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793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1:37: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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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1:37:49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5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5号
申请人:朱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
委托代理人:罗XX、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负责人:XXX,政委
委托代理人:陈XX、姜XX,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6月15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于2022年10月14日在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驾驶车牌号为浙G02XXX二轮摩托车因超出规定时速被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罚款700元,吊销驾驶证”。但被申请人未告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内容,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自行查询时才得知驾照被吊销的处罚结果。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调解后无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截图、违法记录手机截图、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0月14日16时01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限制速度均为:60km/h,鉴定车速:97.00km/h-99.00km/h)的违法行为,被监控设备记录,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根据举报线索在调查工作中发现查实。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摩托车涉嫌超速,要求处理。后经直属X大队调查发现该涉案车辆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2年10月14日16时1分许在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处有涉嫌超速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4日,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主即申请人到直属X大队接受调查。2022年10月26日,直属X大队委托浙江X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对2022年10月14日16时01分行驶在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的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速进行检验鉴定。直属X大队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浙江X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浙江XX车鉴[2022]XXXX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并于当日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本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电子监控视频、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浙江X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浙江XX车鉴[2022]XXXX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根据申请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15日内接受处理。2022年12月1日,直属X大队通过邮寄交通违法行为催促通知书,催促申请人接受处理。2022年12月23日,直属X大队通过电话形式催促申请人接受处理,并告知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申请人仍一直未接受处理。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邮寄、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违法处理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三、申请人驾驶浙GO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于法有据。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7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正确、于法有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综上所述,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申请人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浙G02XXX普通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驾驶人违法查询记录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XX车鉴[2022]XXXX)、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询问笔录、传唤证、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电话通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截图、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X[2023]X号)截图、限速标志照片、监控视频光盘、通话记录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16时01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处,因涉嫌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限速:60km/h)的违法行为,被监控录像设备记录。10月14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涉嫌车辆有“炸街”的情况。10月21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XXXX”XX账号视频中浙G02XXX号摩托车涉嫌超速,于同日立案调查。10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调查,民警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10月14日15时50分许是其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XX后门出来途经XX路由西往东行驶。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就该案申请人驾驶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金华市XX西路XX南街隧道路段视频画面中的行驶速度,向浙江X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提出鉴定委托。2022年11月14日,浙江XX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浙江XX车鉴[2022]XXXX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浙G02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频画面中的行驶速度范围是97.00km/h-99.00km/h”。同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将《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报告书上签名捺印,后续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日,申请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名并确认无异议,还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邮寄地址、联系方式。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向申请人确认过的地址邮寄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该邮件于12月6日由他人代收(前台)。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通过电话形式催促申请人接受处理,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3年1月5日,申请人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并将告知书邮寄至经申请人确认的地址,该邮件于1月8日由收发室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陈XX、朱X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告附件名单第2位是申请人。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已向其邮寄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等事项。截止1月31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七百元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记6分。2月2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该邮件于2月4日由他人代收(家人)。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截图、违法记录手机截图、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申请人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浙G02XXX普通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驾驶人违法查询记录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浙江XX车鉴[2022]XXXX)、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询问笔录、传唤证、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电话通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截图、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X[2023]X号)截图、限速标志照片、监控视频光盘、通话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限速60km/h)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属车辆在当日途经路段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予以送达,申请人在鉴定告知写明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通过邮寄、公告、电话方式履行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限速标志照片、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七百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记6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通过多种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告知‘吊销驾驶证’处罚内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60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或者电子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63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