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794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1:39: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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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1:39:29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6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16号
申请人:徐XX,住金华市XX区XX街道XX路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负责人:XXX,政委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2018年1月19日11时21分许驾驶的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的报废期限已于2012年1月29日届满为由,对申请人2018年1月19日驾驶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3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编号[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了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8年1月19日,距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已超五年以上。2.“对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可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存在一个“对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先前作出“对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行政行为后,又于2023年3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明显属于一事再罚,违反了一事不再二罚原则。虽然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吊销驾驶的车型指向不明,根据责罚一致原则,申请人以为吊销的只是F证,但被申请人[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吊销的却是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这也有违行政法规定的责罚一致原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有违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行政原理。申请人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二次行政处罚。申请人五年前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却迟至五年后对申请人实施第二次行政处罚行为,不仅仅是违反了行政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也有违行政处罚的时效性,根本起不到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目的。这种为处罚而处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的合理性。况且,申请人驾驶资格中F证、C1证由申请人通过不同的程序二次申请取得,被申请人分二次分别向申请人颁发了F证、C1证,这说明被申请人实施的是二次相互独立的行政颁证行为,申请人违反的仅仅是F证的驾驶行为,C1证的驾驶资格与申请人2018年1月19日11时驾驶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无任何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如果认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必须要吊销申请人的驾驶资格也仅能吊销F证,但现在C1证一并吊销也有违行政合理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编号[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01月19日11时21分,申请人驾驶浙 GA3XXX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XX南街XX路口处,因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作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申请人所驾驶的浙 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并通知其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对强制措施凭证记载内容无异议,其本人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在有无异议处签写了“无”。申请人所驾驶的浙 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初次登记日期为1999年1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05年1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12年1月29日,查获时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可由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对申请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19日被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查获后,未在所规定要求的15日期限内接受处理。2018年3月14日,直属X大队向申请人邮寄了交通违法催促处理通知书,催促申请人接受处理,并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将对涉案车辆依法予以处置。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浙中新报》刊登了催促处理公告。2019年1月9日《金华市XX局关于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处置意见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后,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要求对车辆进行依法处置。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通过电话通知形式要求申请人接受处理,并告知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2月20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寄出,并告知听证相关规定。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复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在之后出具了听证报告书。202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和公告形式送达申请人本人。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三、对申请人所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准确。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因情形轻微,对其免于处罚;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处以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1月19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之后,未按照强制措施凭证上通知要求的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此后直至2023年交警部门再次通知催促要求申请人其接受处理之前,申请人都一直未接受处理。该案长期未处理系因申请人未及时接受处理原因所致。申请人所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并不因其未接受处理或者逃避处理等原因而消失,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也依法开展了催促处理工作。该申请人所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属被执勤交警当场发现并查获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因此不属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申请人所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2018年至2019年对涉案车辆浙 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处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长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涉案车辆的一种依法处置方式。该处置非行政处罚种类,并不是申请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实施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该法规定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吊销某一准驾车型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明确作了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申请人人口信息查询截图、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截图、通知及邮寄凭证、《浙中新报》公告截图、《金华市XX局关于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处置意见的复函》、电话通知记录、关于对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答辩意见、关于要材料的请求、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X[2023]X号)、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11时21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金华市XX南街XX路段时,因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申请人及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拍照取证,向申请人出具了编号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涉案机动车,并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到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申请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通知》并于次日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对所扣留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浙中新报上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交通违法被扣留的机动车,必须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下被我支队直属X大队依法扣留机动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到我支队直属X大队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移交金华市XX局依法拍卖或强制报废处理”,公告中的车辆包括车牌号为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2019年1月9日,金华市XX局出具《金华市XX局关于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处置意见的复函》,同意被申请人提出的对1182辆小型汽车、拖拉机、两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报废处理意见,1182辆车辆中包括浙GA3XXX号轻便摩托车。截止2023年2月15日申请人未接受处理,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内容,申请人电话里回复自己过来处理。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主要内容为“以下金XX、徐XX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直属X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告附件清单第2位是申请人。2月20日,被申请人直属X大队再次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并告知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电话里回复要听证。2月22日,申请人提出给其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并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同日,被申请人出具《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月3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参加了听证。3月6日,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出具了《听证报告书》,建议对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因情形轻微,建议免予处罚。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浙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依法处置),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发布《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X[2023]X号),公告内容包括涉案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决定、时间、文书编号等。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浙GA3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申请人,初次登记日期为1999年1月29日,检验有效期止2005年1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12年1月29日。2009年1月9日,申请人在补换驾驶证时因期满准驾车型由B1F降级为C1F。
以上事实有编号[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申请人人口信息查询截图、申请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截图、通知及邮寄凭证、《浙中新报》公告截图、《金华市XX局关于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交通违法暂扣车辆处置意见的复函》、电话通知记录、关于对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答辩意见、关于要材料的请求、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X[2023]X号)、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公安服务在线《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X[2023]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申请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车已被处置),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于法有据。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违反治安管理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19日已被被申请人发现,则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案发后长期未接受处理,导致该案一直未办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长期未接受处理的案件主动开展查处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在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后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三、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申请人在2018年案发时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F,本案被吊销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亦是C1F,不存在有违行政合理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涉案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涉案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非针对个人的行政处罚,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长期未接受处理而对涉案车辆的一种处置方式,不属于一事二罚。另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编号[2023]第XXXX号《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系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3]第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第三款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第一款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函[2012]244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