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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7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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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35:51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9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35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69

申请人:金XX住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街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住所地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集用(1992)第59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销的行政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1依法受理并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1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金华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申请人在XX村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一处,并颁发有X集用(1992)第59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自2017年始,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申请人所在的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单位至今未对申请人的儿子一家四口进行补偿和安置,导致申请人全家的补偿和安置至今未落实。为此,申请人的儿子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件正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2024年2月2日,申请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得知,申请人的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注销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2023)浙07行初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注销权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首先,2023年11月2日,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就原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XX社区的X集用(1992)第59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院判决书、拆迁协议的生效说明及X区政〔2023〕X号XX区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街道XX社区李XX、金XX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材料。经被申请人审查,XX街道办事处申请的上述注销登记事项为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事项,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案涉不动产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案涉土地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且已拆除。故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的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不动产注销登记通知书》(编号:2023-00XX),通知其在3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案涉权证的注销,如未按规定时间申请的,则被申请人将按照规定依法注销,同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有听证的权利,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就案涉权证注销登记事宜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委托材料及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程序等材料,并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行政听证报告。前述行为符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其次,根据XX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实地踏勘及听证情况,被申请人认为XX街道办事处有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注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同时,XX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受理了XX街道办事处就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申请。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公告注销明细表,拟将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X集用(1992)第59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予以公告注销。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规定,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业务公告栏目中进行公告(编号XX2023第35XXX号),因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已全部拆迁完毕,故被申请人将前述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公告注销明细表在XX安置区块XX小区公告栏内同时进行张贴。因申请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注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系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作出注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证据充分。申请人就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的异议,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合法、有效。而其子金可全就补偿安置事宜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案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注销权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不存在违法,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关于金华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与XX社区李XX、金XX户拆迁协议已生效的情况说明》、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金华市XX区2020年度盘活第七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XX新城区XX区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告知书、情况说明、《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注销XX社区李XX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街道XX社区李XX、金XX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不动产登记实地踏勘审核表、房屋拆除照片、XX老村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不动产注销登记通知书、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材料、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主持人指派单、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会签到单、听证终结报告单、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报告书及听证笔录、不动产登记审批表、不动产登记公告、公告注销明细表、公告张贴照片、不动产单元清单、网上公告截图、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因XX街道XX村实施城中村改造,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与乙方即申请人签订《XX新城区XX区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协议中载明“乙方同意位于XX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土地使用权证》证号X集用(1992)第59XXX、59XXX号”。上述协议所涉及申请人名下X集用(1992)第59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4.2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第59XXX号使用权证)上房屋已被拆除,申请人未领取拆迁补偿款。此后,申请人以确认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2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金华市XX区2020年度盘活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项目范围涉及原XX村土地。2023年10月12日,XX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户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其户拒绝办理领款手续,已将相关补偿款项交于金华市XX公证处保管并让其按规定方式抽选安置房。2023年10月23日,XX街道办事处向XX区人民政府请示,申请注销XX社区申请人等人3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0月30日,XX区人民政府向金华市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XX分中心(以下简称资源调查XX分中心)出具《关于注销XX街道XX社区李XX、金XX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决定由XX街道办事处单方面申请注销申请人等人名下位于XX社区的3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第59XXX号使用权证)。11月2日,XX街道办事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关于金华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与XX社区李XX、金XX户拆迁协议已生效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依据征迁协议、法院判决及《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街道XX社区李XX、金XX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要求,单方面申请注销包括第59XXX号使用权证在内的3本不动产权证书。同日,XX街道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对案涉使用权证上的不动产进行实地踏勘,3本权证上的房屋均已被拆除。11月7日,资源调查XX分中心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不动产注销登记通知书》,通知XX街道办事处单方面申请注销申请人及其父亲金广日(已故)名下第59XXX59XXX号使用权证,要求申请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资源调查XX分中心将依据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进行注销登记,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1月11日,申请人提交《听证申请书》。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通知书》。12月19日,资源调查XX分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等3人名下房屋(已拆除)产权证书(含他项权证):X集用(1992)第59XXX号等(详见公告注销明细表)予以公告注销”,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公告注销明细表中包括第59XXX号使用权证。12月19日,因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已拆迁完毕,资源调查XX分中心工作人员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公告注销明细表在XX安置区块XX小区公告栏内进行张贴,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出具XX2023第35XXX号《不动产登记公告》并在门户网站依职权更正(注销)公告栏目中(序号35XXX)进行公告。12月21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2024年1月4日,听证人员出具《听证报告书》,提出“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听证申请人诉求,审慎办理李XX等3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业务”的听证意见。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经审批准予注销登记3本不动产权证书(包括第59XXX号使用权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注销其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2023)浙07行初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场照片、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关于金华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与XX社区李XX、金XX户拆迁协议已生效的情况说明》、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金华市XX区2020年度盘活第七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XX新城区XX区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告知书、情况说明、《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注销XX社区李XX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街道XX社区李XX、金XX等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通知》、不动产登记实地踏勘审核表、房屋拆除照片、XX老村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不动产注销登记通知书、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材料、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主持人指派单、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会签到单、听证终结报告单、不动产注销登记听证报告书及听证笔录、不动产登记审批表、不动产登记公告、公告注销明细表、公告张贴照片、不动产单元清单、网上公告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XX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后,对案涉使用权证上的不动产进行实地踏勘,向申请人送达了《不动产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出具《不动产登记公告》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已拆迁完毕,将注销事项在门户网站及XX安置区块XX小区进行公告,并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申请人意见,保障了申请人在注销登记前的公告程序中所享有的异议权,经过听证最终认为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告时间、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办结不动产注销登记,程序合法。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方与XX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同意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已被拆除,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安置协议有效,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于2021年2月3日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XX街道办事处已告知申请人自行前往公证处领取补偿款并让其抽选安置房,经过请示,XX区人民政府决定由XX街道办事处单方面申请注销申请人等人名下3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此情形下,XX街道办事处单方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并无不当。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注销登记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亦无不当。另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到的“未对申请人儿子一家进行补偿安置、申请人儿子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案涉注销行为并非同一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注销X集用(1992)第59X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5日


附  相关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