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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790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4-01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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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01 11:30:51 内容概述: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4号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11:30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X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街道XX街

委托代理人:陈XX、李X,金华市XX区XX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路

负责人XXX,政委

委托代理人范XX、方X,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4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1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2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2023年2月24日21时4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从金华市XX区XX中学附近开往金华市XX区XX街道,途经XX东路XX菜场路段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于法无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然而法律并没有规定何为营运机动车。何为营运机动车,任何机关和部门不能随意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款规定“(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对何为营运机动车明确其具体含义。二、在法律没明确规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因此行政法规对于营运机动车的界定仅限于上述三种车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仅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登记的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的行业标准。部门规章都算不上。部门规章尚且不得随意扩张法律、法规,其作为一份行业标准却将教练车分类为营运车,对“营运机动车”进行随意解释和定义,增加公民义务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或不予适用。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为驾驶营运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核发的申请人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为“教练”,并非“营运”。证实作为车辆登记的主管部门已认定教练车为非营运车辆。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因此,教练车与其他营运车辆有显著的不同,其他营运车辆可以任何时候、任何道路上从事营运活动。而教练车有相当大的特殊性,它仅能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学活动。如果一定要将教练强行定义为“营运车”,那其只能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内才算是营运,而在其他道路、其他时间段与普通私家车没有任何区别。五、即使被申请人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为依据。但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并没有选择适用,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载明依据该“部门规章”所作出。因此该“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行政处罚合法的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于2023年2月24日21时45分许,途经至金华市XX区XX东路XX菜场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程序之后于2023年04月07日,出具了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一、案涉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属于“教练”,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中“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的分类为营运,属于营运机动车。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在法律没明确规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为‘教练’,并非‘营运’”等言论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申请人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于2023年2月24日21时45分许,途经至金华市XX区XX东路XX菜场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充分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等相关程序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的处罚。相关文书也都及时送达。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申请人提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驾驶营运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的言论不能成立。三、申请人提出“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教练汽车被查获时,与教学无关,没有从事营运活动,不应认定为营运车”。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而非“饮酒后驾驶正在从事营运活动的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公安部交管局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中关于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适用,已作明确,执行标准全国统一,“教练”性质车辆无例外时段。申请人的言论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决定书、现场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酒后检查记录、现场人车合照、查获经过、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申请人交通违法查询结果截图、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人民警察证、《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晚上,申请人在金华市XX区XX路一家饭店内喝了一瓶玻璃瓶装的XX牌红酒。申请人喝了一个小时左右的茶后,便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023年2月24日21时4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途经金华市XX区XX东路XX菜场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捺印。民警现场对申请人及其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拍照取证,向申请人出具了编号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被执勤民警停在附近停车泊位内后自行回家。2月24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受理该行政案件。4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从2014年开始就驾驶该车辆,用于教学使用,平时上下班一般也都是开这辆车”,并对2月24日晚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4月7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对“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提出了“法律上没明确教练车是营运车,本人是下班后单独正常驾驶此车,本人认为不应该按营运车处罚”的陈述和申辩,自愿放弃听证,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经过复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予采纳,于4月7日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处罚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并备注有异议。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浙G6XXX学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金华XX交通职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教练”。申请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D,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现场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酒后检查记录、现场人车合照、查获经过、申请人身份证和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申请人交通违法查询结果截图、询问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人民警察证、《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中“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的分类可见教练车属于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中“四、关于营运客车违法行为”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主要包括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等使用性质的客车的情形。但驾驶人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道路行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可见“教练”性质车辆与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等相同,并无“营运机动车”的例外时段。申请人提出“如果一定要将教练车强行定义为‘营运车’,那只能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内才算是营运,而在其他道路、其他时间段与普通私家车没有任何区别”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二、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教练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分 类

 a,b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客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客车和乘用车

租  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货车、挂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

……

四、关于营运客车违法行为  

驾驶营运客车,主要包括驾驶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等使用性质的客车的情形。但驾驶人驾驶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上道路行驶,不以盈利为目的且能够出具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非营运客车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