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959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7-03 11:5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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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03 11:59:18 | 内容概述: | 金集复06〔2023〕64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64号
申请人:范X泉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收悉(申请人申请受理前调解,调解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期限)。因调解未成功,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2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1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10月27日摔伤致肋骨第8-12根骨折,近期都在静养中,遵医嘱适当地喝一点药酒。2023年12月1日中午11时在家饮一点药酒,对行政处罚以酒驾处理1000元不能接受。一个74岁的农村老年人,一没收入,二没养老金,对此处罚也无力承受,请求酌情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疗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1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01日13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华市XX线0公里800米开发区XX镇XX医院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被申请人民警对其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申请人在现场配合执勤民警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21mg/100ml,申请人对呼气测试结果没有异议。执勤民警现场告知其如果吹气结果有异议可以去医院抽血以血液结果为准,申请人现场表示对吹气结果无异议且不需要去医院抽血,并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上签注“无”。同时申请人还存在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车悬挂有防盗备案登记号牌60XXX)、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实施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执勤民警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制作了3307013006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该机动车,将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给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备注“无”。执勤民警将凭证当场交予申请人,告知其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如果对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上事实可由3307013006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二、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1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1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01日被交警查获。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4日到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理。2023年12月04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以上事实可由金公交决字[2023]第33070127006XXXX号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三、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正确。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21mg/100ml)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申请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0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交)处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5XXXX)、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申请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截图、申请人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公(交)处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执法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13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悬挂有防盗备案号牌(编号:60XXX)的电动三轮车途经金华市XX线0公里800米开发区XX镇XX医院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拍摄现场照片,对申请人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民警告知申请人如对呼气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去医院抽血检测,最终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申请人表示对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需要去医院抽血,在检测单上签名捺印并备注“无”。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还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当场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15日内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5XXXX),扣留该电动三轮车。申请人无异议,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并备注“无”。12月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理,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民警告知申请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规定,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申请人表述2023年12月1日中午11点左右在家中喝了一两左右自泡的药酒,承认当天下午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车辆采用电瓶驱动,有五个电瓶,最大设计车速40码左右,对车辆类型是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没有异议,车辆没有上过机动车号牌,其以为上过防盗备案号就可以了,其没有考过驾驶证,其对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没有异议。申请人女儿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不要求车辆鉴定后,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在告知笔录上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以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一千二百元。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捺印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扣留的车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医院诊疗记录、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55XXXX)、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申请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截图、申请人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金公(交)处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6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执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采用蓄电池动力装置驱动,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之规定,该车辆符合机动车标准。被申请人将涉案车辆认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申请人没有异议不要求车辆鉴定。二、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2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幅度内处以最低的一千元罚款;针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幅度内处以最低的二百元罚款;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最终对申请人处以一千二百元罚款,依据正确,量罚适当。三、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一没收入,二没养老金,对此处罚也无力承受”的主张,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12700
6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1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