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788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1:1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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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1:10:02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31号 |
申请人:陈XX,住浙江省XX市XX镇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责令依法公布申请人所需的信息。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3月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1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4月28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XX市XX镇XX村XX自然村的村民,申请人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XX市XX镇XX村XX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于2022年10月8日开工,申请人有权了解该中心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邮寄了《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全套审批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加施工图,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答复。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追究XX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事项内容。但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调查监督村务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2022年12月27日的来信作出处理。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进行收文。根据市长批示,由XX市民政局会同XX镇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申请人。XX市民政局于2023年1月3日接到被申请人交办材料后,会同XX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同年2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答复主要内容为“1.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事项,下一步将加强信件收取管理;2.2023年1月6日,XX镇人民政府向XX村村民委员会发放督办单,责令其对申请人2022年1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XX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内容的村务公开申请依法公开;3.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对于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可于方便的时候到XX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查阅,联系人:XXX135****0758”。经查询,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2日签收。二、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申请书中所称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的事项,包括该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条的内容,申请人要求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事项为“XX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全套审批文件、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图、施工图”,该内容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的事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亦无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X市民政局答复材料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和履行法定职责及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市XX镇XX村XX人。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邮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XX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全套审批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加施工图。12月8日,该邮件被投递到村邮站。同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追究XX镇XX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调查核实,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事项内容。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交办XX市XX局会同XX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核实。2月24日,XX市民政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1.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事项,下一步村里将加强信件收取管理;2.2023年1月6日,XX镇人民政府向XX村村民委员会发放督办单,责令其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XX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相关内容的村务公开申请依法公开;3.XX村村民委员会表示对于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可于方便的时候到XX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查阅,联系人:XXX135****0758”。3月1日,XX市XX局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3月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12月始申请人就针对XX市XX镇XX村XX自然村的宅基地审批、河道整治工程、陵园道路工程、综合服务中心等村务事项,不断向XX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继而向被申请人及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XX区人民法院及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2023年5月,申请人就上述事项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5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9件、申请行政复议11件、提起行政诉讼9件。结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来看,其多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履职申请事项绝大部分与其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XX市民政局答复材料及邮寄凭证、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和履行法定职责及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结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来看,其多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履职申请事项绝大部分与其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及履职的事项庞杂、琐碎、相同或类似。由此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民应当依法、理性、正当行使权利的基本要求,已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不断提出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通过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然后再就政府信息行政争议及履职情况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而是不断制造行政争议。申请人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已构成对复议权利的滥用。
综上,申请人多次、反复申请信息公开和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今后,申请人如以同样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且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与其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属于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存档处理并记录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