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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63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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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21:2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03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2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103

申请人:楼XX,男,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街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4月1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7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建有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后因XXXX区XX街地块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23943200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X政发〔2014〕X号;2.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应于2024年2月2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亦未作出延期答复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也未作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的通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填写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收到该申请表。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X政公开答复〔2024〕X号),并于2024年1月15日交付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签收。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涉案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浙江省XX市XX镇XX村五组X号的房屋,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X政发〔2014〕X号;2.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X政发〔2014〕X号”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4〕X号)。此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登录XX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X.gov.cn/art/2015/2/11/art_XXXX_894547.html,自行查阅、获取。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中“2.X人社〔2017〕X号”为《关于公布2018年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为《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8〕X号)中的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已将上述政府信息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X政公开答复〔2024〕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4〕X号)及附件(1.X人社〔2017〕X号文件;2.X政办发〔2018〕X号文件的附件)、答复书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位于浙江省XX市XX镇XX村五组X号的房屋,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X政发〔2014〕X号;2.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联系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XX市XX镇XX第二排倒数第一栋”,联系电话为“137****7406”。1月5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上述邮件。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4〕X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X政发〔2014〕X号’为《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4〕X号)。此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登录XX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X.gov.cn/art/2015/2/11/art_XXXX_894547.html,自行查阅、获取。经审查,你所申请公开的‘2.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中‘2.X人社〔2017〕X号’为《关于公布2018年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X人社〔2017〕X号),‘3.X政办发〔2018〕X号文件(已废止)中提到的附件’为《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8〕X号)中的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上述政府信息复印件提供给你(见附件1、2)”,附件为“1.X人社〔2017〕X号文件;2.X政办发〔2018〕X号文件的附件”。1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及附件,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物流详情显示已于次日被“家人,一楼”代签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4〕X号)及附件(1.X人社〔2017〕X号文件;2.X政办发〔2018〕X号文件的附件)、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4〕X号)及附件,且该邮件已于次日被其家人代签收,故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