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795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1:4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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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1:41:54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12〔2023〕1号 |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12〔2023〕1号
申请人:沈XX,住浙江省XX县XX街道
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XX县XX南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X自然资规函(2023)X号告知书;2.责成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3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3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5月10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的76间房子(前举报74间,现更正为76间)作案地段,除拆后重建的12间房屋,属XX自然村地段,其余64间均为XX路和XX两个自然村,而被申请人自2010年至2023年2月止,对XX路和XX两个自然村在农田上非法建房,一直没有处罚过。现附上X号、2X号、X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三份行政处罚决定,只对XX、XX自然村处罚,对XX路和XX两个自然村根本没有处罚过)。被申请人55号告知书第二条,关于XX路和XX自然村违法建房,公安机关对陈XX等人已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认为是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对XX路和XX两个自然村非法建房至今根本没处罚过,55号告知书说已处罚过,实为信口开河、子虚乌有。一、未经批准擅自在XX路自然村建造营业房23间(前举报21间,现更正为23间)。告知书答复称,2019年XX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暨城西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简称更新指挥部),该指挥部在XX路自然村安排了26间安置房地基,用于XX西路拆迁户的安置。既然是指挥部对XX西路安置26间房子,26间也好,已建房23间也好,这十二户拆迁户依法办理分户建房审批表,必须要有XX街道办理处申请办理十二份建房审批表,同时指挥部对十二户拆迁房,每户分别占用多少平方米面积?应该实事求是,决不允许以少报多,甚至无中生有。申请人提供的23间营业房照片属实,请被申请人回答两点:1、这十二户拆迁户有无向XX街道办理过分户建房审批表,有还是没有?2、更新指挥部有无公布占用XX路自然村12户宅基地面积规划图?这十二户实际分别占用面积多少?现在实际建房面积多少?如果一没有XX街道建房审批表,二没有指挥部对12户分户占用图纸,就可证实本案非法建房,与城西建造公路无关,打着城西造路旗号来掩盖非法占地建房,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二、对XX路、XX两自然村违法建房县国土部门没有处罚。55号告知书声称,2013年5月16日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陈XX等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被申请人作出X号、2X号、2X号三份处罚决定,只对XX、XX两个自然村的非法建房作了处罚,但对XX路、XX村两个自然村的非法建房根本没有处罚,这个大漏洞大过失,决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人进行包庇,蒙混过关(注:三份处罚书占用面积为39619.90㎡,折合59.489亩,其中基本农田13.27亩)。申请人初步测算,全村实际占用面积150亩到200亩,根本不是被申请人所处罚的59.489亩,如加上XX路和XX两个自然村,非法占地建筑面积肯定超过壹佰亩。如被申请人拿不出对XX路、XX两个自然村的处罚资料,就可证实告知书第二点弄虚作假,经办人员涉嫌包庇犯罪。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申请人2341㎡林地,非法建房15间。上次举报有两幅照片,三排每排7间半(三排为22间半),现将每排房子分别正面拍摄:第一排7间半系XX村委侵占申请人207㎡宅基地,用于建房照片(这四户有二户卖给外地人居,二户是本村村民)。第二排7间半、第三排7间半合计15间(注:这15间房子由8户居住,只有1户是本村村民,其余7户都是外地人居住)。请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2341㎡山林地上建造房屋15间(其中卖给外地人十三间)有没XX街道办事处建房审批表,有还是没有?必须作出正面回答。二是这十五间房子是XX村委建造的?被申请人对擅自占用山林地建房,有无处罚过?有还是没有?必须正面回答,如果处罚过,请出示处罚决定书,如确系漏掉没有处罚过,请责令其尽快处罚。四、关于2013年拆除2018年拆后重建。告知书以不是陈XX经手,拒不查处。申请人举报位于XX自然村E地块12套房子2013年被处罚后拆除,但到2018年又重建,2019年XX村委搞房地产,卖给外地人居住,请问被申请人,这12套楼房拆后重建是否属实,是否是2018年重建,2019年又陆续卖给外地人居住,建房与售房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被申请人为何不依法查处,按照坦白从宽,再犯重严原则,对XX村委拆后重建建房和售房当事人,必须依法惩处。不管是前任支书黄XX,前任村主任陈XX,还是现任村委主任陈XX,只要触犯刑法,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因为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举报,现在被举报人串通当事人对申请人打击报复,被申请人有人不依法查处,反而将举报内容全盘透露给被举报人,对申请人及其女儿写信威胁,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联系XX村委XXE地块2013年拆除,2018年重建,2019年出售,不管是当时村委主任陈XX还是现任村委陈XX,拆后重建建房和售房,都属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甚为恶劣,应该从重惩处。综上,申请人提供的76幅非法建房照片,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对XX村委非法占地建房存在漏洞隐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房屋照片、《告知书》(X自然资规函〔2023〕X号)、XX县国土资源局对XX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三次处罚汇总表、X土资罚(201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寄送山林承包证书的回复、山林经营承包合同、山权转偿、山地丈量面积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人举报的“2021年陈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XX路自然村建造营业房21(23)间”的事项。经被申请人依法核查,XX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暨城西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于2019年启动XX西路延伸建设工程,在XX村XX路自然村安排了26间房屋地基,用于征迁户的安置,实际已经建设23间。因此,并非陈XX或者XX村的擅自建设行为。二、关于申请人举报的“对XX路、XX两个自然村违法建房没有处罚”的事项。2008年8月18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土资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年2月18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土资罚(201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3月9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土资罚(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2月26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X土资罚(201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有关人员涉嫌犯罪,被申请人将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三、关于申请人举报的“2018年陈XX在XX重新建造房子12套”的事项。据核查,陈XX于2014年﹣2017年期间担任XX村党支部书记,2020年7月至今担任XX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所称的“2018年陈XX在XX重新建造房子12套”与事实不符。四、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但申请人并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举报的事项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关,因此,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且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关于XX村委在农用田和山林地上非法建造房屋的举报信、申请人身份证、XX路(XX西路)建房指标安置表及安置房位置图、X土资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0)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金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告知书》(X自然资规函〔2023〕X号)、(2021)浙07民终X号和X号《民事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5日,金华市XX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载明“2015年7月30日,沈XX与XX行政村当时组成的XX县XX街道XX行政村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签订《XX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根据‘XX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对沈XX户经丈量有证使用面积(简易房)为207平方米,拆迁补偿费10350元;应安置房屋5.5间,计220平方米,超出原拆迁面积13平方米,根据规定房屋每平方米上交土地成本费19500元(另外房屋或庭园如有特殊超面积安置的,还需根据实际安置面积再交土地成本费)。协议中拆迁单位处加盖XX县平XX街道XX行政村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的公章,但并无负责人签名”;中院在判决中认定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与XX行政村签订的协议无效,协议中对申请人案涉207平方米有证使用面积(简易房未办理产权证)按照合法建筑的方式进行安置违反了相关规定,违背了XX行政村旧村改造既定的原则和政策,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申请人已取得案涉207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土地权证并在该土地之上搭建简易房(未办理权证),且已配合XX行政村进行了旧村改造,XX行政村应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判决结果之一为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申请人补偿款62100元。同日,金华市XX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载明“2010年2月底,沈XX(乙方)与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测量山地面积为2491.46平方米,其中田150平方米。双方多次协商,该处山地所属权归甲方所有,并平基后建造房屋,乙方享受安置屋基的原则。特立条款如下:乙方无偿给予甲方山地面积2341.46平方米,甲方无偿安置屋基585.36平方米,收费待遇按村民一样的标准。协议中甲方加盖XX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并由负责拆迁工作的村干部陈XX、陈X等三人签名。协议签订后,XX行政村平整了涉案山地并建造房屋,但XX行政村至今未按协议给沈XX无偿安置屋基”;中院在判决中认定申请人于2010年2月底与XX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协议中约定XX行政村收回山林后无偿给予安置屋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申请人已配合XX行政村旧村改造,其承包的山林已经被XX行政村收回,XX行政村应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判决结果之一为XX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申请人补偿款137030.3元。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关于XX村委在农用田和山林地上非法建造房屋的举报信》及相关照片,来信实名举报XX街道XX村村委主任陈XX占用农田非法建房,举报的主要内容为“①2021年陈XX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XX路自然村建造营业房21间(三层半楼房);②对XX路、XX村两个自然村违法建房没有处罚;③XX自然村有26套房子卖给外地人居住;④2018年陈XX在XX重新建造房子12套(每幢6套,两幢12套);⑤上述四点线索,请贵局查明事实依法处罚”。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陈XX制作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陈XX表述“我是从2020年7月开始担任XX街道XX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至2017年期间我曾担任XX村党支部书记;XX路自然村营业房是2018年的时候XX西路改造,XX街道办事处在XX路自然村安排了26个屋基用于安置,2021年左右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建成23间,还有3个空基……XX路自然村山林地上所建房屋是XX路的山,目前建造的是XX的安置房,大概是2010年左右建造的;XX自然村安置房是07、08年左右建造的,村里为了筹集资金,可能多造了些房子卖给外村人用于补贴……17、18年的时候,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示XX村重新建了两幢房屋用于还债,其中一幢是在原3层房屋的基础上加高的,都是用于居住的”。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X自然资规函〔2023〕X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在XX路自然村建造营业房21间的情况。经查,2019年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暨城西区块有机更新指挥部启动了位于XX路自然村东侧的XX县XX西路延伸建设工程,为了道路拆迁延伸,指挥部在XX村XX路自然村安排了26间房屋地基,用于XX路自然村XX西路征迁户的安置。截至目前,已建成23间房屋,共计安置12户,并非陈XX及XX村委会擅自建设。二、关于XX路、XX自然村违法建房的情况。XX行政村在XX路、XX、XX、XX等自然村存在超出旧村改造规划范围建设的情况,该行为涉嫌犯罪,我局已于2013年5月16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涉及你村村民陈XX等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反映2018年陈XX在XX重新建造房子12套的情况。陈XX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担任XX村村干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XX存在违法建房的情况,如你有新的证据,可及时向我局反映”。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6月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释明告知书》。6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寄送山林承包证书的回复》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房屋照片、XX县国土资源局对XX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三次处罚汇总表、关于XX村委在农用田和山林地上非法建造房屋的举报信、XX路(XX西路)建房指标安置表及安置房位置图、X土资罚(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土资罚(201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金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告知书》(X自然资规函〔2023〕X号)、(2021)浙07民终X号和X号《民事判决书》、释明告知书、关于寄送山林承包证书的回复、山林经营承包合同、山权转偿、山地丈量面积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本案中,申请人在举报中提到XX路自然村2021年所建21间房子,在XX路尚有其承包的2341㎡的山林地。(2021)浙07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承包的山林已经被XX行政村收回,并判决XX村委会支付申请人补偿款,故申请人已不再是上述2341㎡山林地的承包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XX村委侵占其207㎡宅基地用于建房。(2021)浙07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案涉207㎡有证使用面积(简易房未办理产权证)已配合XX行政村进行旧村改造,并判决XX村委会支付申请人补偿款,故申请人已不再是上述207㎡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结合现有证据,申请人与其举报所涉地块存在利害关系的依据不足。二、申请人以书信形式提出关于XX村委在农用田和山林地上非法建造房屋的举报信,系公民以书信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属于信访范畴,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表现。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已作出涉案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仅是将调查核实情况等内容告知申请人,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 相关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