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60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19:10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4-10-14 10:19:1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1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19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1

申请人:李XX,男,汉族,住山东省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住所地金华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内容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含投诉和调解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的立案)。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29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1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3月3日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处购买胶条拖把一个,通过申请人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货款17.72元,收货手机号15501****87是申请人实名认证的联通手机号。收到货后发现是三无产品,然后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被申请人作为处理单位,给出的反馈内容经现场核查,该产品有贴标签,非三无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而被申请人在调解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家售卖三无产品的证据,被申请人却未对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未发现商家售卖三无产品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况且申请人已明确提供在商家网店的购物截图和产品是三无产品的证据。被申请人竟然掩耳盗铃,仅以现场核查发现该产品有贴标签,非三无产品为由不予进一步立案或处罚被申请人对违法投诉(含投诉内容或调解中,对违法行为的立案)和举报(含销售评价、订单历史记录)负有监督检查、调查职责并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基本义务和法定职责。况且被举报违法的网店主页显示已拼:100万+件!商家销售了如此巨大的销售额,而被申请人却以查不到、未发现为由草草结束。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订单网页截图、产品物流截图、包裹面单照片、实物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投诉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4年3月6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反映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扫帚是“三无产品”,并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按规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组织调解及终止调解。同时被申请人按规定对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将上述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申请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目的是想对被举报人施加负担,如要求加重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施加负担的请求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无此规定。申请人既非本案行政处理的相对人,也非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由此申请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月3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本案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反馈内容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在投诉材料中反映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依法对该申请人反映的该情况进行核查,查明有以下情况:①申请人购买的扫帚为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安徽XX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申请人;②被申请人在对该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有被投诉的同款产品,产品外包装均贴有标签,标签上含有以下内容品牌:XX达,名称:扫把,货号:0005,材质:pp,执行标准:GB/T32487-2016,等级:合格,生产厂家:安徽XX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XXXXXX;③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商品发货前有对产品进行查验,发货的产品标签内容齐全,非“三无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据此被申请人认为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关于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消费纠纷,并按规定组织调解。因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请求中反映的“被申请人对违法投诉…和举报(含销售评价、订单历史记录)负有监督检查、调查职责并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基本义务和法定职责,况且被举报违法的网店主页显示已拼:100万+件”在其投诉的诉求中并未有提及。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合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行政不作为”。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在投诉材料中反映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三无产品”,次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后经过核查未发现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情况,2024年3月19日报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3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该处理意见并同时告知其投诉纠纷已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与处理,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包裹面单照片、实物照片、订单网页截图、现场笔录、样品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发货单、标签照片、产品发货前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日,申请人在拼XX平台网店以17.72元购得扫帚一把3月6日,该快递包裹被签收,申请人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本人于3月3日在拼XX花了17.72买了个带硅胶条的扫帚,我寻思这么便宜不能是假的吧,没想到不是假货而是三无产品,商家还不承认,一直让我退货退款”,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3月7日,被申请人XX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3月18,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网店经营者金华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经营,仓库货架上被投诉产品外包装上均贴有标签(品牌:XX达 名称:扫把 货号:0005 材质:pp 执行标准:GB/T32487-2016 等级:合格 生产厂家:安徽XX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XX县XX镇XX村)。3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军制作了询问笔录,严*军表述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称“每个产品最外层包装袋上都贴有标签……因为那段时间订单较多,投诉人下单的时候仓库里正好没有库存了,我就委托厂家帮我发货。……我让工厂发货前把产品照片拍给我,我检查过没问题后工厂才发货的。当时工厂拍来的产品照片里面是贴有标签的,并非三无产品……投诉产品图片上的产品最外层包装袋不见了,可能是他自己拆了丢掉了,没注意看。我们产品的标签都是贴在外包装袋上的”。执法人员提取了样品照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发货单、标签信息、产品发货前照片等材料。3月19日,经核查,被投诉产品有标签,并非三无产品,因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称“经现场核查,该产品有贴标签,非三无产品,关于你的诉求,商家表示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订单网页截图、产品物流截图、包裹面单照片、实物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投诉平台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样品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发货单、标签照片、产品发货前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在投诉单中糅杂了投诉与举报的内容,针对投诉事项,处理的方式是调解,因XX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而调解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投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针对举报事项,申请人的投诉单中仅提到“三无产品”,并不涉及销售评价、订单历史记录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XX公司,在仓库发现被投诉的同款产品,产品外包装均贴有标签,标签含有品牌、名称、货号、材质、执行标准、等级、生产厂家及地址等内容,并非“三无产品”。XX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称每个产品最外层包装袋上都贴有标签,委托厂家发货的产品也会由其检查后才发货,厂家拍的产品照片里均贴有标签,并非三无产品,申请人的投诉产品照片显示产品最外层的包装袋不见了,可能是申请人拆了丢掉了没注意看。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反馈申请人时仅答复“该产品有贴标签,非三无产品”,虽能体现“不予立案”的意思,但未明确告知结果确有瑕疵,鉴于申请人提出的是投诉而非举报,且反馈内容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提出消费投诉(编号:133078500202403063771XXXX)后作出的处理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