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85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4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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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45:0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9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9号
申请人:冯XX,住河南省汝州市XX办事处XX村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2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2月15日下午17时57分许,申请人驾驶厢式挂车(车牌号:京AWXXX)从XX公司出门,在XX街道西站大道与XX路交叉口找停车位时,被交警查到酒驾,当时吹气值为21,刚好是酒驾的临界点。因没有订单任务,申请人是中午吃饭的时候喝了一瓶多啤酒。下午五点半左右,公司说车辆碍事要挪车,要把车开出来在公司外围停靠,申请人当时已经没有任何酒后的感觉,离查到酒驾的时间也已经过了四五个小时,且当时交警并没有告知处罚结果,只让申请人读一下吹气检测仪上面的数值(21)。交警(在视频里)问申请人对这个数值有没有异议,有异议的话去血检,申请人当时说的是没有异议,因为上面显示的21,申请人就读21,不可能面对这个数值说谎话。之后执勤交警就给申请人打单(强制措施凭证)让申请人签字,因为当时没有携带驾驶证原件,同时机动车也扣留了(车扣留的时候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会面临着什么后果)。申请人从拿到驾驶证以后,从没有任何一起因个人原因的违法行为,以为只是单纯的罚款、扣分。2月16日上午去交警队处理,门卫告知大厅没上班,让申请人18日来处理。18日上午再次过来后,让申请人21日再过来处理。21日上午再次过来处理时,告知要拘留15天,吊销驾驶证,罚款五千元,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驶证。在申请人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戴上手铐,交警说申请人签不签字都是一样的,就带申请人去抽血体检,抽血体检回来之后,让申请人签字确认,送到拘留所拘留15天,罚款5千,吊销了驾驶证。通过拘留的15天反思,往后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再沾酒。这也是申请人唯一的家庭收入,望给一次机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2月15日17时30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京AW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同日17时57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XX市XX街道西站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处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以上可由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凭证(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驾驶证及信息查询记录、车辆及信息查询记录、身份证信息、执法记录仪视频等予以证实。
二、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受案后适用一般程序由交通警察王育霖、周建进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采取笔录形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其签名,申请人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以上可由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之规定,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四、查获现场依法告知检测结果。查获现场,民警已经明确告知呼气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询问申请人“有无异议”,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检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强制措施审批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违法综合查询截图、京AWXXX号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交强险信息查询截图、音视频光盘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5日17时22分许,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在XX市XX街道XX大道与XX路岔口处有车辆在路上不走,司机是酒驾,闻到有酒味”的指令后,安排执勤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全程录音录像,申请人自述中午喝了一瓶半啤酒,其是后半夜发车。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民警告知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询问对吹气结果有无异议,有异议的话带其去抽血,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异议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由于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执勤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查处。2月21日,申请人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民警对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于2024年2月15日中午十二点多,和副驾驶夏登攀在XX街道春晗分公司附近一家饭店吃午饭时其一个人喝了两瓶不到一点的啤酒,夏登攀未喝,休息到17时许其驾驶京AW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XX街道XX大道与XX路岔口时,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司机发生行车纠纷,对方发现其身上有酒气于是报警,之后交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案涉车辆号牌为京AWXXX,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XX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属于营运机动车。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千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现场执法中执勤民警所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号为WAT8XXX-X,编号为9100XXXX,于2023年10月18日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为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检定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强制措施审批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违法综合查询截图、京AWXXX号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交强险信息查询截图、音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千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现场所用的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已签字确认,其事后提出的异议,本机关不予采纳。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和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时,尚未调查终结,此时民警并不负有告知处罚结果的义务。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履行告知程序,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已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程序合法。另外,案涉处罚决定书仅载明了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种处罚种类,并未涉及行政拘留,关于拘留事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针对行政拘留另行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
5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