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81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3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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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38:1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73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73号
申请人:郭XX,住上海市XX新区XX路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街道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XXXX
32)。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2月24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3月1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4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11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1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车辆在2024年2月15日晚上21点左右,在G60沪昆高速299公里准备下高速进入匝道,后临时改变主意决定不下高速,就准备向左变道回到第四车道,当时已经是虚线最后一段,加上车流量大,第四车道的车与车之间都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车流虽然缓慢(估计大部分车速在40码左右),且前方已经出现塞车,车流越来越慢。申请人考虑到长时间等待匝道口会造成交通堵塞甚至事故,只能在认为有一定车距的情况下向左变道,当时车身已经完全进入第四车道,说明已经完成了变道,且前车和申请人的车都基本处于停止状态后遭到后车追尾申请人的车辆的左后叶板。发生事故后,申请人立即下车查看事故车辆,确认人员无问题,随即要求后车马上一起撤离现场靠边,但遭到拒绝。无奈申请人只能拨打110和12122求助报警,后车还是不愿意配合撤离现场,申请人只能再次拨打12122并将电话拿给后车驾驶员接听,后车才同意撤离到收费站。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及时反应且一直全力配合交警处理,无过错,却被处罚200元罚款,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为335801130348XXXX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4
8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02月15日,被申请人民警郑X受指挥中心指令处理申请人与方X发生的交通事故,民警根据方X提供的赣AGXXXX号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当场开具了编号为第335801420248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申请人因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因申请人存在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视频连线执勤民警熊世恩后,根据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通行的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回应。并当场制作编号为335801130348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告知其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及缴款方式。因申请人现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执勤民警根据规定注明后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二、对申请人异议的答复。(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勤民警调取的赣AGXXXX号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记录了申请人驾驶车辆变更车道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该视频现场已向申请人出示,申请人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事实亦未提出异议。(二)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现场执勤民警视频连线其他执勤民警后,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根据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通行的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回应。并当场制作编号为335801130348XXXX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告知其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及缴款方式,因申请人拒绝签字,现场执勤民警经注明后根据规定当场送达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变更车道的”及第二款“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48XXXX)、执勤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车辆图片、民警执法资格信息截图、视频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5日21时许,申请人驾驶沪B9XXXX小型轿车,沿浙江省金华市G60沪昆高速上海方向行驶至299公里200米附近,变更车道时车辆左后部位与同向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赣AGXXXX小型轿车右前部位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两车刮擦时沪B9XXXX小型轿车横跨车道线,该路段在同方向划有4条机动车道。被申请人民警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过错负全部责任”,申请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同时,现场民警视频连线联勤民警后,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依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回应,随后民警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48XXXX),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于2024年02月15日21时00分,在G60沪昆高速上海方向299公里事实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代码104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二款,决定处以二百元罚款”。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在该处罚决定书上备注“当事人拒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48XXXX)、执勤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车辆图片、民警执法资格信息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赣AGXXXX小型轿车的正常行驶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二、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民警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并进行了解释;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备注说明,程序合法。三、申请人关于“已经完成了变道”的主张,经查相关视频资料,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驾驶车辆实施变更车道时造成交通事故,虽然申请人在事故中及时反应和配合交警处理,但该行为不能否定其违法事实,故申请人关于“无过错”的主张,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801130348XX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