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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55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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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15:51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7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15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87

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XX南街

被申请人:金华市XX,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收悉。3月1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3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3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3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范围”错误:申请人是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01年8月16日核准设立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的批复、5万元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使用申请人XX所7345XXXX-5组织机构代码,不是衍生内容。二、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和答复”错误:申请人申请其实施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工作中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法定主动公开必须为事项,不予处理和答复违法。三、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和答复”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依据、程序、所需相关材料和结果”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XX区XX局实施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必须为事项;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义务,不能提供视为没有证据”的规定,XX区XX局不能提供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依法应当撤销。四、被申请人所谓“50余件三个事项衍生”具体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关联:“50余件三个事项衍生”具体文件,不是12号《关于聘任施XX为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主任的通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以违法具体文件证明具体文件的合法性。五、5位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实施者、参与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华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2024年)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并于3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完全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一、公开2001年8月16日核准登记设立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批复;二、公开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5万元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三、公开使用刘XXXX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7345XXXX-5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333*************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经查明,2009年以来,申请人围绕XX区XX局免去其法律服务所主任,被申请人核准同意对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作废XX法律服务所印章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三项内容不断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提起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据不完全统计,通过信件邮寄和网络平台申请的信息公开数量达50余件,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内容已多次答复。同时,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已在生效的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2010〕金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金华市XX人民法院(2010)浙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2019年2月15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围绕上述‘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提起各种形式的救济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但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其他确属正当救济诉求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办理”。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刘XX“今后向行政机关提出与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任免和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执业场所变更等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和答复。提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确属正当行政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处理”。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你本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范围,我局不予处理和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本次答复只是程序性答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送达回证、《告知书》【案号:(2019)告第X号】、《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2022年)、〔2010〕金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010浙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金华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公开2001年8月16日核准登记设立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批复;二、公开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5万元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三、公开使用刘XXXX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7345XXXX-5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333*************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2024年),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一、公开2001年8月16日核准登记设立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批复;二、公开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5万元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三、公开使用刘XXXX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7345XXXX-5组织机构代码核准登记施X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333*************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经审查,2009年以来,你围绕XX区XX局免去你法律服务所主任,金华市XX局核准同意对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作废XX法律服务所印章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三项内容不断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提起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据不完全统计,你通过信件邮寄和网络平台申请的信息公开数量达50余件,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内容已多次答复。同时,你所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已在生效的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2010〕金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金华市XX人民法院(2010)浙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2019年2月15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案号:(2019)告第X号】,告知你‘对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围绕上述‘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提起各种形式的救济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但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其他确属正当救济诉求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办理’。2022年5月25日,我局作出《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告知你‘今后向行政机关提出与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任免和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执业场所变更等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和答复。提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确属正当行政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处理’。你本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范围,我局不予处理和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寄送该告知书。3月7日,该邮件被签收。申请人对上述告知内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0年2月23日,申请人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等。2010年5月14日,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金华市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8月1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5日,本机关曾就申请人围绕被申请人核准同意对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各种行为作出(2019)告第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围绕上述‘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提起各种形式的救济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但你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其他确属正当救济诉求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办理”。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2009年4月1日你局用年检注册专用章把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XX管理使用的XX所执照(执业证书)篡改为施XXXX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2009年5月25日你局审批设立施XX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2013年11月20日你局向XX法院提交的《关于原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刘XX执业情况的说明》认定我‘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屡次偷税漏税、提供假证、私刻公章、管理混乱、贬损同事’所依据的原始档案”的政府信息。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为“一、你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法说明理由,本机关不再处理及答复;二、你今后向行政机关提出与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任免和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执业场所变更等事项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和答复。提出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确属正当行政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金华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2024年)及送达回证、《告知书》【案号:(2019)告第X号】、《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2022年)、〔2010〕金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010)浙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针对“XX区XX局免去申请人法律服务所主任;被申请人核准同意对金华市XX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的变更;作废XX法律服务所印章”等“三个事项”提起的行政争议,业已经过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申请人围绕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已被书面告知围绕“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提起的各种形式的救济行为,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处理,但其他确属正当救济诉求的,行政机关将按规定办理。此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属“三个事项”及其衍生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理和答复的告知系程序性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