修改、废止〈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通知》(清政文〔2022〕46号),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 

  六、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体检的函》(益资卫健函〔2022〕15号),明确4家医疗机构为2022年至2023年益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承检机构(定点医院),并要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以印发文件形式,限定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其指定的4家定点医院作为健康检查机构,剥夺了体检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了所在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七、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时期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号),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及下列能力情况,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我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住建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于同年7月12日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开标。2019年8月1日,对此次入围该省住建安责险共保体(复评)中标候选人的12家保险机构进行公示。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指导上述12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共保协议》。在执行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住建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督促做到应保尽保。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限制了住建安责险共保体之外其他具有合格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在该省安责险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在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印发《关于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22〕197号),要求从2022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新模式推行住建安责险。该《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不再通过统一招标确定该省住建安责险共保体,只要符合国家、该省安责险相关政策文件和银保监部门对安责险承保机构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在该省开展住建安责险业务;施工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符合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要求的承保机构进行投保。 

  八、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益阳市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组联〔2021〕7号),规定“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前,应预先自主选择并对接本地公示范围内的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选择安化县内的健康检查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印发文件限定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选择安化县内健康检查机构,排除了县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妨碍了该县健康检查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立即对原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经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部门联合会签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响。调整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制定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 

  九、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阜阳市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市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10月,当事人委托阜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全市中小学生服装(校服)定点生产厂家进行招标采购,确定广州某时装有限公司为定点生产厂家。2008年12月,当事人印发《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要求凡需购置校服的各中小学校应从招标采购确定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不得擅自订购中标定点生产企业以外厂家或商家的学生服装。2010年6月,当事人增补安徽省舒城县某制衣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为该市中小学生服装(校服)定点生产厂家。2013年6月,当事人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13〕6号),通知再次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要求。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该市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排除、限制了校服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各县区教育局在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废止相关文件,同时将整改通知在该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阜阳市临泉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泉县教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2月,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校校服购置工作的通知》(临教〔2010〕65号)等文件,确定安徽省舒城县某制衣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为该县中小学生服装定点生产厂商,同时依据阜阳市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全县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也可以从定点生产厂商广州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采购。2015年11月30日,当事人在转发市局通知时,再次强调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推广及购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号)及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要求,从招标采购确定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该县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排除、限制了校服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相关文件,组织临泉县部分校服生产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告知相关企业代表,今后在中小学校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再要求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所有校服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县学生校服征订过程中均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通知》(鹤政办〔2020〕22号),要求依托其指定的3家政府平台公司,按照企业化、市场化原则,实施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将上述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在对外合作中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规定该市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过程中以印发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且仅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减少了其他企业参与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平竞争机会,妨碍该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重新制定新文件,明确规定原文件废止。明确业主单位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选定建设实施主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意识。 

  十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建﹝2020﹞39号),规定“本地监理企业可以承接比自身资质高一级别(依据豫建办〔2019〕343号第六条)的建设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鼓励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办理分公司。凡办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业优惠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委托本市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本地的监理企业且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优先委托本地监理企业,影响了当地建设单位选择监理企业的自主选择,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外地监理企业在该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公开废止了上述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五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华市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武交〔2020〕67号),规定对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准入制,由当事人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标准。其中,“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准入条件之一。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报名公告》,规定“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牵头发布《关于公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准入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只有注册地在该县的企业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并公布准入企业名录,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恢复了相关市场竞争,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丽经开〔2021〕39号),规定“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1)公司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开发区注册公司,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3)本地化。全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须先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或转籍为本地号牌,再到丽水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本实现车检、驾审和违法动态管控的本地化运作。除市本级和莲都区车牌外,其他外地牌照一律不得在开发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运输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公司、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本地号牌,符合其条件的运输企业才可在该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印发新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阴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印发《汉阴县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汉政办发〔2022〕44号),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外地产品在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召开会议确定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吉安市中心城区引进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招标主体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7日,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9月28日,确定了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经营企业,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书》,限定投放数量1万辆,合同服务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政府采购名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独家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经营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原项目合同,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市场,保障相关企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规定“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牡丹江共享单车及助力车投放可行性报告》进行车辆投放,乙方通过规模发展、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直至饱和,保证牡丹江市场需求和车辆供给”。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的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发布“欢迎共享单车企业到我市考察入驻经营”的通知,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六、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建〔2019〕45号),其中,第三条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单位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第五条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资格条件“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区的企业且为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当本区企业具备前述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放宽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设有工商注册分支机构或有区内招标项目代理经验的代理咨询机构”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影响区外具备资质和工程建设能力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进入翔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废止原文件,重新印发新文件,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 

  七、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4日以来,当事人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并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入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从云南进入金阳县境内的砂石运输车辆经查验未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承运砂石。”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外地砂石企业提供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其错误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金阳县市场或通过金阳县进入其他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金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适用《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限制外地企业运输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妥善处理、切实消除之前要求外地企业提供矿产品运入地准运证,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二是主动消除“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的不良影响,并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对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三是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责令当事人在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八、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中标单位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合同》,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佳木斯市区引进其他共享单车服务系统”。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一家中标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区域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九、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宜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当事人印发《林芝市巴宜区经营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未在林芝市工商局或巴宜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有竞买资格。该办法还规定巴宜区混凝土经营权转让年限为五年,买受人成交后须向巴宜区政府指定专户存入300万元,作为企业合法经营保证金。当月,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出让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后经拍卖成交确认林芝市6家公司获得混凝土经营权,当事人分别与6家公司签订了《林芝市巴宜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出让合同》。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对在巴宜区原有备案登记的1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整顿后,最终确定为6个经营点(企业),其余未能竞拍成功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自行退出了市场。据调查,2017年当事人实施上述政策实施后,再无新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入林芝市巴宜区市场。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妨碍了同行业其他企业自由、公平进入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除有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明确对凡需进入巴宜区的企业,只要具备经营资质,均可在巴宜区办理营业执照,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出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并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全县燃气经营网点必须挂靠公司经营”“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必须要有挂靠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手续”。2018年1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由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经营全县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等工作,配送中心统一燃气配送车辆、员工服装、燃气瓶标识标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正安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整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文件,告知涉及相关企业,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今后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十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葫自然资〔2020〕121号),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备案申请、管理、移除等,适用本规定”,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机构办理程序包括“1.备案申请,2.申请核实,3.网上公示,4.名录备案”。2021年6月3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葫自然资办〔2021〕72号),对《管理规定(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但上述内容未出现变化。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关于废止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公告》,废止原葫自然资办〔2021〕72号等4份涉及“多测合一”资质和名录库的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4家保险机构为共保人,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常住建〔2020〕78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向上述5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出台《关于我市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且具备相应风控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明确是否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四、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发布沈阳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31号),规定“测绘机构入围我市‘多测合一’名录库,可以开展我市‘多测合一’有关测绘作业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在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测绘业务,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号)规定,“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中自行选择一家测绘单位,由其承担该‘多测合一’项目所有相关的测绘工作”。同时,规定测绘单位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入驻该市测绘市场名录库,承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22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23日,原大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立大连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通知》(大规发〔2018〕55号),规定“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企业报送申请材料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大连市规划局相关职能并入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关于推进“多测合一”相关工作的通知》(大自然资便笺〔2021〕175号),要求“自6月20日起,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到的所有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上从已公布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一家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作业”。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文件取消已建立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承诺今后不再建立名录,明确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并在该局网站公布有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