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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91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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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0:51:2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1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17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0:5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117

申请人:马XX,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XX县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代县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作出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行政处理书面结果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41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2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7日早7点,申请人于北京市北京站被XX县当地政府雇佣的5名不法之徒拦截。四个人抓住申请人两只手,还有一个抢夺申请人包、行李箱、手机、身份证,并对申请人进行搜身。之后,申请人被塞进北京市牌照的小车上。车开到没有监控的盲区,XX镇政府3个工作人员出现。北京牌照车开回XX,只有在没有监控的地方才允许申请人排便,并且跟踪在申请人身边。2023年11月7日半夜回到XX。由XX镇政府一个干部,及3个社会上混混跟步监视去人民医院检查,申请人的手、手臂被四个人拧伤。申请人被夺走的包、行李箱、手机、身份证被XX镇政府副书记江X拿走。之后申请人的手机从关机被开机,并用申请人的手机打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23年11月9日检查号40XXXX,患者编号MR-06XXXX姓名申请人MR诊断报告书诊断“左腕头状骨邻关节囊肿;正中神经水肿;尺骨茎突旁软组织轻度水肿”。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具《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附材料由EMS113548377XXXX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不仅人格尊严遭受摧残,身体健康也遭受上述诊断病伤所形成的苦疼。在依法治国的国度里,一个乡镇政府公职人员竟如此肆虐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XX镇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待申请人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三个月余行政不作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六)……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出行受上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作出《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申请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医院就诊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具备案涉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理职责,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处理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被侵犯的申请,应当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提出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主张XX镇人民政府侵犯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但未提供除医院就诊病历之外的任何有关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该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故于2024年1月15日转XX县信访局处理,后XX县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XX镇人民政府处理。2024年1月18日,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于当天下午14时40分左右与申请人就其信访事项进行沟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诉求。因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作为信访事项予以流转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案涉申请所指向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X县人民政府来信阅办单、《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医院就诊相关材料、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向XX县县长XXX邮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及相关医院就诊记录,请求确认XX县XX镇人民政府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侵犯申请人人格尊严的行政行为违法。2024年1月12日,XXX县长批示“转信访局阅处”。1月15日,XX县信访局收到转信。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4月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回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XX县人民政府来信阅办单、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医院就诊相关材料、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设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捍卫人身权利申请书中的请求为“确认XX县XX镇人民政府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侵犯申请人人格尊严的行政行为违法”,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并非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职责,属于内部管理职责。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回复或不予回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附  相关依据: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设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层级监督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