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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099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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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1:15:3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9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1:15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2024139

 

申请人:刘X住贵州省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

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202441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4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3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5日19时47分,申请人自行驾驶沪CT6XXX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开发大道XX村附近路段时遇到交警部门查车,申请人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警察以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19日出的X公(交X)行罚决字[2024]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被申请人需提供全程录像证明非辅警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听证权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标准,血样提取送检是作出处罚决定最重要的证据,在提取送检过程中容易出现调包、保存不当导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况,从而与实际情况相悖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血检采样结果,不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二、血液检验程序不规范根据法律规定,血液取样必须要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盛放,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否则不得进行检验。根据卫生部《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的规定,血常规专用抗凝血医用试管是 EDTA 类的试管。根据法律规定,取样必须要当场登记封装。对于封装还有特别要求,必须要在试管上注明被检验人员和血液抽取时间,血液抽取时间必须精确到小时。而且,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血样如没有上述程序封装,是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调包的,也无法确定血样是否被污染。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未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未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三、血检采样结果不准确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第5.3.1条明确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因为使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会对血液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真实性产生影响,无法认定申请人是否为饮酒醉驾。本次血检采样被申请人疑似对申请人使用了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血液取样不规范,无法证明取样的血液是否存在污染等情形,无法作为检测的检材。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3月15日晚,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谢X、徐XX带领辅警在XX县开发大道XX村附近路段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当日19时47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CT6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经鉴定,申请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记录仪音视频信息、检验鉴定结论、申请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申请人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现场执勤民警谢X、徐XX均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式民警,经当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现场打印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在规范告知后对申请人依法采取了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当场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和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在有无意见栏均备注无异议,执勤民警将凭证当场交予申请人。后带申请人XX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要求抽取血样,血样提取后规范封装,及时送检。在检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告知鉴定结果。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主动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接受处理,民警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三、本次处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CT6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县开发大道XX村附近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申请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mg/100ml)的违法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四、对申请人复议理由的说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血液检验程序不规范血检采样结果不准确的问题,现场执勤民警谢X、徐XX均系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式民警。在出处罚前,民警已通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书面告知,并口头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签字并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申请人是由两名民警带至XX县第一人民医院由专业医护人员抽取血液,使用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进行消毒,提取的血液使用真空抗凝采血试管分AB 管进行保存,每管抽取的血液含量为5毫升。试管用含有防撕码的专业物证袋进行封装,血液提取完成后申请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并确认。血样送检前按规定放物证室冰箱内进行低温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过程使用低温箱进行保存,鉴定结论由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作出。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4年3月19日作出的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决定书(行政)、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人员全息、驾驶人基本信息、小型汽车沪CT6XXX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及驾驶证、沪CT6XXX机动车行驶证、电子监控卡口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试管及物证袋照片、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检定证书、音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沪CT6XXX号小型轿车,途经XX县开发大道XX村附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身着制式警服、使用警车执法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单上签字确认。执勤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医务人员使用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消毒,抽取的2支真空抗凝管血样分别用专用袋封装,申请人、医务人员、执勤民警均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该案件,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自述于3月15日17时左右在XX村附近一家自助火锅店吃饭时喝了3杯啤酒,19时左右驾驶沪CT6XXX小型轿车去XX公司附近,途经开发大道XX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3月17日,杭州XX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申请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3月18日,XX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XX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3月19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二千元和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执法中现场执勤民警所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型号为WAAT89EC-9,编号为91010XXX,2023年1024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为合格,有效期2024年0423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行政)、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X)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人员全息、驾驶人基本信息、小型汽车沪CT6XXX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及驾驶证、沪CT6XXX机动车行驶证、电子监控卡口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试管及物证袋照片、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检定证书、音视频光盘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杭州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千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二、现场两名执勤民警带领辅警,身着制式警服、使用警车执法,已向申请人表明执法身份,且全程录音录像,在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未告知听证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救济途径系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非通过复议机关否决该鉴定意见。虽然申请人针对抽血、送检环节提出如“保管不规范”等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主张成立,此问题亦属于另一项需单独提起救济的行政强制措施内容,且不直接影响检验结果。本案执法中所用的呼气酒精测试仪在检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已签字确认,其在询问笔录中亦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其关于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要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70021

005377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四款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