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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anweb1111/2024-01102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10-14 1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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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10-14 11:17:55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5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58号

发布日期: 2024-10-14 11:17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4158

申请人:胡XX,住浙江省金华市XXXX区XX街道XX路

被申请人:金华XXXX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XXXX西路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XX、余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XX法处202400X处理决定书,重新审查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58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XX路X弄23幢、24幢、25幢、26幢这4幢房子,共有住户132户,申请人是其中的22户附房没得到赔偿的业主。这次拆迁申请人的附房不给予赔偿,申请人认为不合理。1.首先附房是申请人花钱买的。举例(25幢1-702,附房43号,花3588元<每平米520×6.9>从XX房产公司购买,因为当时有硬性规定<当时住房只要330一平方,买的时候附房价高于住房价>不买附房他们就不给予交付住房的钥匙)。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2023年5月份,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来量附房的内空间与申请人讲不按发票平方赔偿,按量的实际空间赔偿,当时有几户讲他们的发票遗失了,工作人员说没事的,好多家发票都遗失了,登记备案一下就可以了。这些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在拆迁时按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量好后还让每户签字(如43号附房,当时买的是6.9平方,量了空间是4.09平方),还在每个楼道口张贴了每户量后的平方告示。有的附房发票因为时间长了(1995年买的)发票遗失了。3.XX路X弄23幢、24幢、25幢、26幢,4幢房子,共有住户132 户,其中110户的住户只要是买了附房的,不管是上证的,还是没上证的,还是发票遗失的(因为年代久了,1995年买的附房),统统按每平方(税后)陆仟玖佰元赔偿的,有证据可查。而申请人有发票的赔偿是每平方壹仟肆佰元(税前)。4.申请人都是原始住户。有71户住户的证据,71户人,其中上证的只有18户。5.25幢1-702室附房43号、23幢1-201室附房60号、25幢1-501室附房95号,发票遗失。注,举例,同等情况发票遗失的25幢1-502室(有证据可查,有很多户)他们的赔偿款,都和有发票住户的赔偿款相同,而申请人这几户发票遗失的到现在没有任何的赔偿。申请人等22户业主强烈要求按照其他业主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金XX法处202400X)、XX小区25栋未上证附房情况公示表、关于XX路X弄25幢1单元702室附房未赔偿的有关诉求、关于XX路X弄23-24-25-26幢其中22户附房未赔偿的有关诉求、96年3月29日收款收据、95年2月24日收费票据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基本事实。2024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线上平台向金华XX区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反映“XX小区23、24、 25、26幢共有住户132户, 其中22户拥有附房的业主未得到赔偿。同小区其他拥有附房的业主(拥有产权的、未拥有产权的或遗失购买发票)均已得到相应赔偿,现要求与其他业主相同得到合理赔偿”。后该件转由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城市更新局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2024年2月8日城市更新局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受理告知书》。2024年4月8日,城市更新局作出案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二、案涉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信访诉求涉及金华市XX区XX片区XX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根据《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片区XX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被申请人不是该征收项目的征收人,也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案涉处理行为是城市更新局依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案涉处理决定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网上平台信访事项截图、《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金XX法处202400X)及送达回证、《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片区XX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等。

经审理查明: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片区XX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公告载明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XX区XX片区更新指挥部。2024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金华XX区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诉求内容为“信访人系江南街道XX小区业主,来访反映:XX小区23、24、25、26幢共有住户132户,其中22户拥有附房的业主未得到赔偿。同小区其他拥有附房的业主(拥有产权的、未拥有产权的或遗失购买发票)均已得到相应赔偿,现要求与其他业主相同得到合理赔偿”。2月6日,金华XX区信访局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至金华XXXX委员会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XX区更新局)办理。2月7日,XX区更新局向申请人出具《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直接送达申请人。4月8日,XX区更新局向申请人出具并直接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金XX法处202400X),主要内容为“经核查,你所反映的问题为XXXX片区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屋产权补偿问题,经过XX片区更新指挥部的调查与核实,你属于公租房住户,因历史原因获得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权,你诉求中的建筑未办理产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无法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指挥部为解决相关问题,已召集产权认定小组进行会商,已提出解决方案,你等户表示不接受。具体事宜可向指挥部征收第33小组了解”。申请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XX小区25栋未上证附房情况公示表、关于XX路X弄25幢1单元702室附房未赔偿的有关诉求、关于XX路X弄23-24-25-26幢其中22户附房未赔偿的有关诉求、96年3月29日收款收据、95年2月24日收费票据、网上平台信访事项截图、《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金XX法处〔2024〕00X)及送达回证、《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片区XX更新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X区政告〔2023〕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从申请人反映情况的途径来看,申请人系通过信访方式反映其自身诉求,被申请人内设机构XX区更新局根据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XX区更新局依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对申请人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该内容既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申请人信访诉求涉及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所作出征收决定的补偿事宜,被申请人作为金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既不是该征收项目的征收人,也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无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等22户业主强烈要求按照其他业主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