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81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2:36: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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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2:36:4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28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28号
申请人:尹XX,住XX省XX市XX区,系尹XX父亲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金华市XX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XX、章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市工决〔2023〕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3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15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3月2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之子尹XX2018年由同乡XX介绍进入第三人工厂工作,直至在工厂提供的宿舍里身亡,工作已达五年之久,期间工厂从未与尹XX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家属在尹XX死亡后,去人社局查询时,证实第三人从未与尹XX签订过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第三人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职工尹XX的合法权益。2、第三人存在长年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职工每个月只有一天的休假日(有2022年11月份的工时排班表为证据,此排班表的提供者是,厂里的主管夏龙刚本人提供)。3、尹XX与第三人实际负责人及法人邵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5日到10月23日,六次提及本人身体不适,头疼,头晕,向邵XX要求请假休息,其中两次邵XX都拒绝了死者的请假休息要求,还让尹XX坚持带病工作。家属认为,从那个阶段开始,尹XX的身体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长年两班倒12小时高强度的工作制度,职工每月只有一天的工休假日,长期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导致尹XX过度劳累,以至于发生“过劳死”的结果。工厂这种违法的用工制度,只顾生产效益,让死者带病工作的行为,是造成尹XX猝死的直接根本原因,厂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4、第三人未与尹XX签订劳动合同及厂方长年12小时,两班倒的情况,家属已向金华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举报,劳动监察大队给家属来电话说明,正在调查处理中,会给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及书面告知书,告知家属。5、附带一个 U 盘, U 盘有两段录音。一段是家属与在职职工XX的交谈录音(可以证实厂方从未与任何员工,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证实了工厂确实长年存在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另一段是家属在第三人办公室与第三人负责人及股东金XX的谈话录音(金XX百般抵赖,是否与死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对12小时工作制度的行为只字不提,形同默认)。此两段录音可以充分的显示出,第三人的各种违法用工行为确实存在(此两段录音都有原始载体)。6、第三人的这种违法用工行为,是导致尹XX在工厂职工宿舍猝死的真实原因及主要原因(死者下班后,回到工厂提供的职工宿舍休息,视图缓解症状,符合常理,而职工宿舍本来就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是工作场所的合法延续,死者在下班后的19:45已经出现症状,理应推定为临近下班时间发病,延迟到下班时间后回到职工宿舍休息,力图自行缓解症状)。有死者尹XX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符合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合理合法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给员工买社保是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一切损失。一个月休息一天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一月休息一天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保障。综上所述,家属认为尹XX在工厂宿舍的猝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所致。(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X)、举报XX拉链厂违法用工说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接警单、第三人工商信息、第三人考勤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截图、申请人和尹XX身份证、谈话录音U盘;补充提供调取证据申请书、行政处罚详情截图、陈述说明书、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件签收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XX综执罚决字〔2023〕第X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尹XX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于宿舍中死亡(初步排除他杀),依法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尹XX系第三人成型机操作工,工作时间为白班7时至19时,晚班19时至次日7时。2022年12月8日,尹XX在公司上白班,期间工作无异常,19时许尹XX下班后离开公司,回到公司为其提供的租住地XX区XX镇XX村XX街X号X房间。12月10日7时许,夏隆刚等发现尹XX倒在304房间厕所里,报警后110赶到现场,确认尹XX已死亡。另外,根据金华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经调查,死者尹XX暂住XX区XX镇XX村,在XX拉链厂上班,工友发现在其工厂提供的宿舍卫生间内死亡,现场无明显外伤。经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和XX公安分局刑大勘验,初步排除他杀”。结合上述事实,尹XX系在下班后回到宿舍,在宿舍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尹XX的情况均不符合法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工伤,完全合法合规。二、申请人陈述的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12小时工作制”、“其中两次拒绝死者的请假要求”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该所述违法情形并非工伤认定情形,与本案工伤行政认定无关。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用人单位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已向金华市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进行了举报,待有关违法事实查明后,有关部门会依法予以处理。但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如申请人所述的违法情形,该违法情形也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认定情形,与本案工伤行政认定无关。三、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宿舍属于休息场所,而非工作场所的合法延伸。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用人单位租赁了一栋出租房,用于包括尹XX在内的多名职工住宿休息,宿舍仅用于职工居住,并无工作和生产用途。为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宿舍属于居住休息场所,而非工作场所,对宿舍休息场所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综上,本案尹XX发生的死亡事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或突发疾病死亡,依法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完全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明、公安询问笔录、死亡证明、义乌市瑞鸿拉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第三人考勤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X)及邮寄凭证、亲属关系证明、尹XX身份证、第三人工商信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接警单、微信聊天截图、不予(视同)工伤认定答辩书、监控视频光盘、授权委托材料、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称:一、尹XX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死者尹XX于2022年12月8日晚上18:50左右下班后回到宿舍,2022年12月9日处于请假休息的状态,于2022年12月10日早上7:30分左右死亡。因此,死者尹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二、尹XX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突发疾病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条例所称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般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但在特殊情况下,职工未在日常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进行活动也可视为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如职工因工作整理等收尾工作而延迟下班的,或者因工作任务需要,而在其他场所进行的预备工作或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等情形下,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从2022年12月8日的视频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晚上6时50分左右打卡下班、扔垃圾,尹XX当时也不存在任何身体健康问题。回到宿舍休息,尹XX已经处于下班状态,其在宿舍休息与其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任何关联,且该宿舍距离工作场所有5公里之远。也不存在“视为在工作时间之内和工作场所的延伸”的情形。因此,尹XX死亡也不属于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2、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死者尹XX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提出请假休息。但在本案中,尹XX在2022年12月8日当天,其本人没有向任何人提出其身体存在健康问题。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陈述的“从2022年6月5日至10月23日的时段中,6次提及本人身体不适请假”问题。其中只有半天(2022年8月4日上午上班,下午休息)没有休息,但是是因为死者尹XX当天临时提出请假,没有根据公司的规定提前一天请假。据第三人了解,死者尹XX经常请假系因为其经常刷抖音至深夜导致睡眠不足。而死者尹XX所称的“感冒、肚子痛”等请假事由,他从没提供任何诊治材料。同时,死者尹XX的工友均证明死者尹XX“平时身体是好的”。所以不存在申请人所讲“死者尹XX长年过度劳累,导致了过劳死亡”情形。综上,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市工决[2023]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经审理查明:尹XX系申请人之子,原在第三人处从事成型机操作工,工作时间为白班7时至19时(中午、傍晚各有一小时休息),晚班19时至次日7时,手工考勤。2022年12月8日19时许,尹XX在上完白班后离开公司回到第三人为其提供的位于XX区XX镇XX村XX街X号X房间的租住地。当晚19时24分至23时54分期间,尹XX曾向朋友发送过“在搞卫生、太难受了、我快要死了”等微信内容。12月10日上午7时许,尹XX同事夏隆刚等人发现尹XX倒在X房间厕所内,报警后110赶到现场,确认尹XX已死亡。同日,公安机关对尹XX同事夏X、尹X、XX以及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12月21日,金华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证明中表述“……工友发现在其工厂提供的宿舍卫生间内死亡,现场无明显外伤。经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和XX公安分局刑大勘验,初步排除他杀,家属对死因无异议”。同日,申请人为尹XX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决定受理并向第三人邮寄《举证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副本。次日,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邵XX签收《举证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副本。12月2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邵XX以及尹XX同事李XX制作工伤事故调查笔录。邵XX在笔录中陈述了“2022年12月10日尹XX不上班;事发前最后一次上班为2022年12月8日的白班,下班时间为晚上18点50左右;尹XX平时住XX镇XX村,住房为由我租来再租给员工使用;尹XX工作由夏XX考勤及安排;夏XX拿尹XX手机看,发现在晚23点54分(12月8日)有与主播最后的聊天记录;尹XX身体正常,其12月8日向夏XX有口头请假,请了12月9日的假”等内容。李XX在笔录中陈述了“其与尹XX为同个班组一起上班;12月8日晚上7点左右下班时最后一次见,当时其见尹XX身体无异常;尹XX平时从未有说身体不适;12月8日尹XX上班时没有异常,身体正常”等内容。2023年1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不予(视同)工伤认定答辩书》及监控视频光盘等资料,提出“尹XX12月9日请假休息、尹XX12月8日晚上6时50分左右下班时不存在任何身体健康问题、回宿舍休息已处于下班状态、其在宿舍休息与其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关联、尹XX经常请假系因为其经常刷抖音至深夜导致睡眠不足、尹XX所称请假事由从没提供任何诊治材料、工友均证明尹XX平时身体是好的”等理由。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市工决[2023]X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尹XX回到宿舍后突发疾病致死亡,不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次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XX拉链厂违法用工说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接警单、第三人工商信息、第三人考勤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截图、申请人和尹XX身份证、谈话录音U盘、行政处罚详情截图、陈述说明书、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件签收确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XX综执罚决字〔2023〕第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工伤事故调查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明、公安询问笔录、XX市XX拉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X)及邮寄凭证、不予(视同)工伤认定答辩书、监控视频光盘、授权委托材料、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但是在工伤认定上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之意见,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本案中,申请人之子尹XX于2022年12月8日19时许下班后回到宿舍,与朋友聊天数小时却未去医院就诊,于12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同事发现倒在宿舍厕所内,警察到现场后被确认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令人惋惜,但尹XX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整个过程不具有视同工亡的同时性、连贯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尹XX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三、申请人提出“长期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导致尹XX过度劳累,以至于发生‘过劳死’的结果”,该因果关系的主张既无充分证据证实,也不符合本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申请人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续”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