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819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2:4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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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2:43:3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8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8号
申请人:陈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
申请人:翁X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
申请人:陈XX,住浙江省金华市XX区XX镇
委托代理人:翁XX、刘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委托代理人:何XX,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左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判令被申请人对三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重新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收悉。1月18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月1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3月31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是金华市XX区XX镇XX村的村民。2022年5月20日因XX区启动2022年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所在村被纳入改造范围。因就补偿安置问题申请人与征收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户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8月,征收部门在未就申请人的安置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申请人日常居住的房屋,导致申请人户流离失所,也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之规定,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翁XX是该村的原始村民,其于2003年与申请人陈X结婚,申请人陈X系招婿上门,二人结婚后一直生活在该村,申请人陈X于2015年4月16日迁入XX村,并享受村集体股权分红,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陈XX系申请人翁XX的儿子,于2015年4月16日迁入XX村,并享受村集体股权分红,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户均是在2022年5月20日前就已经是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申请人翁XX户亦符合村集体宅基地审批的条件,申请人有权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安置待遇,即享受4.8个人口的安置份额,其中申请人陈X一个份额,申请人翁XX一个份额,申请人陈XX作为年满18周岁的独生子享有2.8个份额,总安置房屋面积为516平,留2份安置面积215平,剩余部分301平按照6952元/平回购,共计货币补偿为2092552元。又根据《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公告》,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征收主体,负有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2022年9月28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签收。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明显已经超出法定作出期间,且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处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申请人户口本、独生子女证、XX镇乡(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清册、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务议事活动记录、同村类似情况村民补偿情况汇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村(居)民审批建房等其他安置情况调查表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土地征收及城中村改造情况。因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申请人所在的XX区XX镇XX村村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于2013年被征收,涉及的征地批准文号有浙土字F【2013】-X号、X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XX区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土地通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批复由XX国土分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2022年,根据XX村委会申请,被申请人启动XX村被征收土地上村庄范围内农民住房的拆除工作,于5月20日作出《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方案在XX村三务公开栏、被申请人官网进行了公示。二、申请人户内基本情况。XX区XX镇XX村村民翁XX、张XX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翁XX1981年11月28日出生,女儿申请人翁XX1983年2月22日出生。申请人翁XX与申请人陈X于200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申请人陈XX系申请人翁XX、陈X之子(2004年4月23日出生)。申请人陈X户口原籍XX市XX镇XX村X号,于2015年4月16日以夫妻投靠名义迁入XX区XX镇XX村。申请人陈XX户口原籍XX市XX镇XX村X号,于2015年4月16日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名义迁入XX区XX镇XX村。2022年7月10日,XX区XX镇人民政府与户主翁XX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户内安置对象2人(翁XX、张XX),可享受建安工程价安置房215平方米,另有非安置对象1人(翁XX),可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07.5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翁XX按约腾空房屋并领取补偿款。三、申请人陈X、陈XX要求补偿安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陈X、陈XX2人户籍虽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名义迁至XX镇XX村,但翁XX、张XX夫妻有子有女,女儿翁XX不符合城中村改造安置中的招婿立户条件,申请人陈X、陈XX2人不属于安置对象。申请人翁XX系户口可迁未迁的婚嫁女儿,按照《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可享受非安置人口按综合价购买建筑面积107.5平方米安置房的政策。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翁XX与征收工作主体XX区XX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综上,申请人翁XX可以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07.5平方米,申请人陈X、陈XX2人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法予以安置。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告、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XX村征收范围红线图、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张贴照片、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F[2013]-X、X)、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XX区块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XX地块)规划红线图、征地补偿协议、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XX区块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XX村搬迁征收地块)规划红线图、征收土地通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同意实施金华市2013年度二十六个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关于要求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申请报告、村务议事活动记录及会议签到单、XX村拆迁范围红线图、翁XX户和翁XX户及申请人户户口本、申请人结婚证、户籍变动情况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房屋腾空移交验收单(存根)等。
经审理查明:金华市XX区XX镇XX村村民翁XX、张XX夫妇(住址XX村X号)育有一子翁XX(1981年11月出生)和一女翁XX(1983年2月出生,申请人之一)。1999年,翁XX户口从XX村迁出。2003年12月26日,申请人翁XX与申请人陈X登记结婚,申请人陈XX(申请人翁XX、陈X之子)于2004年4月出生。2013年,因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聚集区项目建设,申请人翁XX所在的XX区XX镇XX村村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同年征收单位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陈X和陈XX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名义从原籍XX市XX镇XX村X号迁入XX区XX镇XX村X号。同年6月17日,XX村召集村三委、村民代表商议十种人口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村务议事活动记录中记载“……经村两委讨论,同意翁XX户女儿翁XX可招上门女婿……”。三名申请人被列入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清册中的翁XX户。2019年12月24日,三名申请人从翁XX户分离后单独立户,陈X成为户主,该家庭户内还有妻子翁XX、儿子陈XX,住址仍为XX村X号。2022年5月11日,XX村村民委员会向XX区XX办事处提出关于要求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申请报告。2022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将包括XX村在内的7个行政村的11个自然村列入2022年城中村改造范围,公告的附件内容包括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7月10日,XX区XX镇人民政府与翁XX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安置人口为2人(翁XX和张XX),可享受建安工程价安置房215平方米,非安置对象1人(翁XX),可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07.5平方米;另外该协议“七、其他约定”中载明“……(二)翁XX女儿翁XX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允许其保留走司法程序的权利,下步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予以安置”。协议签订后,翁XX腾空房屋办理移交手续,并于10月14日与XX镇人民政府再次签订《补充协议》。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对三人按照方案给予平等合理的安置,即安置215平房屋,货币补偿2092552元。次日,该邮件由他人代收(区府办信报箱)。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认为,陈X、陈XX2人户籍虽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名义迁至XX镇XX村,但翁XX、张XX夫妻有子有女,女儿翁XX不符合城中村改造安置中的招婿立户条件,陈X、陈XX2人不属于安置对象。另翁XX系户口可迁未迁的婚嫁女儿,按照《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可享受非安置人口按综合价购买建筑面积107.5平方米安置房的政策。综上,翁XX可以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07.5平方米,请翁XX与XX区XX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独生子女证、XX镇乡(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清册、关于XX新区东片城中村改造征迁的公告、XX新区启动区2022年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村务议事活动记录、同村类似情况村民补偿情况汇总、村(居)民审批建房等其他安置情况调查表照片、公告、XX村征收范围红线图、张贴照片、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F[2013]-X、X)、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XX区块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XX地块)规划红线图、征地补偿协议、金华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婺州新兴产业集聚区项目XX区块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及(XX村搬迁征收地块)规划红线图、征收土地通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同意实施金华市2013年度二十六个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关于要求XX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申请报告、村务议事活动记录及会议签到单、XX村拆迁范围红线图、翁XX户和翁XX户及申请人户户口本、申请人结婚证、户籍变动情况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房屋腾空移交验收单(存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招婿立户的条件,并提供了记载着“……经村两委讨论,同意翁XX户女儿翁XX可招上门女婿……”的2015年6月17日村务议事活动记录。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中认为“陈X、陈XX2人户籍虽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名义迁至XX镇XX村,但翁XX、张XX夫妻有子有女,女儿翁XX不符合城中村改造安置中的招婿立户条件,陈X、陈XX2人不属于安置对象”,但未针对招婿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被申请人的主张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其在未查明申请人翁XX是否符合招婿立户条件的情形下便作出涉案答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直至12月12日才向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超过了60日的履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三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