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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64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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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22:4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8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22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8

申请人:金华市XX区XX酒馆,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

经营者:鲍XX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夏XX,男,汉族,,住云南省XX市XXX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市工决[2024]XXXX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42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30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5月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经了解证人的证实有假,再次申请核实。2.23年10月29日第三人在后厨受伤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证明。3.医疗诊断不实,当天有同事陪同就医可以作证,当天的拍片结果未有“骨折、裂伤”等情况(第三人未向认定部门提供当天的拍片结果)。4.李XX证人之一,未签字作证,非他本人签字。5.23年10月29日第三人就医前,违规喝酒,也导致就医时未能及时使用消炎药等对伤情可控的操作(可能引起症状的加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工伤决定书快递收件说明及邮寄凭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4]XXXX)、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4]XXXX 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对工伤事故事实的调查,第三人系申请人后厨员工,主要工作内容为切除、炒菜,工作时间为上午10时至14时,下午16时至22时。 2023年10月29日 21时许,第三人在申请人后厨使用菜刀剁牛蛙时,左手不慎被切伤,当日到医院治疗。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鲍XX、邓XX、彭XX进行了事故调查并形成《工伤事故调查笔录》。最终,结合现有的申请事由、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结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4]XXXX号),并在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故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具备工伤认定条件,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情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则确认为申请人。二、申请人主张“撤销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从申请人提交的后厨监控视频显示,第三人在炒菜中将桌面上的酒品拿起饮用一口后加入菜品中继续炒菜,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情节的认定,并非简单的日常生活中的主观感受, 而应具有达到证明标准的确凿证据。仅凭视频的主观判断不足以达到申请人主张的证明力。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其主张的证明力,因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事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不该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4]XX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工商信息、第三人身份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工伤事故证人证言确认书、门诊病历、DX诊断报告单、医疗诊断书、CT诊断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举证情况说明、劳务协议书、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4]XXXX)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称:1、证人都是可查的有监控有劳务协议以及周边店铺上班人员可作证,也可以随时联系他们本人,所以他们所说有假是假证。2、23年10月29日第三人受伤时有两位同事就在身边,(彭XX、李XX)这两人亲眼看见第三人受伤,其中李XX在第三人受伤后搀扶出店的监控和过马路的监控可以去调查,第三人和李XX还去了对面的药店。其中邓XX当时在二楼洗手间是李XX上来通知说第三人切到手,于是下去查看看到厨房到店门口一路都是血,所以鲍XX复议没有人在场证明也是假证。3、鲍XX复议第三人初次拍片未有骨折骨裂以此解释,“左手中指第三指节纱布重叠影响,骨质显示欠清晰,骨折可疑”所以对鲍XX所说的未有骨折是假证。工伤认定部门是直接扫码第三人的医疗诊断书面的二维码进医院系统去观看第三人的CT片,金华市XX医院医疗记录可查,所以说第三人未提供当天拍片结果是假证。4、鲍XX提出证人之一(李XX)未签字作证。但是,李XX、邓XX、彭XX,三人陪同第三人去往被申请人处提供证人证言,该区域有监控可查,李XX虽然未签字作证但是可以出庭作证。5、鲍XX复议说第三人违规喝酒第三人提出抗议,23年10月29日第三人确实喝了一口啤酒实际不到30毫升可查监控,就医时确实不能食用头孢消炎药但是却服用了(盐酸克林霉素胶囊)消炎药以及(优得宁、塞来昔布胶囊)消炎药,并未引起后期的症状加剧。6、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鲍XX强迫证人之一(李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签字,并要求(李XX)做假证证明第三人在后厨受伤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在被强迫之下李XX不得已签字,以下有第三人与李XX的聊天记录。7、鲍XX本人2月6号已签收第三人的工伤认定书,复议时间是两个月以内,鲍XX复议时间为4月15日已超过复议时间9日,而且工伤认定书是需要本人签字才可以签收,鲍XX提供的本人不知情快递复议内容有假。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第三人身份证、工伤事故证人证言确认书、CT诊断报告单、DX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申请人签收快递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厨房切配员工,具体从事服务员、切菜、炒菜工作,工作时间为10时至14时、16时至22时,由老板鲍XX人工记工,工资通过鲍XX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10月29日晚,第三人在申请人后厨水池边剁牛蛙,同事彭XX和李XX在其旁边洗牛蛙。当晚9时许,第三人在剁牛蛙时不慎将左手中指切伤,第三人跑出后厨喊着要去医院,鲍XX听到后让人开车送第三人前往金华市XX医院救治。10月29日的医疗诊断书的诊断意见为“左中指裂伤、软组织缺损”;10月30日的DX诊断报告单的印象为“左手中指第3指节显示欠清晰,骨折可疑”;11月15日的CT诊断报告单的印象为“左手第3远节指骨远端骨折改变”。2023年11月1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第三人补正后,被申请人于12月11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举证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副本。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证情况说明》、劳务协议书等材料,提出了第三人上班期间饮酒、违反制度导致的个人问题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没有人看见第三人如何受伤、怀疑因第三人岗位调动不满意才发生此次事件等7点意见。被申请人于12月11日对第三人、同事彭XX和邓XX分别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于12月28日对申请人经营者鲍XX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第三人在笔录中陈述“老板鲍XX,大老板曹XX。2023年10月29日晚上9点左右,在厨房后厨水池旁边,我在剁牛蛙,彭XX和李XX在我旁边洗牛蛙,剁牛蛙的时候,不慎将左手中指切伤,我疼痛难忍,往大门口跑,想要打车去医院,在路过店里前台的时候,我和前台的曹XX喊了一下砍到手了,要去医院,鲍XX也听到了我喊受伤的声音,让他的朋友何XX(音译)过来看一下,何XX开车送我去金华XX医院医治。彭XX和李XX在场。曹XX说我在受伤前40分钟,炒菜的时候喝了酒,但是我当时是在炒花甲,需要用啤酒去腥,因为那瓶啤酒有点胀气,我就尝了一下味道,一小口,啤酒没有问题,我就正常使用炒菜”。彭XX在笔录中陈述“2023年10月29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厨房里洗牛蛙,夏XX在我身边剁牛蛙,突然听到夏XX喊手流血了,我看见他手指被刀切了一块肉下来,一直在流血,李XX通知了鲍XX和曹老板,同事李XX和同事老李送夏XX前往医院医治。李XX和我在场”。邓XX在笔录中陈述“2023年10月29日晚上9点左右,在XX酒馆厨房,我到二楼上厕所,突然同事李XX上来叫我下去,和我说夏XX在砍牛蛙的时候把手指砍伤了,我从二楼下来时,夏XX已经被送往医院了,厨房工作台到店面门口地面都是血”。鲍XX在笔录中陈述“2023年10月29日晚上21:00多,夏XX捂着手从后厨跑出来,说赶紧送他去医院,而后由店员将其送往医院。医药费由我们门店支付。据他本人所说是被砍伤的。彭XX是厨师,李XX是打杂的,我们也向他俩核实过,他俩均表示没看见如何受伤的。一是夏XX在工作的时候喝酒了,我们认为该行为影响到他工作,二是可能因为调岗的事导致他有情绪”。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市工决[2024]XXXX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决定书的医疗诊断结论载明“左手第3远节指骨远端骨折,左中指裂伤、软组织缺损”,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决定书快递收件说明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工商信息、第三人身份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工伤事故证人证言确认书、门诊病历、DX诊断报告单、医疗诊断书、CT诊断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举证情况说明、劳务协议书、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4]XXXX)及邮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申请人签收快递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二、本案中,第三人系申请人厨房切配员工,其在工作时间的申请人后厨水池边剁牛蛙时不慎将左手中指切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人未提供第三人不是工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饮酒很多导致问题发生、因岗位调动不满意才发生此次事件”的主张,均属主观推测,其关于“没有其他人在场证明”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4]XX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