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51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01:22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4-10-14 10:01:2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6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0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66

申请人(一)李XX,男,汉族,住浙江省XX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二):刘XX,女,汉族,住浙江省XX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三):李XX,男,汉族,住浙江省XXXX街道XX社区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XX市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2月29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15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XXXX街道XX村村民,申请人(一)与申请人(二)系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申请人(三)(2004年出生)。自申请人(一)成年达到分户条件,后结婚生子,村集体一直未给申请人(一)划分宅基地、也未给申请人(二)、申请人(三)分配宅基地。2020年被申请人发布《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人(一)一家人因始终未获得宅基地也未享受本次补偿安置政策。2020年至今申请人与XXXX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均未对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至今XXXX街道办事处未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签收,至今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也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根据《XX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按农村正式户口为准)可以立户,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一户一百平方米:年龄为二十二虚岁以上的儿子(市政府批准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年龄为十九虚岁以上)”。根据《XX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小区本集体经济成员的可享受面积核定参照XX市农房用地审核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小区村规民约进行(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原征收面积不足补足可享受面积。征收占地面积超过农村私人建房审核最高限额的,按现在合法房屋占地面积按1:1比例确认可安置面积。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按‘有增有减’的原则,由征收主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认定安置对象可享受安置面积”。综上,申请人作为XXXX街道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安置条件,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本次房屋征收主体,应对申请人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安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履职申请书》及物流详情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XX快递(43362867668XXXX),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经询问相关科室并未收到该快递。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查询单查询到XX快递员为“刘X(177****2787)”,经电话联系其表示未存在行政中心大楼文印中心的暂存点,市政府就放在集装箱内,寄给市政府的快递无法联系到市政府人员,就放在集装箱内。同日,该快递员至放置快递的集装箱找到三个快递(单号为:43362867669XXXX、43362868562XXXX、43362867356XXXX),其表示一般放置在该集装箱处会发送短信提醒,但该三份快递收件人的联系电话均为固定电话0579—866**272,无法接收短信。经查,三份快递均为张*(135****3595)寄出,收件人为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579-866**272,内各含一份《履职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拨打快递面单上的联系电话135****3595,为本案申请人(一),其表示三个快递均由其本人寄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其市政府于今日(2024年3月12日)正式收到该三份《履职申请书》,从当天开始计算履职期限。后被申请人又向另案申请人蒋淑萍、李跃明告知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才正式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在此之前并未收到,故无法作出答复或履职。现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确认收到情况,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与快递员的通话录音文字摘录、《履职申请书》及邮寄面单、《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音视频光盘及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一)通过XX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三份《履职申请书》(包括案涉申请书),邮寄面单显示收件人为“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为“0579866**272”,本案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请求贵府依法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12月19日,该邮件被快递员投放至XXXX街道XX北街X号行政中心外面的快递集装箱内。申请人因未得到被申请人的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寄送的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供的XX快递物流详情,得知快递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经与快递员电话联系得知,案涉快递并未实际投放至行政中心大楼文印中心的暂存点,而是放在行政中心外面的快递集装箱内,又因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均为固定电话,无法接收提醒领取的短信。之后,快递员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同到集装箱中寻找,发现三份封面均完好未被拆封的邮件,其中一份即为案涉邮件。同日16时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与其确认收到案涉邮件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告知其履职期限从该日起开始计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履职申请书》及物流详情、与快递员的通话录音文字摘录、《履职申请书》的邮寄面单、音视频光盘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快递员的通话录音、查找快递的录像,以及快递未被拆封的完整状态,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实际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书》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确认收到申请之日并告知履职期限从该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履职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自2024年3月12日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尚未届满,故并不在法定申请期限之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三十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