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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87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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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47:2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9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98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47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98

申请人:朱XX,住兰溪市XX街道XX村

被申请人: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发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X市X执字〔2024〕X号)。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在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月未缴纳公积金事项,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户口本为农业户口而不予受理,据悉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被申请人应协助职工维护合法合理权益。2016年10月28日,金华召开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公布户籍改革方案相关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零时起,金华全市将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不予立案通知书》(X市X执字〔2024〕X号)、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收入纳税明细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至被申请人处当面提交投诉信一份,同时一并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收入纳税明细及申请人自制工资清单等证据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在投诉信中说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情形,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经过审查后未发现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申请人所投诉的违法情形,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促进城镇住房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设立的。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申请人自行填写的《投诉登记表》及《调查笔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显示申请人家庭的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新周村横路257号,该地址为农村,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人自行填写的《投诉登记表》也自认了其属于农业户籍,故申请人显然不符合前述城镇居民的条件。其次,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之规定可知,虽然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据此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符合相应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2024年1月24日向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告知函》;2024年3月7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三、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国务院于2014年7月24日印发国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但是〔2014〕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系国务院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修订后仍旧保留第一条“……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的内容。因此,即便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实施,但现行相关规定仍旧未将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因此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信、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劳动合同、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收入纳税明细、自制工资表、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证、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函及邮寄凭证、《不予立案通知书》(X市X执字〔2024〕X号)及邮寄凭证、相关文件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口簿显示其系农业家庭户口,户籍地址为浙江省XXXX街道XXXX号。2022年6月,申请人与浙江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2024年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信、身份证及户口簿、劳动合同、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收入纳税明细、自制工资表、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材料,申请人认为XX公司未为其缴纳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20个月的14400元住房公积金,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督促该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日,申请人填写投诉登记表,户籍栏填写“农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表述“其为农业户口(根据2014年浙江省户籍改革已取消,户口本未更新)”。同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1月24日,被申请人出具《函》并邮寄送达XX公司,要求其对申请人投诉未缴住房公积金问题予以书面说明。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X市X执字〔2024〕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你为农业户籍,我中心认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规定,该案不符合我中心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3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信、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劳动合同、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收入纳税明细、自制工资表工资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证、投诉受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函及邮寄凭证、《不予立案通知书》(X市X执字〔2024〕X号)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设立的。本案中,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不符合前述城镇居民的条件。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等规定可知,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尚未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根据《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在非城镇居民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强制要求的情况下,XX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1月23日收到诉求材料后,于3月11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另外,复议机关无权径直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关于“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督促XX公司为申请人补缴14400元住房公积金)”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市X执字〔2024〕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14


附  相关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通过处理投诉、举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行政与司法机构移送发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