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50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00: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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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00:4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1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1号
申请人:余XX,女,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村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街道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2月2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2月27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3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4月24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XX市XX街道XX村XX村民,拥有村内房屋,并在此合法生活居住多年。现因XX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征收,当地大多数村民的房屋都被评估,并获得了补偿安置。但是被申请人对补偿安置区别对待,申请人没有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未被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是征收人,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XX速递(邮件号:123194520XX)向被申请人寄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至今未解决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另按照中央对行政复议机关诉源治理工作的指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做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工作,特别是征地中的行政纠纷,遵循应补尽补、应改尽改的指导思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使用的房屋并未列入批准征收红线范围之内,其履职申请缺乏基础事实依据。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X号,告知拟征收XX街道XX村2022-5商住用地地块。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划入该地块预征收红线内。因未能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前述地块征收工作并未实施。2023年,申请人所在村地块经调整征地范围后纳入2023年度计划重新组件上报审批。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XX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16.5242公顷(批文字号:浙土字(3307XX)A[2023]-X),申请人所在村被征收的地块名称为XX街道XX村2023-27商住用地,但申请人所使用的涉案房屋位于批准征收的红线之外。案涉地块土地征收工作实际于2023年底开始实施。目前,涉案房屋未被征收,水电供应正常,申请人正常居住案涉房屋中.,其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安置的履职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二、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政办发(2021)X号《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执行人),承担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据此,案涉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三、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收悉《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将此申请书与申请人的于2023年12月18日的信访件一并进行回复处理。2024年2月7日,XX街道送达了其它法定途径决定书(X法处〔2024〕X号),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XX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X委办〔2016〕X号)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第3点、第七条第(三)款第3点、《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六)款安置户、安置人口及其他安置规定第1项的规定,“你建房时户籍还未和父亲余XX分户,因此你不具备单独申请批基建房的权利。”“根据《实施方案》和你本人家庭实际情况,你可选择作为安置人口安置在哥哥余XX名下,安置有效人口由5人增加至6人,安置房屋面积由440平方米增加至500平方米”。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的房屋未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内,且在正常使用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征收安置关系,申请人的履职申请缺乏基础事实依据,其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照片、关于印发《XX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X法处【2024】X号)及送达回证和照片、《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文字号浙土字(3307XX)A2023-X)、标注申请人使用房屋位置的XX街道XX村2022-5商住用地地块红线图、申请人房屋坐落图、申请人使用房屋现状照片、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贵府对征收申请人XX街道XX村XX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土地级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收到该申请后积极协调解决申请人的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并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12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12月7日,被申请人副市长将该申请书批转至XX市XX街道办事处办理。12月18日,申请人向XX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为“其是XX街道XXXX村X村拆迁户,其户口一直在娘家,并有自己独立的两间二层平顶楼房,现拆迁办告知其只赔房子造价,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其认为不合理,因为其他出嫁女户口在娘家的都能享受拆迁安置。来访要求享受XX村村民同等拆迁安置待遇”,该信访件转至XX市XX街道办事处办理。2024年1月2日,XX市XX街道办事处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关于您反映XX街道XXX村拆迁问题的诉求,属于我单位按行政征收程序处理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将于2024年2月16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现已将你反映的问题转XX街道办事处,你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XX街道办事处反映问题(联系电话0579-883**628)”。2月7日,XX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X法处【2024】X号)并于同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你于2023年12月18日反映XX街道XXX村拆迁,要求享受XX村民同等拆迁安置待遇的诉求,我们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再次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你系XX街道XXXX人,父亲余XX,母亲童XX,你结婚后(农嫁非,已离婚)户口一直在XX,户口随父母,另哥哥余XX,嫂子童XX、侄女余X为同一户口本。结婚后你从本村村民处购买一处老房,因老房老旧问题,在原地基上建造2间2层水泥结构楼房。在拆迁中,你反映不能享受拆迁安置的问题,根据《XX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X委办〔2016〕X号)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第七条第(三)款第3点规定‘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计入娘家在册人口,但不能单独立户审批’;征迁实施人认为,根据《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六)款安置户、安置人口及其他安置规定第1项中‘本次城市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拥有合法有效住房、有村户籍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予以安置,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XX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你建房时户籍还未和父亲余XX分户,因此你不具备单独申请批基建房的权利。综上,根据《实施方案》和你本人家庭实际情况,你可选择作为安置人口安置在哥哥余XX名下,安置有效人口由5人增加至6人,安置房屋面积由440平方米增加至500平方米”。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或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X号),拟征收XX街道XX村2022-5商住地块。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位于该地块预征收红线内。由于在报批过程中,时至今日并未实施XX街道XX村2022-5商住地块征收工作。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XX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准建设用地16.5242公顷(批文字号:浙土字(3307XX)A[2023]-X),案涉地块名称为XX街道XX村2023-27商住用地。案涉地块土地征收工作实际于2023年底开始实施。但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位于批准征收的红线之外。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未被征收,在正常使用中。
又查明: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1998年余XX一家(户主余XX)户口在册共计7人(包括父母、哥哥、嫂子和2个侄女),而1998年余XX户分到土地的人口数是6人。2024年5月14日,通过相关人士了解,1998年分到土地的6人分别是余XX的父母和哥哥、嫂嫂、2个侄女,因余XX于1993年婚嫁到XX乡,属于农嫁农,虽然户口在册,但按照自然村的规定,农嫁农不享受分配土地”,并盖有XX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照片、关于印发《XX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市城市更新XX街道片区XX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X法处【2024】X号)及送达回证和照片、《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文字号浙土字(3307XX)A2023-X)、标注申请人使用房屋位置的XX街道XX村2022-5商住用地地块红线图、申请人房屋坐落图、申请人使用房屋现状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022〕X号),拟征收XX街道XX村2022-5商住地块。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位于该地块预征收红线内。但至今案涉2022-5商住地块土地征收尚未获省政府批准,该地块土地征收行为还未成立,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未实施XX街道XX村2022-5商住地块征收工作。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XX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准建设用地16.5242公顷(批文字号:浙土字(3307XX)A[2023]-X),案涉地块名称为XX街道XX村2023-27商住用地。案涉地块土地征收工作于2023年底开始实施。但申请人所使用的XX村X村10号房屋位于批准征收的红线之外,且2023-27商住地块仅涉及农用地,未涉及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即未涉及XX街道XX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另查明,申请人在征收红线内并无农用地。故被申请人目前并无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件: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