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nweb1111/2024-0110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10-14 11:23:37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11:23:37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6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86号
申请人:杨XX,住贵州省XX县XX镇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法定代表人:XX,支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
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3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2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驾驶云AOZXXX小型轿车行驶到XX市XX镇XX银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自己主动配合检查,警察说申请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然后让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驾驶证吊销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程序不当;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一、对主要事实认定证据进行审查。1.对被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5.1.2规定,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GA307规定”是指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请被申请人提交酒精测试仪的合格、准确、有效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则证明其使用检测器具不合格。2.请求提供《血样提取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等规定,交警队是否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出具相应鉴定意见,请求政府依法认定鉴定结果中酒精含量是否真实、准确。3.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依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五)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其中抽血视频、送检视频尤为重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血样提取送检是作出处罚决定最重要的证据,在提取送检过程中容易出现调包、保存不当导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况,从而与实际情况相悖,公安机关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被申请人需提供全程录像证明非辅警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申请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勤“交警”并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出示警官证件,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完全由一名协警完成。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协警并不具备执法资格,没有盘查、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权。因此辅警执法,属于超越职权,被申请人任由辅警执法,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未告知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要求提供告知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告知听证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月29日00时54分许,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接110指令称“XXXX银行门口,两辆轿车刮擦,人没事,请处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民警马XX、蔡X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2024年1月28日23时3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云A0ZXXX小型轿车,途经XX市XX镇XX银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驾驶员系申请人(男,居民身份证:5224****2858,驾驶证档案编号:33070502XXXX,持有准驾车型C1D驾驶证),执勤民警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采取了强制措施,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并依法制作了强制措施凭证。后由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填写了《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执勤民警马XX、蔡X、医务人员蔡XX、申请人签字确认。医务人员蔡XX对申请人提取了两份血样,民警分别将血样装入“血样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血样用途等相关信息,由申请人、执勤民警马XX、蔡X在“血样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马XX、蔡X对抽血过程进行了监督。2024年1月29日2时40分许,执勤民警马XX、蔡X将申请人带至XX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一体化中心进行醒酒,并将提取的两管申请人的血液样本送至XX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一体化中心集中保管,2024年1月29日,执勤民警将提取的两管申请人的血液样本送至浙江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浙江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申请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mg/100ml,浙江省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理化鉴定资质,鉴定人卢剑持有理化鉴定中级任职资格,包泱璐持有理化鉴定副高级任职资格。2024年1月29日14时35分XX大队民警在XX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一体化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讯问调查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申请人如实供述2024年1月28日晚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整个违法事实,对XX大队收集的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经报XX市公安局批准,对申请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经调查,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XX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4年1月30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2024年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申请人危险驾驶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4年3月18日,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作出起诉决定,并制作东检刑诉[2024]X号起诉书。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一、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1月28日23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云A0ZXXX号小型轿车途经XX市XX镇XX银行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执勤民警扣留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1,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整个执勤执法过程全程开启录音录像。在事故现场对申请人使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型号为XXBNJ10,出厂编号为J000375,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鉴定合格,检定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有330783300519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的归案经过、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验鉴定报告、申请人的讯问笔录、证人夏XX证言、证人刘永松的证言、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月30日,XX市交警大队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民警告知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自愿放弃听证,并在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三、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提出的问题将进行如下答复。2024年1月28日23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云A0ZXXX号小型轿车途经XX市XX镇XX银行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执勤民警扣留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整个执勤执法过程全程开启录音录像。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测试时使用的仪器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其型号为“XXBNJ10”,出厂编号为J000375,于2023年12月13日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1月29日晚,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医务人员蔡XX使用绿色试管帽的医用抗凝管对申请人提取了两份血样,执勤民警分别将血样装入“血样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血样用途等相关信息,由申请人、执勤民警马XX、蔡X在“血样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马XX、蔡X对抽血过程进行了监督。为申请人抽取血液的医务人员蔡XX系XX市人民医院医务部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所在的XX市人民医院系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具备血液采集资质,采集过程符合规范,医务人员抽取血样时,由两名民警全程监督,并当场拍照及录音录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处罚结果,申请人未提出异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听证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工作人员在民警的监督和审核后送达了告知笔录。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并捺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当面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刑事)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及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涉案款项在线交款回执及票据、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破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延长讯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告知书、申请人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云A0ZXXX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讯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身份资料、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驾驶证和行驶证、物证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检定证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查询截图、血样出入库登记表、证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音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8日23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云A0ZXXX号小型轿车途经XX市XX镇XX银行路段时,与夏XX驾驶的浙G7XXX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月29日凌晨0时54分许,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中队接110指令后,身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赶往事故现场处理,处理事故时发现申请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将申请人带至XX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申请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并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予以确认。医务人员提取的2支真空管血样分别用专用密封袋封装,申请人在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专用密封袋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立案调查,委托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血样进行鉴定,并安排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讯问笔录。笔录中申请人陈述于2024年1月28日晚上在XX镇XX村家里吃晚饭时喝了6听左右啤酒,晚上11时许其驾驶云A0ZXXX号小型轿车在金义东公路钟店村接上朋友去XX镇XX银行旁边吃烧烤,行驶至XX镇XX银行路段时因转弯半径过小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到交警来处理期间未再饮酒,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认罪认罚承诺书》上签字捺印。1月29日,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XX市公安局于当日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和夏XX,其中载明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1月30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和夏XX,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夏XX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日,申请人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窗口接受处理,工作人员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案现场处理事故时所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型号为XXBNJ10,编号为J000XXX,于2023年12月13日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为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6月12日。
以上事实有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刑事)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及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涉案款项在线交款回执及票据、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破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延长讯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告知书、申请人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云A0ZXXX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讯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身份资料、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驾驶证和行驶证、物证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检定证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查询截图、血样出入库登记表、证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音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呼气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二、现场执勤民警带领辅警,身着制式警服、使用警车执法,已向申请人表明执法身份,且全程录音录像,在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文职辅警可以开展文书助理、窗口违法查询、档案整理、材料收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辅助工作。本案窗口工作人员在民警的监督指挥下开展辅助工作,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经过层层审批后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申请人关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未告知听证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现场所用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在检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对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已签字确认,其事后提出的异议,本机关不予采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救济途径系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非通过复议机关否决该鉴定意见。虽然申请人针对抽血、送检环节提出如“保存不当”等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主张成立,此问题亦属于另一项需单独提起救济的行政强制措施内容,且不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在讯问笔录中亦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于复议阶段提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明显有悖于“认罪认罚”的态度。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要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X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7002100
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 阈值(mg/100mL) |
饮酒后驾车 | ≥20,<80 |
醉酒后驾车 | ≥80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四款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条 文职辅警可以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二)协助开展文书助理、窗口违法查询、档案整理、材料收集等服务与证件办理;……
(五)协助开展信息采集与录入;……
(八)其他可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监督下承担下列辅助工作: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九)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