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52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1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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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10:4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8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8号
申请人(一):王XX,女,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二):许XX,男,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三):许XX,女,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社区
申请人(四):许XX,男,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社区
委托代理人:赵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XX市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胜可,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2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3月1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4月26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户的房屋位于XX街道XX小区XX村,登记在申请人(二)名下,申请人(二)对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并依法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面积100.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编号为集用(20XX)第X),其家庭成员包括妻子申请人(一)、丈夫申请人(二)、女儿申请人(三)、儿子申请人(四),子女均已成年,至今村集体未给二人分配宅基地。申请人一家一直在XX市XX街道XX社区XX村居住,申请人(三)于2005年考入大学,同年因入学需要,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2015年大学毕业后迁回,现在为浙江省XX市XX街道XX社区XXXX家庭户。户口迁回后XX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改制,申请人(三)符合股改政策要求,登记于XX经济合作股份制改革成员名单,系XX经济合作社成员。2020年XX市人民政府发布《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多次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沟通,未对房屋征收安置达成一致意见,未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至今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也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第十九条之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在XX市XX街道XX社区XX居住生活多年,申请人(三)虽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迁回本村社区,但名下并无房产,XX村至今也未分配过宅基地,申请人一家现有房屋已不能满足一家人生活居住,根据《XX市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申请人一家应当享受安置补偿政策,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XX市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一)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一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规定征收时间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故征收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申请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时已过征收时间。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其提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时已过公告征收时间,不再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于2024年2月18日送达。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首先,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18日向申请人(一)送达告知书,故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其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时,已明显超过《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征收期限,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再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故现不具备对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已不具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XX市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网页发布截图、《告知书》、送达视频光盘、《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2]-X)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决定对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其中内容有“……二、征收范围和对象: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规划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次日,被申请人在官网上将上述决定和《XX市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进行公开发布。四名申请人的户籍住址均为XX市XX街道XX社区XXXX,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申请人(二)名下的XX市集用(20XX)第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不动产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对房屋征收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一家未享受补偿安置政策。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邮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贵府依法对申请人王XX及家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同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出具《告知书》并于同日当面送达申请人(一),主要内容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时间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内。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你提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时已过公告征收时间,故不再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四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XX市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附件、网页发布截图、《告知书》、送达视频光盘、《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2]-X)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可见申请人所在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而不在被申请人,经批准后被申请人并不具备不予征收的权限,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仍负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以被申请人自己出台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街道XX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为依据,认定征收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已超过三年,故不再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无法律授权,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评估、签订协议、选择补偿方式、催告期间不计算在内)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件: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