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787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0:5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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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0:50:12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26〔2023〕1、2、4号 |
申请人:陈XX,住XX省XX市XX县XX村镇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三份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超过法定期限,其行政行为违法;3.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收悉。经审查,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1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24日,复议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分别称:(一)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商家“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已录完整开箱视频)发现部分商品没有生产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等为三无产品,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用良法善治托举公众消费信心的原则,程序违规必复议,行诉。未经允许泄露申请人信息(通话必录音)直接信访”。被申请人回复“经查,被投诉人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终止调解,中止调查”。申请人认为:一、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对本案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利用“好评返现”销售“三无产品”,其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此事,要求依法赔偿的同时附带了违法犯罪线索和给予第三人行政处罚的诉求,被申请人具有调解消费争议的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诉转案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违法线索,依法对违法商家进行立案处理,给予其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现场无法联系第三人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其虚假注册、异地经营进行处罚。第三人异地经营、虚假注册,被申请人应当将该公司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于2022年5月11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依然不影响其在网络上经营,也不对其执照进行注销,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本案被申请人在给第三人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时就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核查其租房合同、注册信息等手续,所以才出现了投诉举报就找不到第三人情况,其异地经营,非但逃避不了行政处罚,反而要另案惩处。另本案被申请人有通过举报人工商登记事项办理材料依法查询获取被投诉举报人联系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便利条件,被申请人并未查询电话联系;未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快递面单上的寄件人地址联系,就做出终止调解的答复于法无据,亦未尽到查找义务其网店还在正常经营,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店联系商家,进行线上调解,被申请人也从未通过网店联系第三人,也未对此组织调解其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其行政行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诉的利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调解消费争议、全面、公平、客观的处理本案,也并未根据诉转案的原则,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包庇第三人免于行政处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怀疑被申请人背弃理想信念与第三人之间有利益输送(没有免费的保护伞)。关于投诉举报和依法履责的区分问题。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合上述,立法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认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负有调查处理并答复的职责。申请人以消费者身份,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履职尽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具有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商家“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严重与预期不符,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1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违规必复议,行诉。未经允许泄露申请人信息(通话必录音)直接纪委监委、国家信访局寄信控诉(给申请人添麻烦就是给你工作添麻烦同告知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后于2023年3月6日做出结案反馈“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认为: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好评返现”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此事并明确了诉求,被申请人具有调解消费争议的法定职责。另查明,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违法线索,根据诉转案的机制依法对违法商家进行立案处理,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投诉,被申请人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2023年3月6日告知终止调解其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其行政行为违法。对于举报,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2023年3月6日告知不予行政处罚,首先并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调查,只是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其程序违法,另其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其行政行为违法。
(三)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商家“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严重与预期不符,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1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违规必复议,行诉。未经允许泄露申请人信息(通话必录音)直接纪委监委、国家信访局寄信控诉(给申请人添麻烦就是给你工作添麻烦同告知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回复“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认为: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好评返现”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此事附有第三人违法犯罪线索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诉求,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违法线索,依法对违法商家进行立案处理,给予其行政处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为轻微是不予立案和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涉案物品。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核查或调查终结前主动完全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改正没有完全到位的不能认定为及时改正,但可以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本案第三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第三人“好评返现”行为已经产生了危害后果,同时第三人涉案店铺亦未下架所有涉及“好评返现”的链接,也没有诚恳的向申请人承认错误,主动赔偿化解消费争议消除影响,因此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构成要件。本案被申请人未查明第三人“好评返现”次数、活动时间、就认定其违法轻微,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照片、快递面单照片等。
被申请人分别答复称:(一)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在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已录完整开箱视频)发现部分商品没有生产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等为三无产品,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要求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查询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信息,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因查无下落已于2022年5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XX市XX镇XX路X号X栋X楼XX检查,发现该地实际经营者为XX市XX电子商务商行,并未发现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被投诉人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终止调解,中止调查”处理结果。另,申请人自2022年7月底至2023年1月,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28件,涉及大部分为裤子(9件)、帽子(3件)、果汁(3件)、上衣(2件)等,商品均是衣服、帽子、果汁等日用消费品,而且举报问题都是涉及商家销售的“好评返现”问题,被举报商家达23家左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不服,又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此外,截止本次复议答复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840多次,举报60多次。被申请人认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为XX市XX镇XX路X号X栋X楼X,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启动立案调查,经实地核实,在其注册地处未发现商家(该处经营者为XX市XX电子商务商行),并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无法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另,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先前已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因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条“立法目的”以及第十六条“举报制度”规定,行政机关介入查处的目的系规范和调整竞争关系,维护竞争秩序,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出于对某单一个体权益的保护;该法规定的举报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宜定性为公益性举报,不属于私益性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针对不特定公众所提供的一般性保护并非为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利益,因此,本案申请人就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提起举报的事由为好评返现,而商家的“好评返现”营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申请人消费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相反,申请人还通过此种行为获取了一定报酬。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失的情形下,本身也不具有复议、诉讼救济的资格。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其行为应与正常的消费行为区别对待。(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目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申请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大量购买裤子、帽子、果汁等,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网店卖家就上述商品举报其存在“好评返现”问题,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决定又集中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是基于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加重对商家的处罚,动机不纯,且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正当性。(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申请人发起大量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使之成为其牟利的工具,已经使行政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权利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本案及相关的一系列案件,无论是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还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均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二)2022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XXXX)投诉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网店销售插座时存在欺骗消费者,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等,也反映了商家存在“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该投诉,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X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好评返现的小卡片,查看该产品的网页宣传页面,未发现类似“好评返现”的宣传用语。经后续核查,XX公司未宣传好评返现,只有当客户主动要求时,XX公司才会支付1元/单的返现金额。XX公司就好评返现行为已主动改正。XX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其他赔偿,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3月6日,针对XX公司涉嫌“好评返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XX公司在XX店铺销售插座时,存在好评返现行为,属于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另,全国12315平台分“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两个通道,明确规定“我要投诉”是“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举报”是“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诉人点击“我要投诉”后,全国12315平台会在网页中提示“投诉须知”,“投诉须知”明确要求“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并在网页底部,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同意”。另外,“我要投诉”通道的程序架构设计也不同于“我要举报”,其受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并非是“我要举报”15个工作日的立案期限。因此,全国12315平台从平台告知,到后续的程序架构设计,均不存在投诉、举报诉求不清晰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等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另外,经过核查,XX公司在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后,主动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悉处理结果,故不存在未收到反馈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要举报商家违法行为,应根据平台规定通过“我要举报”通道举报,而不是在“我要投诉”中附带举报。本案中,申请人并非通过来信方式投诉举报,而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通道反映,且诉求内容明确: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围绕其诉求内容通过“投诉”通道的“7个工作日受理”、“45个工作日处理”等要求进行投诉处理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未告知举报事宜,显然置平台规则于不顾,也违背了平台制定初衷,也不利于平台更有效地发挥互联网+数字化服务监管工作,而被申请人就超出平台规则的“举报是否立案”部分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三)2022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XXXX)投诉XX公司在网店销售插座时存在欺骗消费者,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等,也反映了商家存在“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受理该投诉,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3月6日,针对XX公司涉嫌“好评返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等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另外,经过核查,XX公司在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后,主动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照片、快递面单照片、全国12315平台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XX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询问(调查)笔录、XX商家后台截图、情况说明、立案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统计材料、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一)2022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XX平台“XX服饰箱包旗舰店”花费29.8元购买了一件“XX加厚加绒保暖棉背心女内穿打底衣学生秋冬季小吊带上衣”。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网上实名投诉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已录完整开箱视频)发现部分商品没有生产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等为三无产品,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用良法善治托举公众消费信心的原则,程序违规必复议,行诉。未经允许泄露申请人信息(通话必录音)直接信访”。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针对违法线索于2月1日决定立案调查,针对投诉于同日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2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X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XX公司,实际经营者为XX市XX电子商务商行。被申请人查询XX公司的企业信息后发现,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XX公司已于2022年5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被投诉人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终止调解,中止调查”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2022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XX平台“XX专卖店”花费34.6元购买了一件“黑色原装正品XX插座板家用学生宿舍防雷插排插板多功能接拖线板”。2022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网上实名投诉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严重与预期不符,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1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程序违规必复议,行诉。未经允许泄露申请人信息(通话必录音)直接纪委监委、国家信访局寄信控诉”。在收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针对违法线索于12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并针对投诉于同日告知申请人决定。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XX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好评返现的小卡片,查看该产品的网页宣传页面,未发现类似“好评返现”的宣传语。2月20日,被申请人对XX公司负责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提取相关证据,XX公司拒绝调解。经过核查,XX公司未主动宣传好评返现,只有在客户主动要求时,才会支付1元/单的返现金额。3月1日,被申请人以XX公司一共给予客户好评返现金额低且已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决定不予行政处罚。3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该处理结果超过法定期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针对第二起案件相同的投诉事项和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另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3年4月下旬,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840次、举报62次;申请人自2022年7月底至2023年1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28件投诉举报,涉及商品大部分为衣服、帽子、果汁等日用消费品,举报问题大都涉及商家销售的“好评返现”问题;申请人自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针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在浙江省范围内提起各类行政复议案件52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交易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照片、快递面单照片、全国12315平台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XX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询问(调查)笔录、XX商家后台截图、情况说明、立案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统计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从查明的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情况看,申请人反复购买同种类或相类似的商品后,以商家销售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多次用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并获得其他利益,后又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行为不服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类似情形提出投诉举报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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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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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