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73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3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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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30:56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3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3号
申请人:吴XX,住浙江省XX市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吴XX,住浙江省XX市XX乡XX村,系申请人姐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2月18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2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是指“(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上所述,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不能定义为重大交通事故。酒后驾驶应从重处罚,是在一般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内。申请人已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筹措医药费及赔偿金,截至目前王XX医药费全额承担,后续因赔偿金额难以协调。申请人愿意相信法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赔偿,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按一般交通事故进行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网络解释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2月16日,申请人饮酒后(经血液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44mg/100mL)驾驶浙G8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22时27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XX路XX酒店路段,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XX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44mg/100mL),经鉴定王XX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3年7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XX分局因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7日金华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31日由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日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事实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第330701120XXXX
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省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2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接警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二、申请人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47mg/100mL)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16日被交警查获。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由XX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
482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以上事实可由第330701120XXXX00
099号道路交通事故案卷、X公交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
4826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等证据予以证实。三、申请人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正确。实施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获取驾驶证)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0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王XX诊疗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浙G8XXXX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人员身份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传唤证、询(讯)问笔录、工作记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返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保全/提前执行通知书、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行政)、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6日22时27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浙G8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金华市开发区XX路XX酒店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XX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XX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民警在现场调查时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47mg/100ml,申请人拒绝在检测单上签字。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将申请人带至金华市文荣医院提取血样。同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对行政案件立案查处。12月17日,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12月16日晚上7、8时左右在南市小区家里喝了两听雪花啤酒,休息了一会儿后感觉没事,便驾驶浙G8XXXX号小型轿车准备回XX,行驶至XX路XX酒店人行横道线位置时发生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至交警赶到现场期间未再饮酒”,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2月19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委托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委托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驾驶的浙G8X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技术性能鉴定。12月21日,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100ml,该检验结论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王XX父亲。2023年1月12日,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浙G8XXXX号小型轿车转向系技术状况、制动系可检项目技术状况、照明信号装置技术状况均符合规定要求,该鉴定结论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王XX。同日,民警对王XX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王XX父亲。6月29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委托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XX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7月14日,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王XX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该鉴定结论于7月17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王XX。7月28日,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讯问笔录。11月2日,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1月21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放弃听证,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12月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上发布关于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王XX诊疗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浙G8XXXX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人员身份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传唤证、询(讯)问笔录、工作记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返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保全/提前执行通知书、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行政)、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而该规定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内容,则是对“重大事故”的解释和具体化。也就是说,“重大事故”指的就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将酒后、吸毒、无证驾驶、逃逸等主观恶性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相匹配,第二条第一款将主观恶性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后果更加严重的交通肇事相匹配,以此确定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归罪原则,也反映出上述第二条规定契合并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一立法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中的“重大交通事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重大事故”,都是对交通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故二者在概念的内涵、外延上是相同的,是对同一事实概念的不同表述。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XX区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显然已认定申请人所发生交通事故为重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履行告知程序,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要求,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23]第33070021005
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2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