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824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4-01 12:5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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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4-01 12:50:1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11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11号
申请人:蒋XX,住XX省XX县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XX南街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在XX平台经营的店铺“XX食品”消费争议和商家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1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3月10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件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XX平台的交易凭证截图、商品快照截图、产品的快递面单照片、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和投诉举报信等线索,将相关情况清晰地陈述了事实、理由并整理成《投诉举报信》上传至12315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须经被申请人依法全面核查后认定。申请人提出了7项问题:1、申请人经食用有异味、苦味、有坏粒,此产品存在氧化变质的现象。产品包装标识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根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不低于10℃的地方,湿度指标是夏季40-80%、冬季30-60%。但此产品于2022/8/18和2022/8/24生产至销售期间经历过40多度的夏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对产品贮存运输方面检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依法履行食品贮存条件的温度湿度,是否有定期清理等不得而知,被申请人不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食品营养标签属于食品安全的范围。涉案产品经食用感觉与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钠1390和382毫克/100克不符,营养成分是否真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对其调查与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核实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申请人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经常看到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形式执法”。从全国12315平台设置的格式来看,有立案情况:包括告知时间,告知内容和立案(不立案)的原因;有立案反馈附件:包括立案(不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均规定证据资料的收集,12315平台格式设计上也要求上传反馈附件:包括立案(不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未就投诉举报问题给予全面说明并提供“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和“涉诉批次产品”执行标准所对应的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据。被申请人回复“未发现相关违法事实”,但被申请人并未在平台上传反馈检测报告,此检测报告是否是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生产日期、批次一致?是否依据执行标准所对应的项目全部检测如过氧化值,酸价,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添加剂等是否全部合格?营养成分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上述疑问不得而知。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具体问题避而不谈,没有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全面调查,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据,无法体现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需要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等问题,被申请人未能全面履行职责、未尽全面调查案件义务,不立案的原因既无关于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充足的理由和相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产品购买者,产品质量对其合法权益有实际影响,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答复、核实、处理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希望复议机关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产品交易凭证截图和快递包装照片、消费者投诉举报信、产品包装和实物照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解读和公众留言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XX分局对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分局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对辖区的举报事项具有查处职能。XX分局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鱼皮花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11月16日对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查明以下情况:(一)被举报涉案“鱼皮花生”为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在XX平台店铺“XX食品”销售的“XX多味花生500g裹衣花生米五香零食下酒炒货休闲小吃1000g”,该款食品有香辣味花生、牛肉味花生、紫薯味花生三个口味。举报人购买的食品即为上述3种口味的食品,生产日期分别为香辣味花生:2022/8/24、牛肉味花生:2022/8/24、紫薯味花生:2022/8/18,保质期均为9个月,该食品由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从金华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对外销售。(二)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16日对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同款且相同生产日期生产的3种口味的涉案食品,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打开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货架上的“鱼皮花生”及待发包裹中的牛肉味花生、香辣味花生、紫薯味花生三个口味,感官上均未发现异常的情况。当事人食品贮存条件良好。(三)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提取了涉案食品3种口味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现场提取的3种口味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结论均为合格。申请人反映的“用快速检测试纸检测花生黄曲霉素B1呈阳性”无法律依据。(四)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在购进涉案食品时索取供货商金华XX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材料、送货单、进货验收记录,生产企业苏州XX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认为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五)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食品及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感官上的查看,未发现有异常的问题。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了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食品用包装复合袋所检项目均为符合。另,申请人要求商家在网页详情里上传产品检测报告无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反映的食品“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添加剂超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入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有可能超标”、“营养成分表中疑似与实物不符,涉嫌虚假标准”、“此产品存在氧化变质的现象”的问题无相应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XX分局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关于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鱼皮花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举报材料,通过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提取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作了充分、全面的调查,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回复依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涉案食品外包装照片、询问笔录、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金华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备案信息和涉案食品送货单、金华XX食品进货查验表格、苏州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品种明细表、涉案食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涉案食品检验检测报告、浙江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印刷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用复合包装袋检测报告、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不予立案反馈信息、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在XX平台名为“XX食品”的店铺消费11.68元购买了“XX多味花生500g裹衣花生米五香零食下酒炒货休闲小吃1000g”,内有香辣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8/24)、牛肉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8/24)、紫薯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8/18)三个口味。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经食用有异味、苦味、坏粒,此产品存在氧化变质的现象;用快速检测试纸检测花生黄曲霉毒素B1呈阳性;涉嫌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有异味;经食用味道怪异,产品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添加剂超标、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有可能超标;商家用普通快递寄送,未按产品标识贮存条件保存运输;此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家网页详情里也无涉诉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要求依法全面调查、处理、奖励,并将检测报告和查处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相关照片。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同款且相同生产日期的3种口味的涉案食品,现场随机检查相关食品,未发现有异味、苦味、坏粒等情况,食品接触包装袋未发现有异味现象,认为该公司食品贮存条件良好;现场提取到3种口味涉案食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现场提取到3种口味涉案食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结论均为合格;现场提取到食品用复合包装袋检测报告显示所检项目均为符合;同时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食品供货商金华XX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材料、送货单、进货验收记录,生产企业苏州XX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浙江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制作了询问笔录,王XX表述其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购食品前都查验过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也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执行,仓库均避光通风良好,内部执行定期查看产品的规定,保证食品不出现过期或者变质情况”。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不立案原因,主要内容为“经核查,未发现相关违法事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因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产品交易凭证截图和快递包装照片、消费者投诉举报信、产品包装和实物照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金华XX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备案信息和涉案食品送货单、金华XX食品进货查验表格、苏州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品种明细表、涉案食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涉案食品检验检测报告、浙江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印刷经营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用复合包装袋检测报告、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不予立案反馈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立案,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未发现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有异味、苦味、坏粒等情况,食品接触包装袋未发现有异味现象,该公司食品贮存条件良好。金华XX食品有限公司在接受调查时提供了相关证照,送货单、进货查验表格、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不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三、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产品贮存运输方面检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是否依法履行食品贮存条件温度湿度、涉案产品经食用感觉与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数值钠1390和382毫克/100克不符、未在平台上传反馈全部检测结果”等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所期待获取的产品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赋予申请人的是查阅权利,并未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将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邮寄给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提出消费举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