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105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1:22: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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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0-14 11:22:5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5号
申请人:周XX,住江西省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作出的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
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2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3日00时许,申请人自行驾驶浙G6XXXX小型轿车行驶到XX市XX西路242号地段时遇到交警部门查车,申请人自己主动配合检查,警察说申请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然后让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2024年1月5日作出的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驾驶证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程序不当;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一、对主要事实认定证据进行审查。1.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1.2规定,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GA307规定”是指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请被申请人提交酒精测试仪的合格、准确、有效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则证明其使用检测器具不合格。2.请求提供《血样提取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等规定,交警队是否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出具相应鉴定意见,请求政府依法认定鉴定结果中酒精含量是否真实、准确。3.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依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五)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其中抽血视频、送检视频尤为重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血样提取送检是作出处罚决定最重要的证据,在提取送检过程中容易出现调包、保存不当导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况,从而与实际情况相悖,公安机关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被申请人需提供全程录像证明非辅警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申请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勤“交警”并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出示警官证件,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完全由一名协警完成。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协警并不具备执法资格,没有盘查、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权。因此辅警执法,属于超越职权,被申请人任由辅警执法,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未告知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要求提供告知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告知听证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13日0时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浙G6XXXX号XX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0时2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XX市XX西路242号地段处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检验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申请人被民警带至XX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可由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凭证(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证及信息查询记录、车辆及信息查询记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予以证实。二、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受案后适用一般程序由两名交通警察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采取笔录形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其签名,申请人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以上可由(受案)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四、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如下:(一)呼气酒精测试仪符合标准、结果准确。本案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于2023年10月18日经过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二)血液检验结论和报告合法有效。检验报告载明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有检验人员签名、检验机构盖章,附鉴定机构证书和鉴定人员资格证,符合相关规定。(三)执法主体合法。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民警柯X、陈XX带领辅警开展工作,执勤民警着制式警服,使用警用车辆,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四)保障申请人听证权利。2023年12月22日制作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已经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听证并签名确认。至2024年1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书,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传唤证、讯问笔录、申请人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浙G6XXXX小型轿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人身份资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3日凌晨00时17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XX牌小型轿车途经XX市XX西路242号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身着制式警服、使用警车执法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拍摄现场视频,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测试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执勤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到XX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医务人员抽取的2支真空管血样分别用专用信封封装,申请人在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专用信封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12月13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该行政案件。同日,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申请人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同日,XX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立案侦查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民警分别于12月13日、12月22日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申请人陈述于2023年12月12日晚上9时许,其和朋友在XX市XX街道XX西路上的XXKTV玩,期间喝了4、5瓶啤酒,结束后驾车载着顺路的刘X,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其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认罪认罚承诺书》上签字捺印。12月14日,民警对证人刘X制作询问笔录。12月22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现场执法中执勤民警所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号为WAT89EC—9,编号为93002XXX,于2023年10月18日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为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传唤证、讯问笔录、申请人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浙G6XXXX小型轿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证人身份资料、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135mg/
100ml,经对申请人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
/100ml,申请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二、现场执勤民警带领辅警,身着制式警服、使用警车执法,已向申请人表明执法身份,且全程录音录像,在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文职辅警可以开展文书助理、窗口违法查询、档案整理、材料收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辅助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在民警的监督指挥下开展辅助工作,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经过层层审批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申请人关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履行告知程序,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已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未告知听证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现场所用的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已签字确认,其事后提出的异议,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救济途径系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非通过复议机关否决该鉴定意见。虽然申请人针对抽血、送检环节提出如“保存不当”等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主张成立,此问题亦属于另一项需单独提起救济的行政强制措施内容,且不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在询(讯)问笔录中亦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于复议阶段提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明显有悖于“认罪认罚”的态度。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要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
XXXX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四款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文职辅警可以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二)协助开展文书助理、窗口违法查询、档案整理、材料收集等服务与证件办理;……
(五)协助开展信息采集与录入;……
(八)其他可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监督下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九)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