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84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4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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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42:2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4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4号
申请人:金华市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X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的处罚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关于X市监X罚【2024】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申请人不予认可。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辞海对广告定义,对于广告的理解是被动获取信息(是广告行为)还是主动获取信息(非广告行为)来界定。结合文明办无办公和物价部门要求公示原则,申请人认为不是广告。如果申请人是XX朋友圈发布,这个行为是一个被动传播的行为,可以界定申请人广告行为,毫无争议;目前申请人不是一个被动传播的行为。鉴于上述,申请人为非广告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对“广告”定义深刻理解。二、关于X市监X罚【2024】X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第三条,申请人不予认可。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2021年12月,申请人主要股东在金华依法注册“XX(金华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原金华XX整形医院进行合作,并作为该合作机构的第一个大股东(70%),具体负责运营事务,其中也包括客户信息的维护。现该机构实际已经倒闭,为了维护原有顾客的后续权益,作为原有大股东有义务承担起这项责任。只是由于原系统已经丢失,所以只能通过目前已有数据进行邀请、核对。对于说要得到对方同意才可以电话邀约,申请人目前只有电话,没有其他任何联系方式进行走访,这个方式不符合常理。三、被申请人就是一个打击报复的行为(申请人已经向浙江巡视组提交材料和证据了)。被申请人的领导家属,要求申请人免费给其做项目,申请人提出只收成本,不能够满足对方需求,其家属明确告知申请人“要严查你们”,导致目前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牵强附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X市监X罚【2024】X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3年7月26日收到举报反映申请人发布违法广告,核查后于2023年8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后通过对申请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固定电子证据文书、制作有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手段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3年12月1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办案期限,于2024年1月2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批准继续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2月8日。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XX市监罚告〔2024〕X号),2024年1月23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后,决定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经查明:1、申请人自2023年2月15日起在其经营的XX小程序“金华XX医疗美容”的页面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重新定义美容 开启肌肤蜕变之旅 真诚服务 专业用心 六大科室 品质塑美 消费透明 无隐形消费”、“高端进口护肤仪器 科技唤醒肌肤之美 给你需要的一次高效体验”、“正规机构、抚平塑美 抚平泪沟 淡化黑眼圈 淡化细纹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 30天保价 买贵退差价……”,用于介绍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申请人发布上述广告未经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该小程序为申请人在XX店铺上购买后发布,购买小程序费用为588元,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在上述XX小程序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存在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XX)(国药准字S109700X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XX)(进口药品注册证号:S201710XX)两种药品作广告的情形。广告页面内容为“XX除皱 中上面部3年卡 正规机构 品质塑美 精准除皱 抚平皱纹 更显年轻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 XX除皱3年卡(中上面部)”;“XX小红瓶(一人一瓶) 正规机构 品质塑美 瘦脸瘦肩 除皱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 XX小红瓶(一人一瓶)”。上述两种药品为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作广告,属于将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3、申请人从“XX美容机构”处获取了名为“718电话邀约”的消费者信息电子版Excel文件1个,该文件记载有姓名、手机号码,共有个人信息共计3339条。申请人获得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后,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让员工拨打电话邀请消费者前来接受服务,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查明的上述事实有举报件、现场检查笔录、电子固证文书、“718电话邀约表”,XX小程序订单截图、后台销售报表、询问笔录、毒性药品照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与事实不符,也无任何法律依据。1、申请人的第一点主张“关于X市监X罚【2024】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我方不予认可”,是没有依据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作为医疗美容机构,通过XX小程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医疗服务,即属于广告的范畴。广告的认定,与主动获取或是被动获取无关。2、申请人的第二点主张“关于X市监X罚【2024】X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第三条,我方不予认可”是对法律上商事主体概念的误读。申请人与XX整形医院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商事主体,任何以各自主体作出的法律行为均应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拨打电话的形式使用XX的客户个人信息并邀请消费者前往申请人处接受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即属于侵害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同时查明有申请人及时将XX小程序“金华XX医疗美容”所有内容下架,该小程序上医疗用毒性药品相关页面成交的销量为零,危害范围较小。该违法行为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决定对其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其将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并将该行为处罚金额减轻至6万元,减轻处罚幅度较大(法律规定最低罚款金额为20万元),罚款金额适当。本案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举报单及材料、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718电话邀约”Excel文件、XX小程序开发购买订单截图、产品和项目销售情况后台报表、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材料、“718电话邀约”名单、“肉毒毒素”药品照片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员工和消费者身份证及XX信息、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案件来源登记表、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及邮寄凭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申辩书、案件复核意见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以588元价格在天猫平台店铺定制开发了XX小程序。其后该店家协助申请人在XX小程序上注册开店,店名为“金华XX医疗美容”,申请人通过登录帐号即可编辑发布信息。该小程序上的内容页面有生活美容、皮肤美容、整形美容、光电美容等栏目,每个分类下面会有一些套餐的项目。7月26日,被申请人XX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单,举报申请人在XX小程序的广告宣传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查处。7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举报单,举报申请人“违反了广告法,用XX最低价做宣传,违规将管制的药品用于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要求核实查处。9月1日,被申请人XX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再次收到关于申请人的举报单。8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郑彐芬陪同下对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主要内容为“1、该公司为一医疗美容门诊部,现场正在营业;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药房冰箱内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S201741XXX),……4、执法人员出示了编号为3307032308019380XXXX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当事人在固证文书上签字确认;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XX小程序‘金华XX医疗美容’后台,通过财物管理-对账单-批量导出,提取销量情况表格一份,现场打印;6、当事人员工齐舟现场提供了其手机XX购买小程序开发的订单,执法人员截图并打印;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电脑桌面发现一电子表格‘718电话邀约’,打开电子表格,里面有3339条个人信息(姓名和手机号码),其中有441条有备注信息,执法人员打印有备注信息的10页”。8月1日,申请人授权祁XX为委托代理人。8月4日,被申请人XX分局在现场核查后,认为申请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决定立案查处。8月15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副总祁XX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祁XX表述“我是公司副总,负责市场运营,对外营销,线上和线下都是我负责。美团上销售生活美容套餐,还有一个XX小程序‘金华XX医疗美容’搞活动的时候用一下。……这个是我2023年2月15日在XX店铺‘XX旗舰店’上购买的小程序,付了588元钱。……小程序上面的内容,其中图片是美工做的,文字内容是我编辑,也都是我发布的。小程序发布目的是为了搞活动使用,告知客户可以在这上面购买。销量绝大部分都是0,医美项目,可能就价格最低的‘水光针年卡(不限次)’销量20件是最多的了,其他基本没有销量”,被询问“金华XX医疗美容”小程序中发布的广告“重新定义美容 开启肌肤蜕变之旅 真诚服务 专业用心 六大科室 品质塑美 消费透明 无隐形消费”“高端进口护肤仪器 科技唤醒肌肤之美 给你需要的一次高效体验”、及套餐中“正规机构 抚平塑美 抚平泪沟 淡化黑眼圈 淡化细纹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30天保价 买贵退差价”等内容是否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问题时,回答称“没有。对固证文书没有异议。……我公司没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只有在‘金华XX医疗美容’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广告,其他地方都没有发过”,被询问公司药房电脑桌面“718电话邀约”的Excel电子表是从哪来等问题时,回答称“我们现在这个机构的人(包括我),以前有成立过一个公司‘XX(金华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在XX美容机构占股70%,后来因为债权债务等因素,我们就撤资了,这些数据就是XX带出来的数据,都是XX的顾客的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一共有3339条,XX已经停止经营,我们把数据带出来的。备注栏有信息的,都是我们打过电话的,是我们员工用工作手机打的,打完以后会备注客户的意向。等级是指通过我们拨打电话以后,根据意向程序分的级别,表格中C是代表我们认为有意向,也有些员工打完电话没有标起来。使用上述信息来打电话没有经过客户本人同意”。8月29日,祁XX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表述电子固证文书中发布的“XX除皱 中上面部3年卡 正规机构 品质塑美 精准除皱 抚平皱纹 更显年轻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所用的产品是“XX牌注射用A型肉毒素”,是医疗毒性药品,没有经过审批;发布的“XX小红瓶(一人一瓶)正规机构 品质塑美 瘦脸瘦肩 除皱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所用的产品是“XX注射用A型肉毒素”,是医疗毒性药品,没有经过审批。9月18日,被申请人经济技术XX分局向金华经济技术XX社会发展局出具协助调查函,10月26日,收到金华经济技术XX社会发展局复函。12月10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办案期限。12月12日和13日,执法人员对被拨打电话的当事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2月22日,祁XX在询问调查笔录中表述“XX除皱3年卡(中上面部)”和“XX小红瓶(一人一瓶)”通过小程序下单的销量均为0,其花名为齐舟。2024年1月2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2月8日。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原电话邀约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月12日,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月18日,经集体讨论,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1月23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过复核,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1月30日,经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申请人将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0元;2、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3、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6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80600元,上缴国库”。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8年7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举报单及材料、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地址确认书、“718电话邀约”Excel文件、XX小程序开发购买订单截图、产品和项目销售情况后台报表、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材料、“718电话邀约”名单、“肉毒毒素”药品照片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员工和消费者身份证及XX信息、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案件来源登记表、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及邮寄凭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申辩书、案件复核意见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举报,经核查于8月4日立案查处,于9月18日向金华XXXX局邮寄协助调查函,于10月26日收到回函,因案情复杂于12月10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办案期限,于2024年1月2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至2月8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经集体讨论后于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等规定,程序合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申请人在XX小程序“金华XX医疗美容”页面发布有“重新定义美容 开启肌肤蜕变之旅 真诚服务 专业用心 六大科室 品质塑美 消费透明 无隐形消费”“高端进口护肤仪器 科技唤醒肌肤之美 给你需要的一次性高效体验”、及套餐中“正规机构 品质塑美 抚平泪沟 淡化黑眼圈 淡化细纹 医疗为本 规范操作 暖心服务 30天保价 买贵退差价”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以及“金华XX来院路线”等内容,具有介绍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性质,该XX小程序是一种用户不需要下载安装就可以使用的应用程序,并非“私域”范畴,且被动获取与主动获取并非区分是否广告的主要依据,申请人以“我方不是一个被动传播的行为”为由主张其并非广告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未经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便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申请人与XX整形医院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商事主体,申请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从XX整形医院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共计3339条,并让员工拨打电话邀请消费者前往申请人处接受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四、申请人在上述XX小程序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存在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X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XX)两种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将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五、鉴于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决定对前两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鉴于申请人将XX小程序内容及时下架,小程序上医疗用毒性药品相关页面成交的销量为零,危害范围较小,同时申请人积极配合整改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项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0元;2、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罚款20000元;3、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将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罚款6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806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于法有据,量罚适当。另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打击报复”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不能推翻已成立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据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X罚【2024】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检定、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或者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结行政处罚案件等相应法定期限内。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