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4-00775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4-02-23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2-23 09:41:09 | 内容概述: | 关于向申请人姚敦登送达金政复〔202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姚敦登:
你因不服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金华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司法厅于2024年1月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机关,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4日收悉。
经审查,金华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4〕5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系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华市人民政府主体不适格。2023年9月27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于你,你于2024年1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姚敦登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及你的户籍地址分别于2024年1月10日、1月22日、2月5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EMS邮寄单号分别是1258707923001、1258707813201、1258707686501),但分别于2024年1月20日、2024年2月4日、2024年2月19日被退件。后,经办人多次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2024〕5号),你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至金华市四联路458号领取(联系电话:0571—82568317),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