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69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2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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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28:0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3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35号
申请人:杜XX,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49号
申请人:张XX,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52号
申请人:张XX,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32号
申请人:杜XX,住浙江省XX市XX镇XX村35号
申请人:严XX,住浙江省XX市XX镇XX社区XX112号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行政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政公开〔2023〕第X号)并责令重新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悉,于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月23日、3月5日、3月7日,本机关先后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2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小区村民。XX镇2017-0XX号地块,2018年1月15日被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浙土字(330783-农)A[2017]-X《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中答复“‘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费……’信息不存在。……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依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十二)“……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XX小区村民的参与报批权和土地补偿知情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和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X号),并于11月29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如对该答复不服,应在2024年1月28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24年3月才提起以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错列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受理条件。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XX市XX镇2017-0XX号地块的“一、法定征地补偿款项:(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其他地上附着物、(4)青苗补偿费 补偿款拨付资料(需银行流水凭证);二、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后被申请人办公室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核查。经核查,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XX市XX镇XX社区XX居民小区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征收XX小区土地5.6378公顷(即XX市XX镇2017-0XX号地块),征地补偿费为4228350元,青苗补偿费为227520元,补偿总费用为4455870元。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783一农)A[2017]-X《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征收XX市XX镇2017-0XX号地块。2018年8月28日,XX市XX镇XX社区XX居民小区向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开具金额为4455870元的征地补偿费用收据,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将征地补偿费用4455870元支付给该小区。经检索核查,XX市XX镇2017-0XX号地块并无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资料,也无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根据检索情况,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有相关信息,即XX市XX镇XX社区XX居民小区向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开具的征地补偿费用收据,该信息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拨付资料”及“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没有相关信息,无法提供。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的银行流水凭证信息不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办公室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并于2023年11月29日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办公室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行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开征地补偿信息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及邮寄凭证、录音光盘及情况说明、检索记录、《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XX镇关于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42号的反馈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和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邮寄凭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18第X-X-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与XX市XX镇XX社区XX小区(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X号),内容包括“甲方需征现属于乙方位于下角集体所有土地……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5.6378公顷(计84.57亩)……三、甲方近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面积(公顷)5.6378,补偿标准(公顷/万元)75.0000,合计面积(公顷)5.6378,补偿费(万元)422.8350……以上未(或已)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22.752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445.5870万元人民币。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载明“同意XX市2017年度农民建房单列指标第一批次(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征收XX镇2017-0XX号地块。2018年3月27日,经被申请人批准,原XX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18第10-3-3号〕),内容包括“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XX市XX镇XX社区XX小区……五、XX市XX镇XX社区XX小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面积5.6378,按区片综合价补偿;区片级别‘二级’,面积‘5.6378’,区片综合价‘75.0000’,征地补偿费‘422.8350’,合计‘422.835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按实支付’,青苗补偿费‘22.7520’;征地总费用‘445.5870’”。2023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批准征收的XX市XX镇2017-0XX号地块,用于XX农房集聚区建设项目一期的以下信息:1.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及拨付资料(需银行流水凭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11月2日,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沟通,确认该日为正式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日。被申请人通过在电子档案和收发文系统进行关键字检索,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1月8日,被申请人向XX市XX镇人民政府出具《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要求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协查,11月10日,XX市XX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办公室出具《XX镇关于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的反馈意见》,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需银行流水凭证)’本单位留存该征地补偿费收据,附件复印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需银行流水凭证)’本单位不存在,该地块为农田,不涉及以上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建议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并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1、你们申请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需银行流水凭证);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建议你们向XX镇人民政府及XX村村民委员会咨询;2、你们申请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需银行流水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费收据复印件以附件方式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拨付资料的银行流水凭证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不予提供”,并附征地补偿收据1份,申请人于11月29日签收。上述征地补偿费收据为“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No.000083XXXX)”,时间“2018年8月28日”,交款单位“XX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收款方式“转账”,款项内容“征地补偿费 XX2017-0XX号(5.6378公顷)”,金额“4455870元”,收款单位盖有“XX市XX镇XX社区XX居民小区”公章。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公开征地补偿信息申请书和所附材料及邮寄凭证、录音光盘及情况说明、检索记录、《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XX镇关于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的反馈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和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邮寄凭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18第X-X-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1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要求。二、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复议申请材料,未超过60日法定申请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多次补正,导致本案最终受理时间为3月11日,故,对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意见不予支持。三、案涉地块为XX镇2017-0XX号地块XX社区(XX小区)区片,面积5.6378公顷,由《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783-农)A[2017]-X)批准征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别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X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18第X-X-X号〕)。上述协议和方案均载明,案涉地块征地总费用为445.587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22.8350万元,青苗补偿费22.7520万元,无其他款项。根据XX市XX镇人民政府《关于X政公开申请协字〔2023〕X号的反馈意见》,案涉地块为农田,征收补偿费用不涉及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XX市XX镇XX社区XX居民小区出具的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No.0000832XXXX)载明款项内容“征地补偿费 XX2017-0XX号(5.6378公顷)”,金额“4455870元”,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字[2017]X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18第X-X-X号〕)中的征地总费用数额相同,系案涉地块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凭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电子档案和收发文系统进行关键字检索,向案涉地块所在地政府XX市XX镇人民政府发函协查,查找到征地补偿费收据1份,未查找到除该收据外其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履行合理查找义务。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征地补偿费收据以附件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案涉地块“法定征地补偿款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各项征地补偿款各被征收农户发放明细单”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XX镇人民政府和XX村村民委员会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定征地补偿款项银行流水凭证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