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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76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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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34:0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7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34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7

申请人:叶XX,男,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XX三村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9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1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区XX镇XX三村村民。因新建金华至义乌铁路三、四线及引入金华地区相关工程(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XX区段)项目建设,XX三村的土地涉及征收。XX镇人民政府是征地的被委托人,申请人认为XX镇人民政府与XX三村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不合法。根据XX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后的被征地村民安置,以耕地的平均面积作为被征农村的安置指标,即每征收232.6平方米安置1人,全村共征收128850平方米安置554人。XX镇人民政府与XX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二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金(X)征〔2023〕52-XXXX号协议中只有一般青苗的补偿,该协议的第六条,对土地承包户(经营权人)的征收面积、地类,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偿,实际作物评价补偿等都另行签订合同,无法确定该协议是否是在土地征收前签订。XX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既不能代替XX三村村二委的土地所有权代理人,也不能代替被征地的农户经营权人。该协议的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分配等工作由丙方负责办理。根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今区政府委托XX镇人民政府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但镇政府作为甲方没有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签协议,丙方如何负责办理?该协议第十一条“本协议经三方签署(法人、组织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后成立,自征收土地批准之日起生效”。但根据金政办118号“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文件规定,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安置工作都应在征收土地移交甲方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金(X)征〔2023〕X-X号]中,第一条“本次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已经乙方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中单以乙方的确认是不能包办代替土地被征收的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方面的权益,需要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才能生效,乙方即使代替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确认,也只是集体方面的权益。否则,一切法律责任自己承担。第四条“甲方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明细如下: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的不同区片单价。但没有公示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和安置成员名单,也没有公示“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给各被征地农户的清单,根据金政办118号“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文件规定,这都应在征收土地移交甲方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地补偿协议不应该侵犯各被征地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在国家批准征收土地落实前,应该履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人要求政府部门详细公开公示公告被征农田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业安置事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被征地农民人数测算及资金筹集分乡镇汇总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通过线上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金华铁路枢纽扩容XX区段:土地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征地协议书。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XX信息公开补告〔2024年〕第X号),向申请人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补正如下信息“1、关于所指的‘金华铁路枢纽扩容XX区段’相关材料是指涉及XX三村的;2、关于申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指的是金额;3、关于申请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的是人数;4、关于申请的‘征地协议书’是指的是XX三村集体的征地协议书;5、关于申请的‘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是指的是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人数”。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及补正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4年3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并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金(X)征〔2023〕52-XXXX号、金(X)征〔2023〕X-X号]和《新建金华至义乌铁路三、四线及引入金华地区相关工程(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XX区段)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一并公开给了申请人。前述协议及汇总表已包含申请人要求公开之所有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申请人之申请公开了相应政府信息,并且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本案审查的应是被申请人所作案涉信息公开行为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合法性问题等,与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2、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金额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的人数,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应明细清单,而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了相应文件、数据。故申请人在本案当中以被申请人未公开相应明细提起复议申请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不存在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及邮寄凭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金华铁路枢纽扩容XX区段:土地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征地协议书。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XX信息公开补告〔2024年〕第X号)并邮寄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明确“‘金华铁路枢纽扩容XX区段’相关材料,是否指涉及XX三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否指的是金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指的是人数;‘征地协议书’是否指的是村集体的征地协议书;‘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是否指的是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人数”。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主要内容为“‘金华铁路枢纽扩容XX区段’相关材料是指涉及XX三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指的是金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的是人数;‘征地协议书’是指的是XX三村集体的征地协议书;‘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是指的是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人数”。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3.XX三村集体的征地协议书;4.申请安置失地人员劳动力人数’政府信息……本单位予以公开,现将查询到的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包括: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份;2.新建金华至义乌铁路三、四线及引入金华地区相关工程(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XX区段)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并将该答复书、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份、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一并邮寄申请人。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载明“XX三村,总面积30.2084,安置农业人口554,安置劳动力人口388”。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金(X)征〔2023〕X-X号]载明“甲方:XX镇人民政府;乙方:XX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新建金华至义乌铁路三、四线及引入金华地区相关工程(金华铁路枢纽扩容改造工程)(XX区段)建设……二、本次征收乙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30.2084公顷……四、甲方应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明细如下: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0%……合计面积(公顷)30.2084,补偿金额(万元)2582.8183……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554人,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依申请处理工作系统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及邮寄凭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被征地农民人数测算及资金筹集分乡镇汇总表等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收到补正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答复程序要求。二、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邮寄申请人,答复内容涵盖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所有事项,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提事实和理由,实际系对被申请人答复书所附相关资料合法性、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合法性等的质疑,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并无关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恳请政府部门详细公开公示公告被征农田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业安置事项’”的意见,不是其2024年1月29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包含的事项,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X依申请答〔2024〕第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