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820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2:44:42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12:44:4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14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14号
申请人:刘XX,住XX省XX市XX县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住所地金华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不处理、不回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月1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2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在“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XX商城开设的“XX玩具旗舰店”店铺购买了20套科学实验套装实验型玩具,订单号XX,共计2413.24元。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这个由“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科学实验套装实验型玩具,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没有经过3C认证的科学实验套装实验型玩具,是违法的。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并收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的回复“投诉受理决定书--金市监[2022]第X号:我局决定受理”,于2022年11月10的回复“举报立案告知书--金市监[2022]X号:我局决定予以立案”,于2022年11月17日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书:我局终止调解”。但是自2022年11月17日至今(2023年1月29日),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的回复及延期回复的告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短信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截图、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回复。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材料,通过电子数据固证、现场检查等调查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告知立案的决定。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该案案件办理期限于2023年2月5日予以延长。本案现仍处于调查处理过程中。待作出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将依规定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按规定进行回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收文处理单、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现场笔录、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立案决定告知短信发送记录、立案审批表、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后续处理结果告知短信发送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开市监不罚[2023]10号)、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申请人在XX平台名为“XX玩具旗舰店”的店铺消费2413.24元购买了20套儿童科学实验套装。申请人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其购买的由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科学实验套装实验型玩具,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于10月16日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19日收到邮件后,于次日将该投诉举报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固定相关电子数据,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于11月8日到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XX网店“XX玩具旗舰店”销售的订单(订单号:XXXX)产品于2022年9月19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XXXX)。被申请人于11月8日决定立案,并于11月1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于11月17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直至2023年1月29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的回复及延期回复的告知,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2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手续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月7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开市监不罚[2023]X号)。3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短信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截图、产品照片、收文处理单、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邮寄信封、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现场笔录、金华XX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立案决定告知短信发送记录、立案审批表、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后续处理结果告知短信发送记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开市监不罚[2023]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未经延长的应当在2023年2月6日前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月5日延长办案期限后应当在3月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即使以未经延长的2023年2月6日作为时间节点计算,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也未届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
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