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103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1:1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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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1:18:4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3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33号
申请人:陈XX,住金华市X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西路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重新作出安置补偿书面回复文件。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1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XX区XX镇XX村依法建造有房屋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一家人长期居住于此,因“XX镇健康生物产业园区块”项目需拆迁申请人房屋,申请人却尚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了《关于安置补偿的答复书》,但该答复书却将申请人和父亲陈XX、兄长陈XX认定为一大户,认为申请人建设的房屋是归属于其父亲的。虽然2020年10月26日,陈XX、陈XX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对三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补偿补助金额、安置人口数量、安置面积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房屋的实际拥有人是申请人,其房屋完全是由申请人出资建设的,与陈XX、陈XX无关。然而,被申请人片面的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申请人,并且以安置补偿协议已签字为由,不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是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的答复书》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其申请内容为“对位于XX区XX镇XX村的被征收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案涉《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两个月内的履职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程序正当。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内容正确。经查,申请人系XX区XX镇XX村村民,申请人及其父亲陈XX、兄长陈XX三人共有三处房屋,但仅有两本土地使用权证。陈XX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陈XX名下,陈XX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陈XX名下,申请人本人的房屋无用地及规划许可。鉴于上述房屋实际状况,为保障户内利益最大化,XX镇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将父子三人共同作为一个大户处理。2020年10月26日,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陈XX、陈XX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对三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补偿补助金额、安置人口数量、安置面积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曾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XX区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另,陈XX、陈XX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项下的部分补偿款。因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已体现在陈XX、陈XX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中,且法院已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其要求另外给予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遂作出不予支持其申请的答复书。综上,案涉《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且程序合法,内容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3-X号)及补充协议、陈XX身份证及户口簿、陈XX身份证及户口簿、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资质证书、附属设施及苗木评估明细表、(2022)浙0702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2022)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征迁补偿资金结算单及支付单、个人授权委托书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金华市XX区XX镇XX村村民。申请人及其父亲陈XX、兄长陈XX三人共有三处房屋,但仅有两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陈XX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XX名下,陈XX建造的房屋(拆旧建新)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陈XX名下,申请人的房屋无用地及规划许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鉴于当事人亲属关系、申请人的房屋无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情形,也为保障利益最大化,XX镇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将陈XX、陈XX、申请人并为同一个大户处理。2020年10月26日,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陈XX、陈XX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对上述三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补偿补助金额、安置人口数量、安置面积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包括申请人的房屋补偿和安置权益等。2021年1月9日,XX镇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2878181元,上述款项由陈XX代为领取。2021年4月7日,申请人女儿陈X代申请人签署腾空单,确认坐落于XX村以南、XX以东新房子已腾空。2022年4月7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2022年9月26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702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认为XX镇人民政府将父子三人并为同一户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案涉协议并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申请人仅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或其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若与父兄之间就拆迁安置权益分配产生矛盾,可另行主张权益,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认为XX镇人民政府将父子三人并为同一户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即便申请人未在案涉协议上签字也不宜否定其效力,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女儿陈X代为签署的腾空单确认其房屋已腾空,即申请人事实上也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人以案涉房屋未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其本人未在协议上签字等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申请人位于XX区XX镇XX村的被征收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已体现在陈XX、陈XX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中(包括安置人口、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且法院已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另外给予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4月1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件面单、《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3-X号)及补充协议、陈XX身份证及户口簿、陈XX身份证及户口簿、房屋有权属建筑认定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估价师资质证书、附属设施及苗木评估明细表、(2022)浙0702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2022)浙07行终X号《行政判决书》、征迁补偿资金结算单及支付单、个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自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3-X号”《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无效,一审和二审判决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包括了申请人的房屋补偿和安置权益等内容。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体现在上述生效协议当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后,在《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中答复“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另外给予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若与父兄之间就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分配事宜产生矛盾,可另行寻求救济。申请人提出撤销上述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要求,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