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08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0:46: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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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0:46:39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9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95号
申请人: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说明,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回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9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2023年9月7日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要求,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金华市XX征收中心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了“根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相关规定,经研究,不动产认定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的回复。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对<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说明》“经研究,我局认为冷库具有一些建筑物的特征,并建议你司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以上的回复是应履职而不履职,履职不到位,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不能在XX区政府XX片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从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的是XX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不动产-房产性质的认定,是由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提出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请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房屋,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应该明确告知。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第14号出台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及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告的内容,都属于职责所在,必须履行的。(一)《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二)被申请人网站上公告,其机构职能(摘要)“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2.⋯⋯,指导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8.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创建工作。监督、指导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三)被申请人下属机构-金华市XX指导中心工作及其内部机构职能(摘要)“1.协助做好全市有机更新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4.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辅助工作。协助做好对全市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和全市房屋征收纠纷调处的指导工作。对市区房屋征收纠纷进行调处”。(四)金华市XX指导中心有房屋征收科工作职责“负责拟订房屋征收的政策意见。协助做好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和全市房屋征收纠纷调处的指导工作”。从以上摘要中显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冷库是否是不动产-房屋,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的要求是不履职的行为。(一)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申请人认为,根据此条款,被申请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也有类似的工作职责,如果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中存在政策有争议的问题,是由被申请人去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后回复申请人的,而不是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去请求明确的。(二)申请人按被申请人回复“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的要求,去金华市XX局的网站上查询了其工作职责并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申请人认为,关于冷库是否是不动产-房屋的认定,不属于市XX局的工作职责。1.关于不动产-建筑物-房屋的法律概念,查了所有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自然资源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目前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3号对什么是“房屋”明确过,不动产、建筑物只有专业术语的解释。2.根据国务院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自然资源部门是不动产的登记部门,只要符合不动产所表述的项目都可依规进行登记。从金华市XX局的内设机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处的工作职能中摘录“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中可以看到,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是“确权登记”,这个确权登记是对不动产进行产权确认登记,但不负责对不动产-房屋进行政策解释。因此,根据以上条款及职能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没有承担对国有土地上征收的“房屋”的概念的解释权及是否是“房屋”的认定职能。三、无法移动的冷库是不动产-建筑物-房屋,是合法的房产。1.申请人所提出的冷库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对应到物是非常直观的具体的可视的一种状态,就是没有文化的人都知道,一个三层楼房,有天有地有四边柱及围墙的房子是不可能移的动的房屋。2.在有合法产权证内的房产内进行升级改造,是响应省政府零土地改造经过审批后建造的,是合法有效的建筑物。冷库是在申请人的产权证为金房权证X字第0039XXXX号的仓储用地上进行部分加高。由于原仓储用房建造时间较早,全部是一层楼房,后省政府出台了鼓励政策,按程序,由XX区发改委以金婺发改备【2016】13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成功,经商局以金婺经商零备[2016]3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备案,最后金华市规划局于2016年3月10日下达《金华市建设局规划审定意见书》。3.冷库最后的评估值是原房产的2.4倍,符合不动产-房屋价值大的特点。本次XX区XX城市更新征收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金华XX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评估出金房权证X字第0039XXXX号,有4651.71平方米的房屋评估价值是3400675元,而冷库经金华XX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冷库库房及配套,评估了8102316元(不包括其它的内置的其它投入),是原来价值的二倍多,事后估值巨大。4.本案申请复议的冷库,符合不动产-建筑物-房屋的所有特征,但是,指挥部不认定为不动产-房屋,让申请人去找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金华XX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回复是“未收到作为合法房产的有关产权或认定资料”,也就是说,指挥部没有对冷库作出性质认定,也没有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就直接指定由金华XX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冷库库房及配套,并作为不合法产权进行估价。这明显是和事实不一致的。四、被申请人回复中提出“如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的,可以向我局(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王X不认可”。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人认为,对照以上规定,因为不是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有异议,是对房屋的性质认定及指挥部不按房屋而是按动产进行评估有异议。所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我局(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是被申请人政策理解有误,导致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五、被申请人回复“经研究,我局认为冷库具有一些建筑物的特征,并建议你司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办理”。对被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认为是行政不作为,因其行政不作为,将导致申请人在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回复说“冷库具有一些建筑物的特征”。这个回复,申请人理解,被申请人对冷库是不是建筑物都没有确定,那是不是房屋更加不能明确了。申请人将建筑物的专业术语找出,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构筑物是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雕塑等。本案中的冷库有三层,共3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原有建筑是作为冷库的保温墙,有近20家经营户的冷冻产品在里面存储,每天最少有100多人在该场地进出办公。对照房屋的定义,冷库是符合建筑物中的房屋的所有特征。如果不能确认冷库到底房屋还是构筑物,被申请人应该去现场核实。如果不核实就回复,也是一种行政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六、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冷库是不是不动产,是不是房屋,应该公示告知,如果不是,最起码也是要明确的告知不认定为房屋的依据是什么!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说“经研究,我局认为冷库具有一些建筑物的特征”,似是回答了,又不想说清楚的“犹抱琵琶半遮面”行政行为,和16字原则距离较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最大的资产是房屋,标题上都直接写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可见房屋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的重中之重。主管建筑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什么是建筑物,什么是房屋,申请人在不能找到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解释的前提下,按专业术语去理解,去请求执行,难道是错的?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没有对不动产、建筑物作出专业解释的前提下,按公认的专业术语进行对照,房屋的概念按专业术语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3号的专门解释,和冷库的现状进行对照,申请人认为,冷库是房屋,指挥部将其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冷库库房及配套进行评估,和现状事实不符的。根据被申请人对外公告的工作职责,明确冷库是不是XX区政府征收的房屋,是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履行而未履行,且将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行为引向其它部门,自身不主动去对接解决的,也不去实地进行调查确认的行为,是一种应作为不作为的懒政行为,因职责不履行、工作行为不到位,导致申请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受到损失,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一种侵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XX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定意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部分)、报告书(部分)、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冷库价值评估的说明、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回复、申请人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关于对《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说明、冷库外部照片、相关政策法规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出具的说明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人的“两项请求”有专门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二、不动产认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XX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X号),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共十六项。被申请人及其下属单位金华市XX征收指导中心未被赋予实施不动产相关方面行政确认的职权。而申请人提出的请求“1.冷库‘能动’还是‘不能动’请专家就事实进行鉴定,在认定这个事实后,进一步告知这个资产的属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2.建成后的冷库是否符合建筑物、房屋的特性”,这两项请求鉴定都不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内容适当,履行了答复职责。2023年9月7日,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再次明确冷库是不动产并给予计提征迁奖励的请示》已作出明确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司按照程序向金华市XX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23年11月15日,金华市XX征收指导中心应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回复,告知不动产认定不属于其职能范围。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也召集相关人员和申请人在XX大厦X楼X会议室进行面谈,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这两项职能并非被申请人职能。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XX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出具书面说明,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及邮寄凭证、金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定意见书、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回复、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关于对《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说明、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以下简称XX指挥部)提交《关于要求再次明确冷库是不动产并给予计提征迁奖励的请示》。2023年9月7日,XX指挥部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回复,称“一、关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司按照程序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关于征迁奖励问题按《XX片区X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方案》执行”。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请求为“1.冷库‘能动’还是‘不能动’请专家就事实进行鉴定,在认定这个事实后,进一步告知这个资产的属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2.建成后的冷库是否符合建筑物、房屋的特性”。11月15日,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告知“根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相关规定,经研究,不动产认定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对《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2023年11月15日,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中心)召集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与你司代表王X进行面谈沟通,告知其不动产认定不属于市城市更新中心的职能范围。应王X要求,市城市更新中心向你司出具了《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王X对回复不满意。2023年11月29日,金华市XX局召集市城市更新中心有关人员与王X在XX大厦X楼X会议室面谈,再次告知其认定冷库为不动产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建议其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办理;如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向我局(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王X不认可。经研究,我局认为冷库具有一些建筑物的特性,并建议你司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办理”。申请人对该说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6月2日,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公告的内容有“一、征收范围:东至环城西路;南至易通路;西至浙赣铁路线;北至长湖路……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XX区XX局。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案涉冷库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XX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字〔2019〕45号)中,未赋予被申请人及其下属单位市城市更新中心实施不动产相关方面行政确认的职权。
又查明:案涉冷库位于申请人12#厂房(金房权证X字第0039XXXX号,规划用途为仓储、建筑面积为4651.71平方米)的东南角,系在原钢结构厂房上进行“零土地”技术改造部分加高而成。2023年7月7日,经金华市XX区XX局委托,金华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评估公司)出具金市XX房估【2023】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申请人位于金华市XX西路X号用于征收补偿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值进行评估,其中12#厂房的结构类型为钢结构,层数1层,建筑面积4651.71㎡,房屋价值、装修价值估价总值为3400675元。申请人曾向XX评估公司提交《关于要求明确告知评估依据的函》。XX评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关于申请人冷库价值评估的说明,主要内容为“1.该冷库位于12#厂房(金房权证X字第0039XXXX号)的东南角,原厂房的层高为6.1米,经批准加高至8.25米,现场实测层高为10.55米,本公司在计算房产价值时己考虑了这部分的价值。2.该冷库是12#厂房建造后在内部建造的建筑物,至今我公司未收到该冷库作为合法房产的有关产权或认定资料,故该冷库不属于房产的评估范围之内”。2023年7月7日,金华XX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XX资评报字[2023]第X号《报告书》,对申请人(位于金华市XX区环城西路)涉及拆迁的构筑物、设备及苗木等资产拆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其中冷库库房及配套(含冷库库房建设、冷库管道及配件、冷库内线缆等)评估重置价值为10803088元,评估值为8102316元;冷库制冷设备(含制冷机组2台……等)的搬迁费用评估值为36516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XX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定意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部分)、报告书(部分)、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冷库价值评估的说明、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回复、申请人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及邮寄凭证、关于《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关于对《金华市XX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说明、冷库外部照片、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回复”方面。案涉冷库位于申请人12#厂房的东南角,系在原钢结构厂房上进行“零土地”技术改造部分加高而成,12#厂房、冷库库房及配套、冷库制冷设备均已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经过评估,已将该冷库作为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处理。基于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1.冷库‘能动’还是‘不能动’请专家就事实进行鉴定,在认定这个事实后,进一步告知这个资产的属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2.建成后的冷库是否符合建筑物、房屋的特性”的请求,实则系对被征收房屋(12#厂房、构筑物、设备)情况的调查工作不服而针对其中冷库要求重新调查、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结合《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中“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XX区XX局”的内容,可知案涉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金华市XX区XX局组织实施。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案涉冷库情况的调查工作依法应由金华市XX区XX局组织实施,而非被申请人。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以上请求属于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由金华市XX区XX局提请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故,被申请人并无对被征收的案涉冷库进行调查、认定的职责,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履职的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二、关于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说明”方面。从日常管理角度来看,被申请人及其下属单位市城市更新中心亦未被赋予实施不动产相关方面行政确认的职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说明并未对案涉冷库的属性进行认定,而是告知申请人不动产认定不属于其职能范围,建议申请人就冷库是否为不动产向不动产主管部门咨询、办理。被申请人作出该说明系程序性的告知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说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
附 相关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