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58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1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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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17:5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号
申请人:金华市XX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经济开发区XX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申请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常XX,女,汉族,住云南省XX市XX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X市工决[2023]030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悉。1月15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3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1日依法受理并于3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决定书载明“常XX系金华市XX日用品有限公司普工”,但实际上第三人仅为申请人的临时用工,自2023年4月13日起为申请人提供劳务。区别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资构成(计件+保险+房补+全勤)与固定工作时间(8:00-20:30),第三人为计时工资,且并未约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其考勤并不连续;公司与车间的规章制度也不对其产生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综上所述,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申请人与第三人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劳务关系,第三人不是普工,其作为临时工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申请人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书载明“常XX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 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的对象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不包括仅存在劳务关系的临时工,因此决定书中适用该条款认定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都存在错误,且未能考虑申请人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0XX)、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3]030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第三人系申请人普工,主要工作内容为操作制作纸杯的机器,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2023年6月24日 19时30分许,第三人在申请人车间清理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日到医院治疗。以上事实,通过第三人的自述,被申请人对王XX、罗XX、第三人、胡XX的调查笔录,第三人的就医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第三人当天以上受伤的事实情况。2、被申请人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足以确定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当天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对其认定工伤系适用法律正确。3、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接收相关证据材料,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对王XX、罗XX、第三人、胡XX进行了事故调查并形成《工伤事故调查笔录》。最终,结合现有的申请事由、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结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3]030XX号),并在期限内送达,整个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故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具备工伤认定条件,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则确认为申请人。二、申请人主张“撤销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系工伤。申请人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与第三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第三人从事的普工工作系申请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第三人接受单位考勤、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工作由管理人员安排,则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之相关规定,亦可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三人于2023年6月24日19时30分许在申请人车间清理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事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不该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3]030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第三人身份证、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伤事故证人证言确认书及证人身份证、急诊病历、住院病案、入院记录、CR诊断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0XX)及邮寄凭证和送达回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2023年3月份进入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普工,主要负责纸杯的生产与包装,未签订劳动合同,由车间主任施XX负责管理,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工资15元/小时,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2023年6月24日19时20分许,第三人在纸杯车间操作制作纸杯的机器,快下班时其在清理机器过程中看到机器里有纸卡住,其伸手去拿纸时右手被突然运转的机器夹伤,现场同事罗XX帮其包扎,施XX赶来后将第三人送往金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诊断为“1.开放性指骨骨折(右环指末节);2.手指损伤(右小指部分离断)”。2023年8月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补正告知书。9月26日,经补正后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于9月28日向申请人邮寄《举证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副本。9月26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及其工友罗XX和王XX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10月3日,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上述邮件,申请人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举证材料。10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生产主管胡XX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胡XX确认收到举证通知书且无异议,其在调查笔录中表述“2023年6月24日事故当天晚上快下班了,常XX在清理机器,她受伤后有工人跑过来喊我,跟我说有工人受伤。常XX在清理机器的时候,未关闭机器,并在清理的时候将手伸进机器中导致受伤。施XX将其送往金华市人民医院,医药费由公司支付”。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市工决[2023]030XX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第三人、于11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到的“右环指末节开放性指骨骨折,手指损伤(右小指部分离断)”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第三人身份证、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工伤事故证人证言确认书及证人身份证、急诊病历、住院病案、入院记录、CR诊断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0XX)及邮寄凭证和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二、本案中,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申请人与第三人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第三人受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人提供的劳动是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三人于2023年6月24日19时20分许在申请人纸杯车间操作机器,快下班时其在清理机器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夹伤右手,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时均未提供第三人不是工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提出撤销案涉决定书的要求,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0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