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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59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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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18:27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18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42

申请人:金X,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王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西路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委托代理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金X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2月7日依法受理并于2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29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4月3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XX村的土地被纳入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户有7口人(郑XX、申请人、吴XX、金XX、徐XX、金XX、金XX),目前针对申请人户的安置补偿存在遗漏,具体表现为:遗漏申请人户徐XX、金XX两个安置人口指标;少了7口人的土地补偿款合计28000元;未将申请人户7口人纳入失地社保人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生产生活有保障。据此,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了《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拒绝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案涉的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户安置补偿人口数、土地补偿费、失地养老保险等事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申请书、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于2024年1月9日作案涉《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并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申请人,程序合法。二、案涉《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有政策与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案涉土地征收标准是《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2020〕38号)等规定,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X)征〔2023〕2-X号】中已明确,而申请人户的房屋也不在本次征收的宅基地范围内,自然也无安置人口补偿费一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XX村XX自然村第6生产队召开过村民会议,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按五年一轮回、分田到户人口进行分配,并形成《关于XX六队对“甬金衢上”征用款一事会议记录》的决议,申请人户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三)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X)征〔2023〕2-X号】第二条第三款“社保安置”中明确“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109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是由被征地单位即XX村村集体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口进行确定,XX村目前还未确定具体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口。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依据。案涉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属XX村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至村集体账户,参保人员名单也由村集体统筹确定,申请人直接要求被申请人给予其土地补偿费和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如对XX村XX六队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和参保人员名单的分配不服,可依法另行救济。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作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事实认定清楚、且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议记录、关于XX六队对“甬金衢上”征用款一事会议记录、交易明细单笔查询记录、土地勘测定界图、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答复书邮寄凭证、入账通知书、补充说明、XX第六生产队补偿待遇不享受人员名单、情况说明、相关文件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征〔2023〕2-X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城区段项目(XX区)建设需要,拟征收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9408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11.5938公顷、建设用地0.1374公顷、林地(恢复类)0.2096公顷。申请人系XX区XX镇XX村XX自然村村民,其宅基地房屋未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6月21日,XX镇人民政府向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两次支付甬金衢上高速公路土地征收款及XX补偿款共计10968379元。2023年6月26日,XX区XX镇XX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和生产队会议,对甬金衢上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事宜进行讨论,决定“1.按原各生产队为单位落实分配,由各队队长召集户主会议落实该分配的人数,落实分配方案;2.村集体土地征用款按各队统计可以享受的人口,按人口每人4000元分配”。之后,XX村XX自然村第六生产队召开关于“甬金衢上”征用款一事会议,会议记录载明“经各户主会议同意(除申请人、余XX以外),按山XX、江XX下政策分配进行,按5年一轮回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按此轮分田到户人口进行分配。此轮分田到户人口为77人进行分配。由于申请人、余XX两户对此次土地分配有争议。该两户要求上诉法院进行,假如该两户胜诉情况之下,第6生产队各户把土地款按法院要求出资补足该两户(现在先按77人口分配到户起)”,文末备注“请于各户主对此事了解同意情况下进行签字”,落款处有24人签名捺印。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金(X)〔2023〕X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有“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9月2日作出自然资函〔2023〕49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城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城区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被申请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12月1日,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给予徐XX、金XX两人的安置人口补偿费共计72687.64元=2人×36343.82元/人;2.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7口人给予土地补偿费共计28000元=7人×4000元/人;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户的郑XX、申请人、吴XX、金XX、徐XX、金XX、金XX7人办理失地养老保险”。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XX村XX自然村申请人户现有人口7人,其中徐XX、金XX2人于2020年户口迁入该村,以上2人户口迁入该村时,该村土地调整分配已结束,现还没有到下一次土地调整分配时间。故申请人户7人中有2人暂未分得土地。XX村历史上处置暂未分得土地的村民遇土地征收有关待遇问题时,一直按村民早年的会议记录约定处理,故根据XX村XX自然村村规民约以上2人‘不享受有关土地补偿待遇’。1.关于‘安置人口补偿费’。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2020〕38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金(X)征〔2023〕2-X号】规定,此次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城区段项目(XX区)征收涉及土地所属类别为三级片区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该类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5.7万元/亩,一般XX补偿标准为0.5万元/亩。此次征收并无‘安置人口补偿费’项目,故对申请人户要求给予徐XX、金XX两人的‘安置人口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此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已全部足额支付至村集体账户,经由村集体统一分配,符合条件的人口每人可分得4000元征收补偿款,具体金额需由村里根据申请人户符合条件人口来测算。因申请人户对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有意见未向XX村XX自然村领取,故申请人户可直接向XX村XX自然村领取。3.关于失地养老保险。此次土地征收,上级核定XX村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109个。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将由村集体针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口进行统筹确定”。1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28日,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补充说明,载有“XX第六队土地补偿款共计40.28115亩,按每亩62000元补偿共计2497431.30元,共有户数25户人口77人。其中本队一些误工费计6956.90元,应可分配补偿款为2490474.40元,按77人分配每人为32343.82元,共计2490474.14元。另外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按每人分配4000元,按77人计308000元,共计分配到每人36343.82元,总共分配到户到人的总额为2798474.14元。以上的分配方案均通过2023年6月26日全队户主会议确定,均按2020年以前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分配”,并出具XX第六生产队补偿待遇不享受人员名单,该名单包括申请人提及的徐XX、金XX,其中徐XX于2022年6月22日从XX镇XX徐婚嫁迁入、金XX于2022年4月20日出生申报。4月11日,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村XX自然村余XX、申请人两户均有土地被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但在征收前,上述两户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范围的田地均已跟其他农户一起由自然村生产队集中租给种粮大户,有地出租的各农户按有地人口均等受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补偿收益,同样按有地人口均等受益,不存在你地多他地少、你收益多他收益少的情况”。同日,XX区XX镇人民政府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并注明“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项目,共涉及XX自然村金XX、周XX、周XX 3户房屋土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申请书、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会议记录、关于XX六队对“甬金衢上”征用款一事会议记录、交易明细单笔查询记录、土地勘测定界图、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答复书邮寄凭证、入账通知书、补充说明、XX第六生产队补偿待遇不享受人员名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自收到补偿安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关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二、本案中,申请人户的宅基地房屋未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无安置人口补偿费一说。申请人在其补偿安置申请中主张给予“安置人口补偿费”的标准为36343.82元/人,通过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补充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该补偿标准系由生产队土地补偿款32343.82元/人、村集体土地补偿款4000元/人相加所得,实为土地补偿费而非安置人口补偿费。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答复“对申请人户要求给予徐XX、金XX两人的‘安置人口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对其户7口人给予土地补偿费的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被征收土地的个人,如果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应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复议诉讼。申请人就土地补偿费支付事宜,以个人名义径直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继而提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可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事宜系村民自治范畴,申请人仅可向其所在村集体主张权利。XX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6月21日向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两次支付甬金衢上高速公路土地征收款及XX补偿款共计10968379元,XX村已于6月26日召开村两委会议和生产队会议,对甬金衢上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事宜进行讨论确定。被申请人答复“因申请人户对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有意见未向XX村XX自然村领取,故申请人户可直接向XX村XX自然村领取”仅系程序性告知且并无不当,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项为其户7人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的申请事项。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经报乡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申请人径直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继而提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XX村还未确定具体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被申请人答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将由村集体针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口进行统筹确定”仅系程序性告知,没有剥夺或限制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提出撤销并责令履职的要求,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关于金X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XX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