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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81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4-01 1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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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4-01 12:41:2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12:4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349

 

申请人:王XX,住XX省XX县XX镇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XX支队,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东路

负责人XXX,政委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复议机关于2023220日收悉。经审查,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28日,复议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4月21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认定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申请人被查获的日期是2022年12月10日。而早在2021年10月底,不论是申请人的驾驶证发证地还是金华市XX市均已适用电子驾驶证。且在2021年12月10日起,电子驾驶证就已全国全面推行。且应公安部规定,电子驾驶证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效力。这都是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所应明知的。查获现场,申请人已明确告知有电子驾驶证,且已出示手机中的电子驾驶证,且被申请人是根据申请人电子驾驶证信息,对申请人开出强制措施凭证。被申请人仍认定申请人存在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当。二、被申请人所认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抽血过程仅有一名民警及辅警在场,取证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血样提取作为酒驾、醉驾案件中重要取证程序,同时也是强制措施, 依法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带领实施。本案带申请人前往医院及监督血样提取,均只有一名民警和辅警在场,取证程序违法。2.抽血无见证人,程序违法。《XX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六项“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在抽血前通知当事人的亲属前来做见证。本案被申请人并未通知见证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血液结果是否具有准确性,有待查验。GB19522-2017《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5.3.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血液检测环节众多,请被申请人出示从样本采集到送检鉴定的全程录像、涉案人员的专业资质、所用仪器及检材的型号信息等,以供申请人质证并补充复议材料。4.未见委托鉴定材料,未见血样在送检前的保存过程。血样鉴定意见作为重要定案依据,仅对送检样本负责。未见被申请人对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委托材料,不清楚送检的具体时间,及送检前的血样保存条件是否符合GA/T156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中的具体要求。请被申请人出示。二、处罚程序严重违法。1.全程未出示证件,执法身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本案从现场查获到抽血再到调查问讯,办案工作人员都未出示证件,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为辅警冒名执法留下了违法操作空间。2.处罚前未进行告知程序,剥夺了陈述、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但被申请人拒绝了申请人查阅的要求,将告知笔录不留阅读时间,直接责令申请人签字。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笔录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告知程序合法。请被申请人依法举证告知时的办案区视频,以便复议机关审查。3.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处罚作出前未告知听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本案处罚结果是吊销驾驶证,申请人享有听证权,且即使在告知时放弃听证权,在五日内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之前并未告知申请人有听证权。重要的告知程序流于形式。4.告知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增加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被申请人告知的复议单位是金华市公安局,告知的诉讼单位未列明法院名称。全国复议体制改革下,公安局已不再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底的处罚决定上还在告知公安局这一错误复议途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增加了申请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三、未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讯问时未依法启用办案区监控。《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第二十七条“XX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勒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每位办案人员都应对应有查获及带去抽血的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公交管 [2011]190号《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因此血样提取的全程应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032. (3) ②“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③ ..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及签写文书、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环节,均应有办案区视频监控。且视频保存期限应与案卷相同,目前肯定是有留存的。申请人在这过程中未见全程摄录,未见监控视频。有偏私、刻意隐藏违法程序之嫌。如有,请被申请人依法提供,以解决复议重点争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具体规定,申请撤销此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交通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2月10日1时03分,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浙G6RXXX 号小型轿车在XX市XX街道XX大道XX路隧道口地段实施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可由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凭证(强制措施)鉴定文书、询问笔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予以证实。二、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受案后适用一般程序由两名XX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采取笔录形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由其签名,申请人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以上可由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四、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如下:1.申请人未向执法人员出示电子驾驶证。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中,民警告知申请人未携带驾驶证,申请人仅表示手机里有的,具体手机里是驾驶证照片还是什么没有具体说明也未出示。2.申请人提出醉酒事实不清的理由超过法定期限。2022年12月12日出具鉴定文书,12月15日送达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应当是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未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的3日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是在复议中提出,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且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符合资质,鉴定样本正确,鉴定程序合法,根据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原则上不重新鉴定。3.处罚的程序合法。(1)执勤民警着制式警服,使用警用车辆, 执勤人员已经在胸前挂证件,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2)处罚前依法进行了书面告知,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2022年12月12日告知,2022年12月21日作出处罚决定,已经超过5日提起听证的期限,保障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4.有无执法记录仪、办案区监控不影响本案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程序有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凭证(强制措施)鉴定文书、询问笔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7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的规定。5.申请人2022年1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 在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申请人现在提出异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鉴定委托书、X公司鉴(X)[2022]X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驾驶证电子版申领管理查询结果截图、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撤销案件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询问通知书、人员身份资料、视频光盘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9日20时许,申请人与朋友赵XX在XX市XX镇某饭店吃晚饭,期间申请人喝了一瓶125ml的XX酒和一瓶XX啤酒。当晚10时许,申请人与赵XX一起回到XX市XX西路的某拉链厂休息。12月10日凌晨0点多,申请人驾驶浙G6RXXX号小型轿车载着赵XX准备到市区洗脚。1时03分许,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途经XX市XX大道XX路隧道口地段时,因涉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身着制式警服(胸前挂证件)、使用警车执法的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申请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执勤民警询问申请人驾驶证情况时,申请人提出“驾驶证没带,但是我手机里有”,申请人并未向现场执勤民警出示。执勤民警当场出具编号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浙G6RXXX号小轿车、检验申请人血液/尿样的强制措施,申请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带申请人到XX市中心医院抽血,申请人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2支血样分别用专用信封封装。同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鉴定。12月10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行政案件,XX市公安局对申请人涉案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对12月10日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上签名捺印。12月12日,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X公司鉴(X)[2022]X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申请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通过协查反馈,XX省XX市公安局XX支队在驾驶证电子版申领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1日18时54分向公安机关提出驾驶证电子版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1日18时55分被审核通过。12月12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放弃听证,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12月15日,XX市公安局将鉴定意见通知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其中载明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签字确认。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2023年1月5日,XX市公安局传唤申请人到案,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讯问笔录,申请人对12月10日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并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没有异议。1月6日,为查明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民警对赵XX制作询问通知书,赵XX也证实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月6日,XX市公安局以申请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该案。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鉴定委托书、X公司鉴(X)[2022]X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驾驶证电子版申领管理查询结果截图、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撤销案件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询问通知书、人员身份资料、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经对申请人进行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申请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XX市公安局对刑事案件作撤销处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也未向现场执法人员出示电子驾驶证;申请人于12月11日18时54分向公安机关提出驾驶证电子版的申请,并于12月11日18时55分被审核通过,可见申请人于12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时并未取得电子驾驶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二、现场执勤民警身着制式警服(胸前挂证件)、使用警车执法,在申请人未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身份不存在疑问。申请人在载有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其关于“处罚前未进行告知程序,剥夺了陈述、申辩权”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处罚作出前未告知听证权”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向金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救济途径告知并无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救济途径系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而非通过复议机关否决该鉴定意见。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有多份证据予以证实。虽然申请人提出“抽血过程仅有一名民警及辅警在场”等取证程序违法的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主张成立,此程序问题亦属于另一项需单独提起救济的行政强制措施内容,且不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申请人在询(讯)问笔录中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其于复议阶段提出否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张,明显有悖于“认罪认罚”的态度。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要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X)行罚决字[2022]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7)

4.1 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